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對性的法律規定(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法律規定)
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哪一條法律
【法律分析】
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法條: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是什么
法律主觀: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違約責任的相對性指的是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具有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哪一條法律
法律分析: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合同相對性原則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
法律主觀:
合同相對性原則指: 1、主體的相對性,即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 合同當事人 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 訴訟 ; 2、內容的相對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是什么
法律主觀:
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主要表現為:
1、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權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請求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的權利;
2、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條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民法典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對應法條
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法條:根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的規定,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
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通用的一條基本原則,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
1、主體的相對性,即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2、內容的相對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3、責任的相對性,即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簡述合同相對效力原則及其突破。
【答案】:(一) 所謂合同相對性,在大陸法系中通常被稱為債的相對性,它主要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與合同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也不應承擔合同的義務或責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人也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合同相對性的表現:
(1)涉他合同,規定在《合同法》第64、65條。(2)債權轉讓(《合同法》第80條)與債務承擔(《合同法》第84條),在這里債權轉讓有一種形式,債務承擔有兩種形式:①從第三人的地位上看,第三人是債的主體,一旦發生債權轉讓或債務承擔,第三人就介入合同,成為合同的當事人。②從違約責任上看,在新加入的債權人、債務人與原來的主體之間產生違約責任,因為這時第三人成為合同新的當事人,他就有資格接受違約責任或者承擔違約責任了。(3)第三人原因導致的違約,規定在《合同法》第121條。(4)加害給付中的違約責任,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加害給付是指在合同履行中由于瑕疵履行而導致人身損害的情形,這種情況下也體現了合同的相對性。(5)轉租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規定在《合同法》第224條。(6)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規定在《合同法》第253條第2款以及第 254條。(7)多式聯運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規定在《合同法》第317、318條。
(二) 合同的相對性的突破,即債權效力及于第三人的情形。
(1)合同保全,規定在《合同法》第73、74條。①代位權:債權人以自己名義向次債務人起訴,債務人為第三人。②撤銷權:債權人撤銷了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使債權的效力及于第三人。(2)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分包人的違約責任,規定在《合同法》第272條第2款,總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3)單式聯運合同中的區段承運人的違約責任,規定在《合同法》第313條,兩個以上的承運人以同一種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民法典關于合同相對性的規定
法律分析: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約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合同相對性法條
法律分析:合同的相對性主要是有三個部分組成,第一個是合同主體的相對性,第二個是合同中內容的相對性,第三個是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責任的相對性,這三個相對性存在的理由是使這份合同對雙方都有一定的約束,不然只對一方存在約束的話,會發生很多不可避免的危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第五百二十二條、第五百二十三條對相對性作出了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無效合同的相對性
無效合同應當也是具有“相對性”的,不過對于工程施工合同,為了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和維護社會和諧,法律有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