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民事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離婚起訴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1、離婚案件撤訴后,一般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
2、如果撤訴后六個月內,有新的事實或理由或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準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非離婚民事糾紛案件撤訴后不得再次起訴,且即使是離婚案件,撤訴后若是還想起訴,需要確定自己滿足既定的條件。故此對于民事糾紛當事人來說,在作出撤訴的決定之前需要慎重考慮。
離婚撤訴申請書的格式如下:
1、首頁上方注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和可被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公民,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項。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其全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案由,應寫明申請人撤訴申請所指向的原訴訟的案由、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撤訴后需要多久才能再起訴
離婚撤訴后需要六個月才能再起訴:
1、離婚案件撤訴后,一般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
2、但是如果撤訴后六個月內,有新的事實或理由或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規定是基于維持家庭的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而制定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離婚為兒戲的人一種限制。但這個規定也不是對離婚撤訴后所有案件都是這樣處理,對離婚撤訴后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時間限制的。這就需要當事人提供有力的證據,證實“新情況、新理由”,否則,法院在六個月內,是不會重新立案的。
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當你起訴后發現法院沒有管轄權,有些沒有經驗的法官會勸你撤訴,然后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知法律特殊要求,尤其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茫茫然撤了訴,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時,又被告知半年后才能起訴時,當事人有一種被愚弄的感覺。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正確的做法是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而不是撤訴之后又重新去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案件撤訴后多久才能起訴
法律分析:離婚訴訟撤訴后一般需要半年后才能起訴,法院才會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證明有新情況、新理由,比如撤訴后存在故意傷害、虐待等,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是不受半年的限制的。離婚案件中涉及人身身份,當事人在訴訟當中出現撤訴的情況也比較常見的,針對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如果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又起訴的我國法律上規定是不予受理的,因此離婚訴訟起訴以后又撤訴的,只能等6 個月以后再次起訴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撤訴后,如果糾紛還沒有解決,可以再次起訴。起訴沒有時間間隔限制,即法院裁定準許撤訴后,即可以再次起訴。
但是,對于離婚案件,撤訴后,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起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一,什么時候可要求撤回起訴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發現遺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或者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訴。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并作出是否退回補充偵查、補充或者變更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法作出裁判。
二,撤回起訴后有什么限制條件
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應當報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以書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公訴人認為需要變更、追加或者撤回起訴的,應當要求休庭,并記明筆錄。
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公訴人可以建議合議庭延期審理。撤回起訴后,沒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不得再行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二審撤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法律主觀:
原告撤回上訴,在二審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以后,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離婚案件,必須在六個月以后才能再次起訴。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最高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準許撤訴的,應當一并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序中撤回起訴后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六條
在開庭后、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撤回起訴的理由,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公訴案件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也可以告知附帶民事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準許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公訴案件,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
不宜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告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