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賠償標準 什么工資)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如下:
1、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先約定好如果一方出現了違約,可以根據到時的違約情況,向另外一方支付具體多少數額的違約金;
2、合同上所規定的的違約金一般都有一個上限,上限是不能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3、一般計算損失額都是根據履行地的市場價格來作為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合同無效情形有哪些
1、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合同違背公序良俗;
4、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公共利益。
勞動賠償金怎么計算
一、勞動賠償金怎么算
勞動賠償金的計算有以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41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嘛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三、勞動合同解除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法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
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標準具體為: 1、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 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 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4、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5、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是什么?
一、 勞動合同違約金 賠償標準 是什么 約定 違約金 的基本原則: 一是違約金的數額應考慮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動者)的承受能力; 二是約定違約金時雙方要對等。 如果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要求支付的違約金偏高,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 申訴 ,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勞動者的違約程度、實際收入水平、用人單位的損失等情況綜合考慮。對于違約金約定偏高顯失公平的,仲裁委員會可以酌情降低。 二、 勞動合同 中如何約定違約金? 《 勞動合同法 》在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兩種情形的同時,還規定了兩種情形下違約金支付的具體標準: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者違反 競業限制 約定的,可以設定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數額法律沒有做出限制,需要當事人事先明確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 保密協議 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般來說,違約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很多單位都會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實踐中有些單位為了避免勞動者隨意跳槽,會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高額的違約金。但并不是只要勞動者有跳槽或者其他一般的違約情形時,用人單位就一定能向勞動者要求高額的違約金的。 法律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的情形,但這僅僅限于約定用人單位承擔 違約責任 ,若是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話,《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只能在兩種情形下,才能要求勞動者來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涉及到向單位支付違約金的問題了。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2021年
勞動法辭退員工的補償標準2021年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無正當理由辭退。
員工工作時,必須簽訂勞動合同。既然是合同,其內容必然是雙重的。在沒有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辭退意味著違反勞動合同,應根據勞動法進行賠償。
正常情況下是按照工作年限進行的。一年是一個月的工資。不足一年超過六個月的按一月計算,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計算。工資高于上一年度當地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三倍標準發放,最長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根據法律的規定,一般情形下勞動合同違約金的賠償是基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用人單位違法的解除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勞動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如下: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種情形下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是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在合同未到期辭職的,勞動者只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辭職就可以了。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過高的調整方法:
1、以實際損失調整違約金;
2、以遲延給付一年的賠償額不超過欠付的本金為限予以調整;
3、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并在此基礎上乘以四倍計算違約金;
4、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即“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p>
5、將過高的違約金數額減少到損失的2倍額度;
6、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總值為限”酌情予以調整;
7、不采用固定比例或上限的調整方法,完全由法官根據不同案件進行自由裁量。
勞動爭議處理的范圍是:
1、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案范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其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