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范本)
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怎么寫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一般由首部、前言、主體和結尾及附項幾部分組成。
1、首部。應寫明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及聯系方式等。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則應寫明單位全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有委托代理人的,應寫明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和與被代理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寫姓名和律師事務所名稱。
2、前言部分。寫明“根據某勞動仲裁委員會XX號應訴通知和提供的申訴書副本予以答辯”的說明性文字。
3、主體。答辯書的主體,主要是針對申訴人提出的問題,逐個予以回答。在陳述事實、說明問題時,
(1)是要針對性強,切忌離開申訴人提出的問題長篇大論,應該就申訴人提出的問題議論,與案情只有一般關系的問題略寫,無關的問題不寫;
(2)是可以從有利于保護自己的權利出發,提出必要的反問;
(3)是應恰當地運用邏輯推理,增強答辯的說服力;
(4)是根據答辯的內容,附上有關證據,為勞動仲裁機關調查核實提供方便。
4、結尾及附項。尾部分行寫明“此致”“XX市(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字樣。落款要簽署答辯人姓名及時間。附項可列明有關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個人答辯狀怎么寫
法律分析:答辯書是勞動爭議仲裁的被訴人針對申訴人申訴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答辯書的內容通常由首部、正文和結尾三部分組成。
答辯人是自然人的,首部應寫明答辯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民族、職務、工作單位和住址(住所地)等自然情況;答辯人是用人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以及郵政編碼、電話號碼等。
正文是答辯書的主要部分,應寫明答辯的理由和根據,包括案件的發生、發展過程,雙方當事人爭執的焦點、起因和現狀,據理進行反駁。
結尾要寫明答辯書送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名稱,由答辯人簽名(蓋章),并寫明日期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第二十七條 第一款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仲裁答辯書
法律分析:仲裁答辯書是被訴人應訴所提交的一種書面文件?!镀髽I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5條規定: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由此可見,仲裁答辯書是由被訴人依照法定期限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的書面應訴材料。
提交仲裁答辯書,可以有利于仲裁機關查清事實,也能夠幫助被訴人恰當行使自己的權利,同時,它也成為被訴人的一項義務。被訴人應當遵照仲裁機關的仲裁規則,嚴格依仲裁程序參加仲裁活動。但是,仲裁答辯書畢竟不同于仲裁申訴書,申訴書有提起仲裁程序的效力,是仲裁開始的首要前提;而仲裁答辯書則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即是說,仲裁答辯書既不能引起仲裁程序,也不能中止或終結仲裁活動。當事人不按時提交或不提交答辯書,仲裁仍然要組織開庭審理。因此,當事人按時提交仲裁答辯書,不僅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行使應訴權、承認和反駁申訴書的權利,而且遵守了仲裁機關的指揮,便于及時、迅速地解決爭議。
法律依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和有關證據。被訴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勞動仲裁應訴書答辯狀怎么寫
法律主觀:
勞動仲裁不服起訴狀范本: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住址,身份證號碼被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住址,身份證號碼(如果被告人為用人單位時,寫明公司名稱,地址即可)請求事項:1、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賠你什么,或者其他東西)2、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賠你什么,或者其他東西)3、依法裁令被告人**********************(也就是要他賠你什么,或者其他東西)事實和理由:(本段寫明要賠償你的事實,例如: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終止同的等等。)(本段寫明需要賠償你的依據,例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元給原告等等。)為使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勞動爭議得到公正處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提起訴訟申請,請依法裁如所請。此致***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勞動仲裁答辯書的范文
法律分析:答辯人:(答辯人的基本情況與聯系方式)
關于答辯人和申訴人之間于Χ年Χ月Χ日簽定的合同爭議,答辯人現就申訴人的仲裁申請答辯如下:
一、對申訴人申訴的某些事實的澄清。
二、申訴人申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理由
三、答辯人的要求
1、駁回申訴人的各項ΧΧΧ要求。
2、申訴人應補償答辯人因辦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和其他費用。
3、仲裁費用由申訴人承擔。
此致
ΧΧΧ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年 月 日
附:1、證據:
2、本答辯書副本份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答辯書范文怎么寫?
答辯狀 范文_第1篇: 答辯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XXX 答辯人因XXX訴答辯人 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XXX于2004年5月26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2010年6月22日,XXX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XXX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XXX的補償要求,于是XXX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0年6月23 日到2010年6月28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2010年6月27日依據XXX與答辯人簽訂的《 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 合同 雙方均應遵守《XXX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禭XX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 曠工 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XXX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20**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 工資 ,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 證人 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XXX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 XXX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2010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XXX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 XXX要求我司支付 拖欠工資 的 經濟補償金 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鑒于2010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XXX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XXX要求支付2004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 年假 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XXX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 經濟賠償金 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XXX的 申訴 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XXX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XXX市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 答辯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答辯狀范文_第2篇: 答辯人:李xx,男,漢族,1985年6月14日出生,住**省**縣新場鎮上游村3組19號。 被答辯人: 長沙 xxxx有限公司,住所:長沙市雨花區xx路xx號xxx房。 法定代表人:xxx,男,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 勞動仲裁 委員會做出的[2011]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 證據 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 訴訟 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2011年4月19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2000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 簽訂勞動合同 ,也未與其繳納 社會保險 費,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2011年7月10日,被申請人認為是2011年5月13日,并以2011年4-9月的工資表、2011年4-9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張的離職時間為2011年7月10日予以認可?!庇纱丝芍?,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 雙倍工資 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張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 舉證責任 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2011年4月19日至2011年7月10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 勞動監察 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 社保 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 法規 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李xx 二XXX年XXX月XXX日 從以上兩篇 勞動爭議答辯書范文 的內容不難看出,答辯人即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個人,而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他們的答辯內容無非是對 起訴書 中與自己相關的問題作出一個完整的闡述,從而為在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的活動中取得獲勝的機會,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