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保險合同應該怎樣處理呢(無效的保險合同怎么處理)
無效保險合同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1、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1、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2、保險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各自的損失應當包括投保人向繳納保險費的利息損失;保險人的工本費支出、員工工資、管理費用、賠款利息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方式依合同無效的影響程度不同,但一般情況下,采取的處理方式是( ?。?/h2>
【答案】:A
對于無效保險合同的處理方式依合同無效的影響程度不同而不同。一般的無效保險合同采取返還財產的方式,即保險人將收取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被保險人將保險人賠付的保險金退還給保險人;對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無效保險合同采取賠償損失的方式,即按照過錯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向另一方賠償,如果雙方均有過錯,則相互賠償;對有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采取追交財產的方式,即追交故意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方已經通過保險合同取得和約定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庫。故本題選擇A。
保險合同無效怎么處理
1.保險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2.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3.保險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時各自的損失應當包括投保人向繳納保險費的利息損失;保險人的工本費支出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保險合同無效怎么辦?
無效保險合同如果是部分無效的,不會影響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如:保險公司對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條款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而無效,但不影響保險人承擔保險金的賠償責任,發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可要求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如果屬于全部無效的,雙方就不再具有合同的權利義務,受害方有權要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
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什么叫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合同無效怎么辦,如何處理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保險合同雖已訂立,但由于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受合同約束的情形。根據無效的程度和范圍,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情況。其中部分無效指合同的某些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并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于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有欺詐和脅迫、無權代理、雙方代理、惡意串通以及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
2、基于保險法上的原因,如:
(1)超額保險;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
(3)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出說明的免責條款等。
保險合同無效,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當事人因無效保險合同取得的利益應當依照民法上對無效合同處理的原則,或者予以返還,或者予以收繳。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合同變更的區別是,前者的目的是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后者的目的在于修改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在修改后將繼續履行。
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币勒毡kU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后,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后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并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p>
2.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于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系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采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險合同到期了,投保人退保了,保險理賠結束了,這些都保險合同的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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