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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的基本原則論述題(民法的基本原則論述題怎么寫)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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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原則首先體現為一項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準則,其次體現為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還體現為一項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即要求民事主體之間應平等相待,這是民法上平等原則的核心和靈魂,也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類型法律關系的根本所在,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第五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論述民法基本原則的具體內容

        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實信用原則;

        5、公序良俗原則;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7、綠色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民法上的基本原則是指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一般原則,也包括即使在法律文本中沒有寫明亦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的一般原則,民法基本原則與普通法律條文同樣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立法方針,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制度、經濟管理體制和經濟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中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則之內涵,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與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經濟法之間畫了一條界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簡述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簡述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1、平等原則;

        2、自愿原則;

        3、公平原則;

        4、誠信原則;

        5、綠色原則;

        6、公序良俗原則。

        民法生效的時間,即民事法律規范生效的時間,一般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的性質和實際需要而定。主要有以下兩種類型:

        1、自民事法律規范公布之日起開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規范的施行不需要準備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民事法律規范公布后經過一段時間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需要經過一定準備時間才便于實施的,法律明文規定頒布后經過一定時間才生效。

        民法失效的時間,即民事法律規范失效的時間,也就是民事法律規范效力終止或者被廢止的時間。民事法律規范失效的時間主要有以下類型:

        1、新法直接規定廢止舊法。

        2、舊法規定與新法相抵觸的部分失效。

        3、由國家機關頒布專門的決議規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條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論述民法的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最本質的內涵就是人格的平等,即形式平等、起點平等、機會平等(否則會影響其他方面的平等待遇)、同等情況同樣對待。平等原則構建了市場經濟的基礎,在政治層面上也是最為根本的原則。正是在平等的基礎上才能產生近現代社會的各項民主制度。

        現代法治社會以貫徹平等原則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必然要求具體體現為民法所確認的主體的平等地位和責任自負原則、造成損害應根據損益相當的準則進行賠償的原則、對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平等保護的原則等,民法的這些原則都是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

        擴展資料:

        民法注意事項:

        用戶需要注意平等觀念是民法得以產生和發展的思想前提。平等原則首先體現為一項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準則,其次體現為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還體現為一項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即要求民事主體之間應平等相待,這是民法上平等原則的核心和靈魂,也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類型法律關系的根本所在。

        我國現行民事立法中的規定的平等原則,既強調民事主體抽象人格的平等(見《民法通則》第10條),又注重弱式意義上的平等對待(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論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則?這些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平等地享有權利,其權利平等地受到保護。

        二、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系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范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四、誠實信用原則 所謂誠實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場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締約時,誠實并不欺不詐;在締約后,守信用并自覺履行。如果說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約的自由,那么誠實信用應是題中之義。然而,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多變性昭示:無論法律多么嚴謹,也無法限制復雜多變的市場制度中暴露出的種種弊端,總會表現出某種局限性。民法規定該原則,使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中,能主動干預民事活動,調整當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關系符合正義的要求;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據該原則作出司法解釋,填補法律的漏洞旨由于該原則位階高、不確定性強,用而不當也可能會成為司法專橫的工具,對該原則的運用,必須與其他原則結合起來統籌考慮。

        五、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如果行使權利損害同樣受到保護的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即構成權利濫用。對于如何判斷權利濫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民事法律規定,民事活動首先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及習慣,行使權利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論述題.闡述你對民法一個基本原則的理解

        作為論述題答案多了些,你適當挑些內容就行

        民法學界對誠信原則存在多種解釋,但概括而言,,民法誠信原則主要包含以下三項基本內容:

        (一)善意真誠

        善意真誠是誠信原則對從事法律活動的當事人提出的首要要求。首先,善意真誠要求行為主體在從事法律交往時要動機善良,善待他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要盡量顧及相對人的權益,于謀求自身利益時不得侵害其他當事人的利益;其次,善意真誠要求行為主體以真誠的心態和誠實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虛構事實,不行欺詐,不得以陷他人于錯誤的方式謀取個人私利。

        概括起來,民法學中的以下制度體現著誠信原則的善意真誠要求:

        1、權利濫用禁止。權利濫用的本質是行為人以一種惡意的方式來理解和執行法律,從而嚴重違背了誠信原則的善意真誠要求。該類行為具體表現為:以故意損害他人為目的行使權利;從事對自己無利卻對他人有害的行為;在有多種方式行使權利的情況下,故意選擇對他人有害的方式等

        2、先契約義務。先契約義務是指當事人在締結民事契約過程中,相互之間建立起一種特殊信賴關系,基于此種關系而產生的法律義務,稱為先契約義務,包括協力、通知、照管等附隨義務。

        3、禁止詐欺行為。狹義的詐欺行為是指通過一定方式使對方陷入錯誤從而與自己發生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如通過自己的作為使對方陷入錯誤(積極詐欺),通過不履行自己的告知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消極詐欺)。

        (二)恪守信用

        恪守信用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要求行為主體在從事法律交往過程中,于自己先前所作承諾要積極予以兌現,不得作出背信行為損害相對人的權益;二是當事人因行為人的一貫行為而產生正當信賴時,后者在改變上述行為時要注意保護前者的信賴利益。

        民法中的以下制度及相關判例體現了恪守信用的誠信要求:

        1、允諾禁反言。允諾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為確立合同責任而發展起來的概念,是對傳統的對價理論中恩惠性允諾不發生約束力的一種修正,又稱允諾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它是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允諾人所作贈與的允諾或無償的允諾具有拘束力,須加以執行.

        2、權利失效。權利失效是指民事債權人于長時間未行使其權利的行為足以使義務人正當信任其不再要求履行義務時,基于誠信原則,債權人不得再提出其權利主張。

        (三)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要求在具體法律關系中,當事人之間的利益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要保持平衡,避免出現利益分配嚴重不均的情況。

        在民法理論中,較能體現誠信原則公平合理內容的制度是情事變更原則。該原則是對恪守信用這一誠信要求的一種修正。在司法實務方面,體現誠信原則公平合理要求的判例已有很多積累。

        民法基本原則含義(論述題)

        民法的基本原則,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了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帥和指導作用,是民事立法、執法、守法及研究民法的總的指導思想。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認了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以及公序良俗原則。其中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礎原則;自愿原則反映了民法的法規特性;公平原則意在謀求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衡平;誠實信用原則、守法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則對個人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以及個人利益與國家、社會利益之間的矛盾和沖突發揮雙重調整功能。

        一、 民法基本原則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及其經濟基礎的本質和特征的集中體現,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為規范和價值判斷準則。民法基本原則的意義,具體體現在: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準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本質特征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于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征。它貫穿于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范的基礎。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范,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

        則。在現行法上對于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范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 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范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時,如有兩種相反的含義,應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

        原則的含義。無論采用何種解釋方法,其解釋結果均不能違反民法基本原則。如果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在現行法上未能獲得據以作出裁判的依據,這就表明在現行法上存在法律漏洞。此時,法院應依據民法的基本原則來進行法律漏洞的補充。

        4.民法的基本原則,是解釋、研究民法的出發點。

        學者在對民法進行解釋、研究時,應以民法的基本原則作為出發點,無論何種學說,違背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就不是妥當的學說。 二、民法基本原則的內容

        我國的民事立法上,確立了以下幾項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 平等原則

        所謂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我國《民法通則》第3條明文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標志,它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獨立為前提,獨立以平等為歸宿。在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民事主體互不隸屬,各自能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F代社會,隨著在生活、生產領域保護消費者和勞動

        者的呼聲日高,平等原則的內涵正經歷從單純謀求民事主體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顧

        在特定類型的民事活動中,謀求當事人具體法律地位平等的轉變。我國民法明文規定這一原則,強調在民事活動中一切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意在以我國特殊的歷史條件為背景,突出強調民法應反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

        (二) 自愿原則

        自愿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自愿原則的存在和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只有在地位獨立、平等的基礎上,才能保障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時的意志自由。自愿原則同樣也是市場經濟對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場上,準入的當事人被假定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因此,民事主體自愿進行的各項自由選擇,應當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預。自愿原則的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則。雖然有商品經濟就有合同自由的觀念,但合同自由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卻是遲至近代民法才得以確立。當然,合同自由從來都不是絕對的、無限制的自由。在某種意義上,一部合同自由的歷史,就是合同如何受到限制,經由醇化,從而促進實踐合同正義的記錄。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強調社會公平,注重社會公德,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同的自由有諸多限制。

        例如在我國的郵政、電信、供用電、水、氣、熱力、交通運輸、醫療等領域所存在的強制締 約,在保險、運輸等許多領域盛行的定式合同,都是對合同自由的限制。

        (三) 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它對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和國家處理民事糾紛起著指導作用,特別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領域賦予審判機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糾正貫徹自愿原則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一些弊端,有著重要意義。公平原則在民法上主要是針對當事人間的合同關系提出的要求,是當事人締結合同關系,尤其是確定合同內容時,所應遵循的指導性原則。它具體化為合同法上的基本原則就是合同正義原則。合同正義系屬平均正義,要求維系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作為自愿原則的有益補充,公平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為誠實信用原則和顯失公平規則樹立了判斷的基準。但公平原則不能簡單等同于等價有償原則,因為在民法上就一方給付與對方的對待給付之間是否公平,是否具有等值性,其判斷依據采主觀等值原則,即當事人主觀上愿以此給付換取對待給付,即為公平合理,至于客觀上是否等值,在所不問。由此不難看出公平原則的具體運用,必須以自愿原則的具體運用作為基礎和前提,如果當事人之間利益關系的不均衡,系自主自愿的產物,就不能謂為有違公平。

        在民法上,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

        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所有獲取民事利益的活動,不僅應使當

        事人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須使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我國《

        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國《民法通則》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為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不難看出,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有適用于全部民法領域的效力。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quot;,有"君臨法域"的效力。作為一般條款,該原則一方面對當事人的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確立了當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行為規則,要求當事人在進行民事活動時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各種利益沖突和矛盾,以及當事人的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沖突和矛盾。另一方面,該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當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預見的新情況、新問題時,可直接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行使公平裁量權,調整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誠信原則意味著承認司法活動的創造性與能動性。近代以來,作為誠實信用原則的延伸,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認了禁止權利濫

        用原則。該原則要求一切民事權利的行使,不能超過其正當界限,一旦超過,即構成濫用。 這個正當界限,就是誠實信用原則。

        (五) 守法原則

        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將守法原則表述為: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這是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守法原則的核心。民法作為私法,著重于對私人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的法律調整,因而在規范形態上存在許多可以經由當事人特別協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規范,以及為保護當事人的利益所設置的倡導性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0條第2款關于合同形式的規定,即屬民法上的倡導性規范。任意性規范僅在當事人對有關事項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方可作為補充性規范,彌補當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倡導性規范也不具有強制當事人遵循的效力。不遵守倡導性規范,屬于自甘冒險的行為,當事人有可能承受由此帶來的不利后果。因而,守法原則一般不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任意

        性規范和倡導性規范,而是指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行性規范,不得有所違反,一旦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將作出否定性評價,使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不按照民事主體的預期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六) 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

        ,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我國《民法通則》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經濟的公序,是指為了調整當事人間的契約關系,而對經濟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經濟的公序分為指導的公序和保護的公序兩類。市場經濟條件下,指導的公序地位趨微,保護的公序逐漸占據了重要位置。與保護勞動者、消費者、承租人和接受高利貸的債務人等現代市場經濟中的弱者相關的保護性公序,成為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判例學說上的討論、研究的焦點。良俗,即善良風俗,學界一般認為系指為社會、國家的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會所尊重的起碼的倫理要求。不難看出,善良風俗是以道德要求為核心的。為了將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區別開來,應將善良風俗概念限定在非交易道德的范圍內,從而與作為市場交易的道德準則的誠實信用原則各司其職。與誠實信用原則相仿,公序良俗原則具有填補法律漏洞的功效。這是因為公序良俗原則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極大的靈活性,因而能處理現代市場經濟中發生的各種新問題,在確保國家一般利益、社會道德秩序,以及協調各種利益沖突、保護弱者、維護社會正義等方面發揮極為重要的機能。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遇到立法當時未能預見到的一些擾亂社會秩序、有違社會公德的行為,而又缺乏相應的禁止性規定時,可直接適用公序良俗原則認定該行為無效。

        一道關于民法法系的論述題

        封建-近代-現代,以法國為典型

        (一)1804年《法國民法典》

        1804年《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侖民法典,它是資本主義國家最早、也是影響最廣泛的一部民法典,直到今天,雖經修改、增刪,但仍在法國施行。

        1.民法典的制定

        法國制定民法典,一是為了進一步統一法制,二是為了鞏固大革命的成果。資產階級需要一部大規模完整的民法典,系統而周密地從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維護資產階級私有財產權,促進資本主義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進行。自1789年國民議會通過法律,要求制定一部全國性的統一的民法典以來,法國先后于1793年、1796年和1799年由著名法學家康巴塞雷斯主持起草了三部民法典草案,但都因政局動蕩、立法思想不統一而被否決。1799年拿破侖就任第一執政,他雷厲風行地進行了政治經濟改革,以鐵的手腕穩定了資產階級的統治秩序,為大規模立法工作創造了有利的社會環境。制定民法典的條件已經成熟。1800年,拿破侖任命包塔利斯、特朗舍、比戈?普勒阿默那、馬勒維爾等著名法學家組成法典起草委員會。4個月后,民法典起草完畢。1801年,根據拿破侖命令,法典草案送交各法院征詢法官的意見,并由參政院逐條討論修改,在參政院討論時,拿破侖親自參加會議并積極發表自己的見解。他傾聽法學家們的討論,當討論糾纏不清時,他便出面清理頭緒,并以醒目的方式,把結論歸納出來。1803年討論修改后的民法典草案正式提交立法院通過。1804年3月21日經拿破侖簽署,民法典頒布實施。通觀以上全部過程不難看出,資產階級發展資本主義經濟的政治經濟需求是民法典所以產生的客觀依據,相對穩定的社會環境是制定法典的重要條件,拿破侖等統治階級代表人物的活動和思想則對民法典有著不容忽視的影響。

        2.民法典的篇章結構及經典性條款

        民法典由總則和三編組成,共36章、2281條。總則是關于法律的公布、效力和適用范圍的規定。第一編編名為“人”,是關于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及其婚姻家庭關系的規定,包括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身份證書、住所、結婚、離婚、父母子女、收養與非正式監護、親權、未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成年禁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計11章。第二、三編是有關民事法律關系客體、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規定。第二編編名為“財產及對所有權的各種限制”,包括財產分類、所有權、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役權或地役權等4章。第三編編名為“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包括繼承、生前贈與及遺囑、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買賣、互易、租賃、合伙、借貸、寄托及訟爭物的寄托、賭博性的契約、委任、保證、和解、民事拘留、質押、優先權及抵押權、對于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時效共20章。法典各章有的是對羅馬法基本原則的繼承,有的借鑒了日耳曼習慣法,還有的則是借鑒了教會法、大革命前王室頒布的某些法令以及大革命時期的民事立法。

        《法國民法典》作為在近代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開創性意義,并且對近代西方國家民事立法有廣泛影響的立法,其中包含了很多經典性的條款,主要有:第8條:“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第488條:“滿21歲為成年;到達此年齡后,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民事生活上的一切行為”;第544條:“所有權是對于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第545條:“任何人不得被強制出讓其所有權;但因公用,且受公正并事前的補償時,不在此限”;第546條:“物之所有權,不問其為動產或不動產,得擴張至該物由于天然或人工而產生或附加之物”;第552條:“土地所有權并包含該地上空和地下的所有權”;第1101條:“契約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第1134條:“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第1382條、1383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任何人不僅對其行為所致的損害,而且對其過失或懈怠所致的損害,負賠償的責任”。

        3.民法典的主要特點

        (1)以資產階級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營利主義為立法指導思想,著重強調了資產階級自由平等、無限私有、契約自由和過失責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

        17、18世紀至19世紀初,西方世界普遍泛濫著個人最大限度自由、國家和社會最小限度的干涉,為了營利的目的而追逐最高額的利潤是合乎理性的這樣一些思潮。在這種思想的指導下,各近代資本主義國家的民事法律制度無一例外地遵循了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私人財產所有權不受限制、締結契約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效力神圣以及無過失便無責任等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法國是最早制定民法典的國家,它的民法典,即1804年民法典第一次用簡明扼要的法律語言,用經典式的法律條文系統而準確地表達了以上所述民法基本原則,這在人類立法史上是一個創舉。當然,個人權利、個人自由都是相對而非絕對的,這在民法典里都有所體現。但從民法典的內容里我們還是看到,它所刻意強調的乃是個人主義的民法原則,而不是對這種原則的限制。

        (2)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

        除以上所講,它鮮明地體現了早期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外,法典里沒有關于法人制度的規定。民事權利主體“人”主要指的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這充分反映出當時的社會還處于早期資本主義發展階段,資產階級的經濟活動主要是商人個人的活動,法人組織還極為罕見。關于法典的編制順序,由于法典產生于大革命剛取得成功之時,這時資產階級迫切需要的是保護其通過革命而取得的私有財產權,同時這一時期資產階級的債權債務關系還不夠發達,所以法典突出了物權法的地位,而把債權法置于了物權法之后。

        (3)注重維護小生產者的利益。

        法國制定民法典時,小農經濟在國家經濟中還占有很大比重,農民和手工業者為數眾多,因此維護這些小生產者的利益,特別是維護農民通過大革命獲得的一小塊土地就成了法國民法典的重要使命。另外,主持制定法典的拿破侖,雖然本質上代表了法國大資產階級,但他也是小生產者特別是農民的皇帝,這也決定了民法典勢必要十分關注農民的利益。正因為如此,注重維護小生產者利益成為民法典的一個重要特征。例如,法典第二編有許多對小農和手工業者所有權具有重大意義的條文,像所有權、役權、用益權等。馬克思曾對法典的這一特征作出十分精辟的論述:“第一次革命把半農奴式的農民變成了自由土地所有者之后,拿破侖鞏固和調整了某些條件,保證農民能夠自由無阻地利用他們剛得到法國土地并滿足其強烈的私有欲。”①

        (4)保留了很多封建法殘余。

        這集中體現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法典強調夫權、親權,在親權中父權居于首要地位。法典還剝奪了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

        (5)繼承了羅馬法的傳統。

        《法國民法典》的名稱直譯意為“法國市民法典”,僅此便可看出它與羅馬法之間繼承與被繼承的關系。民法典對羅馬法的繼承是多方面的。它的體例仿照了《羅馬法大全》中法學階梯的模式,它的很多制度、原則,乃至法律概念、術語都來自羅馬法,特別是關于所有權和債權的內容更直接淵源于羅馬法。羅馬法關于以個人權利為本位,高度重視公民個人私權的立法精神,關于對所有權本質屬性的認識以及所有權、用益權、役權等物權法的規范,關于債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關于債的原因的理論等等,所有這些無不對民法典有著深刻的影響。需要指出的是,民法典對羅馬法的繼承并不是簡單的照抄照搬,而是把羅馬法的制度和原理資本主義化、法國化,這就為近代西方其他國家繼承羅馬法樹立了樣板。

        (6)法律用語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立法注重實際運用。

        民法典貫徹了拿破侖的意圖,沒有刻意追求體例的嚴密性,而是從使用方便的角度出發,其編排體例密切結合實際,法律用語言簡意賅,很少抽象概念和彈性條款。

        4.民法典的意義和影響

        1804年法國民法典內容豐富,風格突出,對近代西方國家具有經典的意義。它頒行后,在世界各地產生了廣泛影響,在歐洲,比利時、意大利、西班牙、希臘、丹麥、羅馬尼亞、葡萄牙等國,或者采用了這部法典,或者在制定本國民法典時不同程度地參考了它的立法成果。在拉丁美洲、智利、阿根廷、巴西等國編纂民法典時也受到了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在亞洲,它對日本和中國的民法典,對一些前法屬殖民地,如中東、印度支那地區的民法都有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即使在素有普通法傳統的北美,由于歷史的原因,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其民法制度也承襲了《法國民法典》的傳統。正因為如此,以《法國民法典》為基礎,形成了世界一大法律體系——大陸法系。恩格斯評價這部法典是“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直到現在還是包括英國在內的所有其他國家在財產法方面實行改革時所依據的范本?!?/p>

        (二)現代時期法國民法的變化

        民法典頒布后,自19世紀下半葉,特別是20世紀中葉以來,法國民法發生了重大變化,一方面在保留民法典原結構體例不變的前提下,對法典進行了增補和修訂,另一方面頒布了大量單行法,用來彌補法典的不足。這一時期新的民事立法主要有:

        1.關于法人制度的法律。

        (1)1884年工會合法化法令。它宣布廢除1791年關于禁止工人組織工會的夏普利埃法,允許“從事同一職業、同類職業的人均可自由組織工會或產業聯合會”,“資方產業工會和工人產業工會都有權提出訴訟”。(2)1901年結社自由法。它規定“自然人的結社可以自由組織”,“一切按正常手續申報過的結社有權進行訴訟,有權購置財物?!保?)1978年法律對合伙制度作了全面修訂,除隱名合伙外,合伙自登記之日始取得法人資格。

        2.關于夫妻關系、親子關系以及非婚生子女地位的法律

        (1)1927年8月10日法律。廢除了民法典第12、19條關于妻從夫之國籍的規定。(2)1938年2月18日法律。廢除了民法典關于妻應順從夫的規定。①(3)1942年9月22日法律。它規定“已婚婦女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只有婚約和法律能限制這種權利能力的實現”。(4)1970年6月4日法律。它改變了1804年民法典中關于夫妻在家庭中權利不平等的規定,宣布“夫妻在道德上和物質上共同管理家庭,負責子女的教育,并安排子女的未來”,(5)1972年1月3日法律。它規定“原則上,非婚生子女在其與父母的關系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與義務”、“一般而言,非婚生子女在繼承其父母與其他直系尊血親及其兄弟姊妹和其他旁系血親的遺產時,具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p>

        3.關于所有權關系的法律。

        (1)20世紀30年代、40年代以及80年代初的國有化法律。它們先后對鐵路部門、軍備工業、飛機制造業等一些國民經濟的關鍵部門以及法蘭西銀行實行了國有化。特別是80年代初的國有化法律把12家大工業公司、兩家金融公司和36家實業銀行收歸了國有。(2)1885年7月28日法律和1906年6月15日法律。規定可以不給任何賠償而在他人私產上空架設電報、電話線等,只有發生損害時才給予賠償。②(3)1924年、1935年關于為航行利益的地役權的法律。它們規定航空公司享有“為航行利益的地役權”,其飛機有權在任何地段上空飛行,禁止在機場一定距離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在其土地上建設或保存有礙飛機航行的設備和林木,政府有權拆除妨礙航行的一切障礙物。(4)1956年在以往有關經營礦產的法律基礎上匯集而成的《礦山法典》。它規定必須根據國家頒發的定期特許證才能開采礦藏,地面所有人對礦藏已沒有任何權利。

        4.關于契約關系的法律

        (1)1918年3月9日和1919年10月23日法律。他們規定了房屋租賃的強制出租制度,嚴禁非法抬高租金。(2)1940年8月16日和9月12日法律。它決定成立分配工業品中央局和工商組織委員會,它們有權責成企業出賣或不出賣自己的產品,有權責成生產企業建立商品儲備,違者受行政制裁或刑事制裁。(3)1968年對民法典第1125條的補充條款。它規定“非經法院批準,任何在養老院或精神病院擔任職務的人,不得買住院人的財產,也不得租他們住院前所居住的住房?!?/p>

        5.關于侵權責任方面的法律。

        如1898年工業事故法,該法第1條指出:“在建筑業、工廠…以及在一切生產或使用爆炸物的企業和在使用不以人力、畜力為動力的機器的企業中,工人或職員因工作本身或在工作時發生事故,以至停工4天以上者,有權從企業主那里領取事故賠償?!碑斎?,根據該法受害者能夠得到的賠償金額是很低的。

        對于上述立法,學界主流意見認為它們的產生說明了19世紀以來在法國的民法領域中:第一,傳統的個人主義、自由放任等法律觀念已逐步轉向個人權利社會化,財產權應為公共福利服務,以及國家和社會應加強對私人經濟生活的干預和控制等新觀念。第二,近代民法的基本原則受到了現代社會的全面沖擊。第三,傳統的公、私法之間的嚴格界限已經打破,出現了公、私法互相滲透的傾向。現代法國民法之所以發生這樣重大的變化,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壟斷資本出現,現代科學技術和生產力發展水平迅速提高,工人運動、婦女運動等人民民主運動的強大壓力,資本主義各種社會問題的復雜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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