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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哪些條件呢

        在線問法 時間: 202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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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法律主觀: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條件:(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這類解除,不在《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范圍內。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通過三種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法定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約定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當事人事先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等。

        法律客觀: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一)積極條件的解除所謂積極條件的解除是指具備法定條件就能單方解除的情形。這種情況分為兩類,一類為勞動者過錯原因的解除,另一類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原因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解除。1、勞動者過錯原因的解除。主要體現在《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的規定上。這類解除,不在《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范圍內。它是以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底線為標準,是賦予用人單位享有自主對犯有法定過錯的勞動者予以辭退的權利。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這里的“用人單位的制度”,不是用人單位單方制定的,而是在勞動者參與下共同制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不僅如此,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這一規定,體現了民主平等的管理原則,對提高勞動者遵守單位規章制度的自覺性具有積極的意義。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或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解除?!秳趧雍贤ā匪氖畻l作出了規定,應當說,這類解除,一般是對個案而言的,其共性在于勞動合同客觀上已經無法履行,原因可以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也可以是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的合同并無類型差別,無論是有固定期限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均不受限制,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作決定,只需同時承擔額外“一個月工資”的代價或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由此可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擔心其會成為“鐵飯碗”,讓企業養了懶人是多余的。(二)消極條件的解除所謂消極條件的解除,是指法律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這些條件主要體現在該法第四十二條中。這類情況有別于該法第四十條所規列人員,他們或是因工傷病,或是暫時性的原因未能在崗工作,規定對此類人員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應盡的社會責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嗎

        無固定期勞動合同能解除嗎

        能解除。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0)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1)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1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1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1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這些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與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是一樣的。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一種常態化的勞動合同,不是無終止時間的合同,不是“終身制”、“鐵飯碗”,不會導致用工制度僵化。

        綜上所述,無固定期限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系,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如果您還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不妨登陸我們的網站進行在線律師咨詢。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有哪些條件?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哪些條件

        用人單位 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條件如下: 1、員工有犯罪行為,被 追究違約責任 的。 2、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員工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員工與其他公司 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單位通知后人不改正的。 5、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法定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員工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秳趧雍贤ā返谌艞l,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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