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撤訴后還能起訴嗎(撤訴后影響二次起訴嗎)
調解撤訴后還能起訴嗎
和解撤訴后,是可以再起訴的。因為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私下協商的。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即可。若是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以此提起訴訟。
撤訴之后,當事人仍然可以同一事實同一理由起訴。
和解在法律上的含義就是指雙方不通過法院而達成了協議,所以簽和解協議無需到法院,只要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即可。
撤訴并不代表放棄權利,撤訴的法律后果是訴訟時效中斷,而不導致訴權和實體權利的喪失。
行政訴訟因調解撤訴后能再起訴,但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起訴,否則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且行政訴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可受理:原告合法。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被告合法。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起訴的理由合法。必須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明確的訴訟請求和確切的事實依據;符合受案范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即發生法律效力的,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調解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前款規定情形,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可以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
和解后撤訴可以就和解協議再次起訴嗎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后,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準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準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法院和解后還能起訴嗎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已經和解并撤訴的,如果和解協議未獲得履行,可以再次起訴。 如果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且經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的,可直接申請 法院強制執行 調解協議,不能再次起訴。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雙方私下和解后還能起訴嗎
雙方達成和解是否還可以再起訴,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分別是:
1、民事案件已經和解并撤訴的,如果和解協議未獲得履行,可以再次起訴;
2、如果和解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且經法院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的,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調解協議,不能再次起訴。
執行和解的條件有哪些
1、在程序上執行和解只能在執行程序中適用;
2、執行和解的主體在通常情況下是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在和解協議變更履行義務主體和情況下還包括第三人;
3、執行和解必須出自雙方當事人的自愿;
4、和解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規定;
5、參加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如果沒有訴訟行為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參加。
對于調解后能否起訴的主要有三種情況,具體如下: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起訴;
2、于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本人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同糾紛原告撤訴后還再能起訴嗎
在特定的情況下,法院是可以受理撤訴的案件再 訴訟 的,但是對于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是不會同意再次訴訟的申請。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依照 行政訴訟法 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等。 《 民事訴訟法 》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 管轄 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 離婚 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 收養 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撤訴后,法院出了調解書,還能再上訴嗎
1、調解書是一種生效的法律文書,一定不能上訴。只有判決書、裁定書才可以上訴。
2、《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