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符合法律規定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有工資嗎)
拿了保底自動離職沒簽合同犯法嗎
拿了保底工資后自動離職且未簽訂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行為,因為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在入職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在試用期滿之前決定是否轉為正式員工。如果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不能說明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不能保障員工的勞動權益。此外,如果員工提前離職,用人單位也需要依法支付相應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保底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達到公司規定的保底績效標準,公司自動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保底自動離職流程一般如下:
1、確定保底績效標準:公司應當在員工入職時明確告知員工保底績效標準,包括業績、績效考核等等;
2、績效考核: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績效考核周期對員工的績效進行考核,評估員工是否達到了保底績效標準;
3、發現未達到標準:如果員工在規定時間內未能達到公司規定的保底績效標準,公司應當通知員工,提醒其存在達不到標準的風險;
4、溝通與調整:公司有義務與員工溝通,尋找提高績效的解決方案,包括調整工作內容、提供培訓機會等等;
5、自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在規定時間內仍未能達到保底績效標準,公司可以自動解除與該員工的勞動合同,通知員工領取離職證明、工資結算等等。
綜上所述,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勞動者自動離職的,一般不合法。除非用人單位具有拖欠克扣工資等行為的,勞動者才可以不提前通知單位立即與其解約,否則都需要與單位協商或者依法通知單位,不能擅自離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簽合同員工自動離職,勞動仲裁
一、沒有勞動合同自動離職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的,只要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并且產生勞動爭議的,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走人嗎
可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為不定期勞動關系,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簽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離職,如果未協商一致的,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且可主張雙倍工資。
公司沒簽勞動合同,員工請求雙倍工資時,仲裁時效是從員工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后一年內。并且,實踐中是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發工資之日起開始計算一年的訴訟時效,所以雙倍工資的請求訴訟時效又是逐月失效的。另外,一旦公司及時補簽勞動合同,也將直接影響請求雙倍工資,并且實踐中是法律不再支持員工的請求,即會拿不到雙倍工資。
公司和員工之間在沒簽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提前告知即可離職,且可以要求單位支付兩倍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公司也無權扣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未簽勞動合同,自動離職怎么處理?
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動離職的話是應該有工資的。出現此種情況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和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除此以外,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主張公司為自己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法律分析
如果勞動者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要離職,也要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離職程序,處理好離職手續,做好交接工作并且保留好相關證據,這要做才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結清工資;如果選擇自動離職,會讓勞動者相對比較被動。勞動者選擇自動離職的,屬于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當賠償因為此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相應損失,但是同樣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勞動者確實造成一定損失的,可以從員工的工資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用人單位隨意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保障部門進行投訴反映;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進行勞動仲裁。如果是依法提出正常離職的,用人單位對其不予辦理離職的,當事人也是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進行申訴、舉報??h級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的勞動合同的實際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自動離職 沒有簽勞動合同.要負法律責任嗎?
法律分析:勞動者自動離職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由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但用人單位需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對確實造成損失的,可以從工資中予以扣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