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合同可以起訴嗎(仲裁合同可以起訴嗎有效嗎)
合同約定仲裁能否直接起訴
合同約定仲裁可以向法院起訴。
一般在合同約定中如果發生爭議了,如果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就會進行受理,但如果法院受理后不知仲裁協議的存在,開庭前也沒有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1、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正常情況下仲裁機構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2、有正常就有例外,實務中的情況是復雜的。特殊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機構受理且仲裁。
約定仲裁后能否起訴具體如下:
約定仲裁不可以起訴。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綜上所述,一般在合同約定中如果發生爭議了,如果仲裁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就會進行受理,但如果法院受理后不知仲裁協議的存在,開庭前也沒有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合同中約定仲裁的可以起訴嗎
合同中約定仲裁的不可以起訴。
合同約定仲裁的,一般不能起訴。如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予以受理。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合同約定仲裁的可以起訴嗎
合同約定仲裁的一般不可以起訴。
當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方式解決爭議,這意味著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經選擇了通過仲裁來解決可能出現的糾紛,而不是通過訴訟。因此,如果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仲裁方式,那么在發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仲裁方式進行仲裁,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當發生爭議時,雙方應當按照仲裁條款的約定,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申請仲裁前,雙方也可以嘗試通過協商、調解等方式解決爭議。如果仲裁裁決作出后,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同時,雙方也需要注意合同中的其他條款,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障。
綜上所述:
合同約定了仲裁的,一般應當通過仲裁解決爭議,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在申請仲裁前,雙方可以嘗試通過其他方式解決爭議。如果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當謹慎考慮并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合同上寫的仲裁能起訴嗎
合同上寫的仲裁能起訴嗎
在合同糾紛中,仲裁和訴訟是兩種常見的解決方式。然而,當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仲裁條款時,是否還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呢.這是一個經常被問到的問題。本文將探討合同上寫的仲裁條款是否能起訴的問題,并分析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當事人選擇仲裁解決糾紛的,應當通過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如果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仲裁條款,且雙方當事人同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那么在仲裁過程中,法院不會受理該糾紛的訴訟。
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可以受理該糾紛的訴訟。
此外,如果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仲裁條款,或者雖然有仲裁條款但雙方當事人未達成仲裁協議,那么當事人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綜上所述
合同上寫的仲裁條款并不意味著不能起訴。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通過合法途徑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無效,從而啟動訴訟程序。但是,在選擇仲裁解決糾紛時,應當確保合同中明確規定了仲裁條款,并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申請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申請仲裁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駁回申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p>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無異議的,仲裁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確認仲裁協議無效?!?/p>
合同約定仲裁的可以起訴嗎
【法律分析】
合同約定仲裁是可以起訴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如果同時約定仲裁與訴訟,則該仲裁約定是無效的。雙方的爭議只能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也就是說,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合同中約定仲裁的可以起訴嗎
法律主觀:
看情況: 一、合同當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 合同當事人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有仲裁協議可以起訴嗎
法律主觀:
當事人與他人就同一事由有仲裁協議,一般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根據我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合同注明仲裁可不可以起訴
法律主觀:
合同約定仲裁的,一般不可以起訴;但是一方提起訴訟,另一方沒有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根據《仲裁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法律客觀:
《仲裁法》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合同約定仲裁能否直接起訴
法律分析:
一、合同約定仲裁的,一般不能起訴。如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予以受理。合同是只載明了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應該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如果仲裁解決不了的,可以提起訴訟解決。
二、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向法院起訴。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向法院起訴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2)如果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衍生問題:
仲裁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5、鑒定仲裁協議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仲裁協議無效。
約定仲裁條款后能否向法院起訴
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的情況下,一般情況下當事人應該按照約定進行仲裁,而不是直接向法院起訴。這是因為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已經達成了仲裁協議,即雙方同意在發生爭議時通過仲裁解決糾紛。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遵守仲裁協議,而直接向法院起訴,則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反訴,請求法院裁定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仲裁。法院在審理反訴時,一般會判決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仲裁。
當然,在一些情況下,法院也可以在仲裁程序尚未開始或者已經開始但未結束時,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暫停仲裁程序,轉向法院進行訴訟。例如,當事人提出仲裁請求后,仲裁機構無法組成仲裁庭或者仲裁庭無法正常進行仲裁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暫停仲裁程序,轉向法院進行訴訟。
總之,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認真考慮是否需要約定仲裁條款,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應當遵守約定進行仲裁,除非有特殊情況需要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