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當庭提交證據原告可否要求答辯期(被告當庭提交證據原告可否要求答辯期法律規定)
當庭提交證據是否可以要求答辯期
法律分析:可以主張或向法官延期。當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和本解釋相關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被告當庭提交證據原告可否要求答辯期
法律主觀:
1.原被告的舉證期都是一樣的,只是起算時間可能不一致,一次在己方舉證期已滿后,是不能繼續舉證的,除非屬于法律規格的新證據。 2.被告當庭提交的證據,如果已過舉證期且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新證據,你方是可以不予質證的。如果此時你的舉證期已滿,你是不能再提交證據的。二審時除非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否則也是不能提交的(或者不能作為法院采納的依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準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當庭提交證據是否可以要求答辯期
法律主觀:
證據可以開庭時提交,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證據。 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發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進行調查、鑒定或者勘驗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被告當庭反訴原告答辯期
法律主觀:
答辯是民事 訴訟 中的一項程序,是基于民事權利平等原則的要求,在原告起訴后,由被告作出答辯。被告的答辯權也可稱之為抗辯權,是與原告的起訴權相對應的權利,是我國民事訴訟以辯論權為基礎確立的辯論原則所賦予被告的權利,是被告享有的辯論權中最重要的權利之一。[3]關于 答辯狀 應具什么內容,《 證據 規定》第32條規定:“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依本條規定,答辯狀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的認諾、否認或部分否認,對于否認的部分應當提出依據的事實理由或法律理由,二是被告對原告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的自認、否認或部分否認,對于否認的部分也應當提出依據的事實理由或法律理由。在實踐中,常有被告答辯的范圍超過原告主張及請求的范圍,由于法院僅在原告的請求及主張的事實范圍內進行審理,因此,被告的答辯也應限于該范圍內。 被告答辯的作用主要是指被告提出各種事實、主張、理由包括證據來反對原告的請求以維護自已合法權益的訴訟手段。[4]其次,還體現出民事訴訟的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法 第113條第2款規定:“被告提出答辯狀,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原告通過答辯狀可以及時了解被告方的意圖、主張等,滿足原告的訴訟知情權,也有利于原告對等行使辯論權。第三,被告答辯還表現在對訴訟程序的作用與影響,答辯在民事訴訟程序中屬于審前準備程序的內容,被告認真地作出答辯后,能夠進一步暴露案件事實,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 起訴狀 與被告答辯狀,“整理訴訟爭點,進行證據交換,對案件專門性問題的鑒定”,[5]以及固定無爭議的事實,還可通過訴答程序確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或普通程序審理,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審前準備階段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從而提高 開庭審理 的效率,有利于法院全面查清案件,盡快解決地解決案件。
被告開庭時提交的答辧狀及證據是否有效?
如果開庭通知沒有規定舉證期限,那就是默認開庭當天舉證期限屆滿,也就是還是允許舉證的。但被告答辯狀如果法官沒確定答辯期,應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管轄權異議等也應在此期限內提交。也就是說,開庭時可以提交答辯狀及證據,但答辯狀中如果有管轄權異議之內的申請或主張是無效的。
如果被告在開庭前遞交了答辯狀,原告可以申請看答辯狀嗎?
可以看,并且不用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擴展資料: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二十二條 先行調解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二十五條 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告知權利義務告知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告知。
第一百二十七條 管轄權異議和應訴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合議庭成員告知
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九條 審核取證
審判人員必須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第一百三十條 調查程序
人民法院派出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
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一條 委托調查
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調查。
委托調查,必須提出明確的項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補充調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書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三十二條 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第一百三十三條 決定案件適用程序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三十四條 審理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