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什么情形擔保條款無效(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什么樣的借款擔保無效
以下的借款擔保無效: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5、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借款合同糾紛到哪里起訴
借款合同糾紛起訴地點如下:
1、借款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2、通過銀行轉帳方式借款,當事人能夠提供銀行的轉款證明的,該銀行所在地可以認定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貸款方所在地可以視為合同履行地;
3、當事人在借據或借款合同中有協議管轄的約定,且該約定地點屬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的,該約定有效,確定管轄時從其約定。約定為合同簽訂地的,該合同中應同時注明合同簽訂的具體地點,否則視為協議管轄的約定不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抵押合同有什么條款 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簽訂抵押 擔保借款合同 ,其監護人同時在場并簽字確認的,視為監護人的認可,抵押擔保有效 2抵押人出具空白合同,在抵押合同上蓋章并且有其 法定代表人 的簽字,該抵押合同并不無效 3抵押合同中約定,貸款人與借款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無須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仍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該約定無效 4事后抵押無效,抵押權人對于行使抵押權獲得的價款沒有 優先受償權 ,已取得該價款的,應依法予以返還 5以 劃撥國有土地 上的房屋設定抵押權的,土地 使用權抵押 無效,房屋抵押不因此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借款合同中擔保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借款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擔保合同無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合同無效。
6、未經批準及無權設立的對外擔保無效。
7、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形
法律主觀:
借款合同 中擔保條 款無效的情形: 1、擔保的主體不合格。 2、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內部機構或內部職能部門擔保無效。 3、公司董事、經理私自所為的擔保無效。 4、欺詐、脅迫、惡意串通造成的 擔保合同 無效。 5、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擔保的 合同無效 。 6、主合同無效, 保證合同 無效。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擔保合同中什么叫借款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無效借款合同如果依法成立的有效。擔保合同屬于從合同,擔保合同無效的,不影響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無效有哪幾種情況
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稉7ā返谖鍡l第一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痹谒痉▽嵺`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一般也無效,這是確認擔保合同無效的一般原則。但對獨立擔保,如經常遇到擔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書,遇到擔保合同中約定“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倍⒅骱贤行?,擔保合同無效。(1)擔保人主體資格不合格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例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等不得為擔保人。(2)當事人惡意串通簽訂的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合同。(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損害國家利益的擔保合同,應為無效合同。
擔保條款無效的情形
法律主觀:
一、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
(一)主體無效
在擔保主體不具有相應的擔保資質時,會直接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具體情形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法律禁止擔保的機構和單位。如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國人民銀行不得為保證人,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除非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未經法人書面授權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也不得作為保證人。
3、《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4、《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二)擔保合同形式不當而無效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擔保人在為合法的債權提供擔保時,只能提供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這五種擔保,而不能發揮想象力創設新的擔保形式。
例如保證主要是基于保證人的信任,質押一般要轉移物的占有等。對同一擔保形式,債權人也應及時履行相關的法律手續,否則也易增加債權的風險。如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的,應當進行登記,此時抵押合同方生效。
(三)擔保合同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
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有些財產是禁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物的,例如《民法典》第399條規定,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如果以上述財產作為抵押擔保合同的標的,則該合同無效。
另外,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如果擔保合同的標的物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將會使擔保合同無效。
(四)用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無效
在現實生活中,總共是有些人認為自己聰明無比,腦洞大開能通過簽訂擔保合同獲利。這些人通常都是利用擔保合同的漏洞,在并沒有真實的簽訂、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采取各種欺詐的手段簽訂擔保合同,騙取債權人錢財。
最常見的是,利用企業進行融資、借貸,金融機構均要求目前所謂經濟運轉良好的幾家企業提供擔保,以保證自己利益,但這些經濟運轉較好的企業在向銀行等部門借貸時,則又相互提供擔保,形成擔保連環鏈,這條鏈讓企業同生共死,最終金融部門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
有的欺詐人同時擁有兩個名稱,相互擔保、蒙蔽對方,一旦不能履行合同,對方也無能為力。
(五)超過了擔保期限,擔保權人未能及時行使權利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另外,《民法典》第693條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擔保法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性質屬于除斥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延長,只要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債權人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實體權利歸于消滅,因而出現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風險。
最后需要提示大家的一點,在很多借款糾紛案件中,有許多保證擔保,但沒有寫明擔保的方式,按照《擔保法》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承擔保證責任。這是一種非常責任非常巨大的保證方式,因此,擔保人在向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時,務必要明確保證的方式。
二 、合同擔保的方式
合同擔保的方式具體有定金、保證、抵押、質押、留置五種。以買賣合同為例,定金是指賣方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買方先支付的占總貨款一定比例的現金,作為到期支付全部貨款的保證;保證是指銷售方可以要求買方提供一個有經濟實力、誠實信用的第三方來擔保合同的履行,一旦買方不能按期付款時,由該擔保方承擔付款責任;抵押是指買方或第三方提供一定數量的財產作為付款的擔保,當買方不履行義務時,賣方有權依法將抵押的財產折扣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償還賣方;質押指買方或第三方將財產移交給賣方,從而使賣方享有債權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押與抵押的主要區別就在于是否移交抵押或質押的物品給債權人;留置是指一方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對占有的債務人財產進行留置,直到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全部還清時再返還給債務人。
三、合同保全與合同擔保的區別
合同保全制度,是指法律為防止因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少致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受到危害,而設置的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 債權人代位權 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
合同擔保指合同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有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的以確保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為目的的措施。如保證、抵押、留置、質押等。兩者都旨在保障債務的履行和債權的實現。
兩者的區別如下:
1、合同擔保沒超出合同對內效力的范疇。
2、合同擔保主要是因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合同保全則完全是由法律的規定產生的。
3、合同擔保較之合同保全而言,對債權的保障作用更為重要因債權人不像擔保權人那樣能夠實際掌握控制實現債權的財產,也不能對第三人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4、合同擔保是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合同保全不一定以此為前提。
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主體無效、擔保合同形式不當而無效、擔保合同標的物不符合法律規定等。
法律客觀:
一、擔保合同無效的一般情形(一)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二)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三)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五)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擔保的;(六)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擔保的;(七)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者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提出異議的;(八)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九)以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人再轉讓或者質押。二、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情形(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三、擔保合同部分無效的情形(一)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二)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另外,擔保合同雖然從屬于主合同,也有其特殊的規定,但是它依然是屬于合同的范疇,所以合同法中規定的一般合同無效的情形也適用于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