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給用工繳納社會保險,將面臨以下后果:勞動者因為單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滿一年支付1個月的補償金。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中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知識: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調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收拾期間或許生產經營情況發生嚴重困難,一定削減職員的,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聽取工會或許職工的定見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許全體職工闡明情況,經向勞動行政部門陳述后,能夠削減人員。用人單位根據本條規則削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選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選用被削減的人員。
工傷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用人單位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具體數額根據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在員工患病或因工受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是《勞動法》規定的一種保障措施。具體支付標準由以下兩個方面決定:1. 連續工作年限: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的年限乘以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根據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如果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低于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則要按照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賠償。例如,某員工在一家企業工作了5年,每月工資為5000元,而他在工傷期間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公司需要支付給他5×5000=25000元的經濟補償金。如果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3000元/月,那么公司還需要向員工支付25000元和(25000÷5000)×3000元,即15000元的補償金,總計40000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未經過勞動仲裁機構或者法院判決,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怎么辦?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或者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用人單位補償。用人單位如拒絕履行,勞動仲裁機構或者法院還可以通過強制執行等手段來保障員工的權益。
用人單位在員工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數額根據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年限和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確定。員工可以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帆歷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態陵搜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務合同不到期用人單位給補償嗎?
勞務合同不到期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給勞動者補償嗎?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是否需要賠償,如何賠償,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的情形
1、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合同的情況:
(1)最基本的條件要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而非勞動者,而且雙方沒有達成協商一致辭(就是勞動者并不愿意解除)。
(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但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用人解除勞動關系的條件。
(3)以上兩點具備,就夠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進行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法公司解除合同賠償
法律分析: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為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勞動法關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要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1、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
2、勞動合同期間,因勞動者有重大過錯(包括:嚴重違反規章制度、違法犯罪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與勞動者解除合同的,要雙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賠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符合上述條件裁員的,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 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