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及處理)
借款合同無效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借款合同中以下條款約定是無效的: 1、合同中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免責條款無效 ; 2、借款利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條款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六百八十條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簽了借貸合同但要不到錢
簽了借貸合同但要不到錢
人民法院認定借貸合同無效的六種情形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新增內容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新增內容;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 違背公序良俗的。
本次,新增的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條款,對于前面半句,大家應該都可以理解:
“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相信幾乎所有的民間借貸的出借人,都無放貸資格
“以營利為目的”,很顯然,!不以營利為目的,難道吃飽撐著,把錢借給別人,當然親戚朋友之間的借貸另當別論。
“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這是該條款的核心。
那么何為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
“不特定對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員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圍的廣泛性。
意味著從現在起,作為出借人如果借錢給沒有任何關系的借款人,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發放借款。而被認定為借款合同無效
借款合同無效,約定的利率、逾期還款的違約金自然無效,而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僅僅是返還借款,賠償損失然而這里賠償損失應為合法的損失,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無效后往往只支持返還本金。
在上海二中院(2019)滬02 民終8454 號一案中,法院就這樣判決
無效合同所涉錢款金孫昊應予返還,所獲利益應予收繳至于返還金額,潘曉杰45 萬元的交付有轉款憑證佐證扣除潘曉杰自述的金孫昊 334,980 元的支付,尚余115,020元。潘曉杰基于無效合同的約定主張的其余訴請法院均不予支持
因此,從現在起如果你要出借資金,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效力問題,這才是最大的風險! ! !
一旦合同無效,能拿回本金就不錯了。
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下列 借款合同無效 :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簽訂的借款合同。 2.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簽訂的借款合同。 3.進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簽訂的借款合同。 4.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 5.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 6.高利貸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無效的,所借款項應當返還債權人, 有過錯的一方 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答案】:A、C、D、E
本題考核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①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②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③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④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⑥違背公序良俗的。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無效民間借款合同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無效民間借款合同的認定標準: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借款合同;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借款合同;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而且無效民間借款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借貸合同上沒有擔保人有效嗎
民間借貸合同沒有擔保人合同也是有效的,只要雙方當事人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簽訂了借貸合同就算沒有擔保人也是有效的。
合同生效的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4、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5、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綜上所述,民間借貸合同沒有擔保人,雙方自愿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也是有效的,民間借貸也并不一定需要擔保人,債權人如果沒有要求就不需要擔保人。如果擔保合同沒有給擔保人,但當事人均在擔保合同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則合同成立生效;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擔保合同也已經成立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一般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
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借款合同;
2、雙方以虛假意思表示簽訂的借款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范及公序良俗的借款合同;
4、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借款合同。
借款人的義務有哪些?
1、借款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返還借款的義務
任何合法的借款合同借款人都有義務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時間和數額返還借款。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更具有強制性,這是因為金融機構出借借款,是通過收取借款的利息達到營利目的的,而貸款人的資金有一定的安排計劃,如果借款人不按時定額返還借款,就會影響貸款人資金正常運轉,損害貸款人的利益,以至于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
2、接受貸款人的用款監督的義務
在訂立借款合同時,貸款人特別是作為金融機構的貸款人,一般會要求借款人就有關的情況作說明,并提供相關的資料后才能發放貸款。但在借款后,借款人的經營狀態和財務狀況仍處于不斷變動中,特別是對于借款的使用情況會直接影響到貸款人是否能收回借款,所以法律規定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規定貸款方對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進行監督的內容;
3、按合同約定的貸款用途使用貸款的義務
貸款人是根據貸款用途來確定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而同意貸款的,如果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可能會導致貸款人到期不能收回借款。因此,借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4、按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和還款方式及時償還借款的義務。
綜上所述,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出借人明明知道借款人的錢是用于非法用途,但是還借給借款人的;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是哪些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3、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合同成立: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條 法人之間、非法人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并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以及本規定第十三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裁判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哪些情況下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1、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