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和民間借貸的區別(借款合同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借款合同糾紛和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法律分析:本質上差不多,相對講借款合同可以是向銀行借款的合同,也就是說借款合同包含民間借貸合同。
從最高法院相關指導意見分析,民間借貸與一般借款存在以下幾點差別:
1、強調借款的交付。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
2、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
3、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合同與民間借貸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借貸合同和民間借貸最主的區別是主體不同。借貸合同一方主體可以是金融機構,而民間借貸的主體是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是金融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民間借貸和金融機構借款的區別
1、民間借貸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2、金融機構借款是指企業向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借入的長期款項。
溫馨提示:
網絡借貸有風險,選擇需謹慎,如有資金需求,建議您通過正規的貸款平臺辦理。
平安銀行有推出無抵押免擔保的信用貸款,也有房屋和汽車的按揭貸款及抵押貸款,不同的貸款申請條件和要求不一樣,能否審批成功是根據您的綜合資質進行評估的,您可以登錄平安口袋銀行APP-金融-貸款,了解詳情及嘗試申請。
應答時間:2021-11-2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準。
借款合同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法律分析:首先,民間借貸其實也是借款合同的一種。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區別于金融機構的放貸行為。而之所以有人認為民間借貸與借款合同有所區別,是因為一般而言民間借貸約定相對比較簡單,例如一張借條,就一行字而已般金融機構的放貸合同都比較詳細和規范,因而導致認為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是不同的兩回事。
根據我國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對于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因沒有具體的還款時間,債權人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債務人也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還款義務,因此不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但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但當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而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后,債權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時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為3年。借款合同亦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 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糾紛的區別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二條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借貸合同與借款合同區別
1、合同定義不同
借款合同,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
貸款合同是指以金融機構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由借款人到期返還貸款本金并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
2、借、貸對象不同
借款方一般為個人或者公司性質。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合同約定的利息。
貸款合同的對象通常是銀行機構。貸款人應該按照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進行使用,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3、合同的成立方式不同
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由雙方當事人進行統一協商。雙方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合同即成立。在合同成立后,才開始履行,成立與履行相分離。
貸款合同需要由借貸人向銀行機構證明自己的償還能力,社會征信信譽。由銀行進行審核,無異議后才可以簽訂貸款合同。
借款和貸款有什么區別
民間借貸和借款合同的區別在于二者的成立方式和含義不同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借款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
借款合同糾紛與民間借貸糾紛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強調借款的交付
借款合同一般簽訂即生效,接下來的問題是合同履行的問題,如果履行不能,則追究違約責任;而民間借貸強調借款的交付,如果沒有交付,則認為沒有借貸事實。
二、強調借款交付的確切數額
不同于借款合同僅憑合同約定就認定借款數額,民間借貸以實際交付為準。
三、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合同法強調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違反國家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但民間借貸案件則限制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比如約定的利息不允許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拓展資料】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則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出借人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其他證據。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債權憑證上沒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稱時,一般可推定其與債務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載明債權人姓名或名稱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過簡單否認的形式,而必須采用有事實依據的抗辯形式。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