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沒有明確的被告)
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包括以下內容:
1.起訴被告不作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針對行政不作為的訴訟請求。
2.起訴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
3.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尚需被告調查或者裁量的期間應當判決被告針對起訴的事實,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處理。
4.起訴被告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證據不足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針對原行政行為的訴訟請求。同時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5.當事人主張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上級行政機關批準行為的,可以在起訴被告的同時,將其上級行政機關列為第三人;當事人主張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行為的,一般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6.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經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包括以上內容。在行政訴訟中,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可能是因為起訴被告不作為、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理由不成立、不履行法定職責理由成立等原因。此時,人民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判決。
民事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知識民事案件裁定駁回起訴的條件?
根據中國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案件裁定駁回起訴需要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原告提起訴訟的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2.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明確對象或者沒有訴訟權利;
3. 原告提起訴訟的請求已經被認定為無效或者終局的;
4. 原告沒有履行必要的訴訟前程序或者訴訟條件;
5. 法院已經有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對同一爭議進行了終局處理;
6. 其他與訴訟請求相關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起訴,原告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同時,如果原告認為法院駁回起訴的裁定違反了法律規定,也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
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有什么
法律分析:1、原告自身缺乏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3、沒有明確的被告;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裁定撤銷原判,駁回起訴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裁定駁回起訴 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 訴訟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 3、沒有明確的被告; 4、無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5、不屬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圍; 6、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 申訴 處理后當事人拒絕的; 7、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內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 8、判決不準 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 9、屬于行政訴訟范圍的; 10、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約定仲裁的,應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仍不撤訴的; 11、未經勞動仲裁的 勞動爭議 案件或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 12、 二審程序 審理中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第四百五十九條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 (一)不存在犯罪事實的; (二)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 (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四) 證據 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五)被告人因未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不負刑事責任的; (六)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七)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后三十日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需要重新偵查的,應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將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機關,建議公安機關重新偵查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于撤回起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不得再行起訴。 新的事實是指原 起訴書 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實。該犯罪事實觸犯的 罪名 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一罪名,也可以是其他罪名。 新的證據是指撤回起訴后收集、調取的足以證明原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
重復起訴裁定駁回
法律主觀: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 訴訟 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 法規 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或者調解書所羈束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