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后撤訴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后撤訴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撤訴屬于訴訟時效中斷嗎?
撤訴顯然是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
一、撤訴屬于訴訟時效中斷嗎?
撤訴顯然是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二、適用條件
1.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實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特點在于均是當事人有意識的行為,包括起訴、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出現即引起時效的中斷(具體事由后述)。
2.中斷訴訟時效的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均產生中斷的法律效力。而且訴訟時效中斷的次數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說,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期間,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
3.從訴訟時效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從而法定事由發生之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與重新計算的時效期間沒有關系,在此種意義上,民法學稱訴訟時效中斷為根本性障礙。
4.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撤訴行為顯然是屬于義務人在履行相關義務的時候發生義務變更的情況,所以是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在司法實踐中,訴訟時效中斷的認定在涉及到訴訟期限的認定時是比較重要的,當事人在訴訟期限到期后,可以根據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條件,尋找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理由,以繼續進行訴訟行為。
撤訴是否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律主觀:
撤訴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之一。使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其他與起訴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按撤訴處理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對起訴后又撤訴是否導致 訴訟時效中斷 的問題,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種是肯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 因提起 訴訟 、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另一種是否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法理和 民訴法 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還有一種觀點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告起訴后,如法院已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則不論被告是否應訴,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如法院尚未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原告就撤訴,因被告收到原告的要求,應視為原告未起訴,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第一、二項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撤訴會不會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對起訴后又撤訴是否導致 訴訟時效中斷 的問題,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種是肯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 因提起 訴訟 、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另一種是否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法理和 民訴法 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還有一種觀點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告起訴后,如法院已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則不論被告是否應訴,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如法院尚未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原告就撤訴,因被告收到原告的要求,應視為原告未起訴,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