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專利技術許可合同必須以什么形式簽訂
知識產權的許可與轉讓都應簽訂什么
知識產權的許可與轉讓都應簽訂書面合同。
在知識產權許可和轉讓的合同中,應包含以下條款:
1. 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許可方和受許可方或受讓方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
2. 知識產權的種類、范圍、使用方式等具體條款。
3. 許可費和轉讓費用以及支付方式和期限的約定;
4. 知識產權的保密、維護和管理等具體責任和義務;
5. 解除合同和違約責任的約定。
6. 適用的法律和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四條:合同應當具備約定內容明確、無遺漏、無歧義的特點。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五條:許可使用專利的行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并約定使用費。
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著作權人可以將其著作權許可他人使用,并約定報酬。
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商標專用權人可以許可他人使用并約定使用費。
知識產權轉讓方式
1.參加各類技術展會
參與各類專利技術新產品展覽會、洽談會、交易會等技術交易活動的信息,并在各類技術交易活動中發布和推廣技術。
2.自行轉讓
專利權人通過媒體等方式進行專利宣傳,自行與投資商洽談。
3.委托中介機構
通過中介公司。首先選擇國家正規、有資質的中介公司??梢缘綄@志W站上查詢,有專門的專利代理信息頁,還包括了正規專利代理機構中的違規行為的懲戒等。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如何簽訂,專利實施許可費用怎么確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主要條款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
1、專利技術的內容和專利的實施方式;
2、實施許可合同的種類;
3、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限和地域范圍;
4、技術指導和技術服務條款;
5、專利權瑕疵擔保和保證條款;
6、專利許可使用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7、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額的計算方法。
除了上述內容外,還可以就當事人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例如:不可抗力條款;專利技術改進成果的歸屬;爭議的解決辦法;關鍵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專利使用費的確定比較困難,一般而言可以根據如下因素來考慮其數額:
(1)專利權人研究開發專利技術的難易程度和費用大小。一般來說研究開發難度大、開發費用多的專利,其使用費相對比較高。
(2)被許可人使用專利后所能獲得的收益大小。收益大的,使用費高。
(3)專利許可實施類型和實施期限。一般而言,獨占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高,普通實施許可的使用費比較底,而交叉實施許可有時互相不付使用費。
(4)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專利許可使用費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總算、一次總付的方式或者一次總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門費的方式。在實踐中,采用入門費和提成費結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
專利許可的形式包括了什么
法律主觀:
專利許可的形式包括一般許可,排他許可,獨占許可,分許可和交叉許可。無論是前述哪種許可形式,都需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訂立實施許可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法律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否仍有效
專利 實施許可合同是否仍有效 在實踐中,當事人因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發生糾紛時,許多人以雙方所簽訂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沒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作為抗辯理由而主張其無效,專利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時也有作無效認定的,但是,筆者認為這樣處理是不正確的。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其效力。 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因沒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而無效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以下簡稱《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專利法 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這兩個條款的內容分別為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專利權人 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 合同生效 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在主張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無效的人看來,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應當經過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批準后才生效的合同。其實這是一種誤解,他們是把這一引導性規定當作了一種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了。 實際上,國內的民事主體之間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行為完全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只要不違反我國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有效。且從我國《合同法》第324條、第342條、第344條、第346條的規定看,向行政主管機關備案也不是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專利法》第12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據此,《專利法》也只是要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而沒有要求辦理備案。 對于專利的實施自己需要依據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但是最為關鍵的就是自己的專利是否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如果自己不能積極有效的處理,對于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有著消極的作用,所以對問題的解決,自己要做好充分的認識,以減少自己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