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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七種情形(房屋買賣合同如何解除)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15
        835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

        有關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一定的情形出現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不具有欺詐脅迫或者顯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約定的條件具備時,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約定,付款約定,房產證辦理約定等等。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

        1、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那如果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要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等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如果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在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后,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對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要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對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綜上所述,我們以上為大家介紹的是關于房屋買賣合同解除?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的相關問題,對于這方面的問題我們應該有了一些了解吧。房屋在買賣時一般都會簽訂合同,但是也會遇到一些糾紛問題會使我們有合同解除,那么在這個時候如何處理呢,希望我們的介紹可以幫助大家。

        房屋買賣合同解除的七種情形

        法律主觀:

        房屋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或者約定的情形的,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請問哪些情況可以撤銷房屋買賣合同

        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解除購房合同,符合一定條件還可以要求開發商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一)開發商資質不全。開發商開發手續不全導致合同無效,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相關規定開發商必須證件齊全才能蓋樓、賣房。如果開發商證件不全,就屬于違法操作,與買房人簽署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由于是無效合同,開發商應當返還購房人交納的房款。

        (二)房屋權屬有爭議。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許可或者房屋為共有財產而未經其他共有權人書面同意的該房屋權屬有爭議,也會導致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賠償損失。

        (三)所售房屋存在抵押問題。開發商在出售房屋之前就把所售房屋抵押,或賣給購房人后,又把房子抵押給他人,購房人查明后,就可認定購房合同無效,要求退房。

        (四)所售房屋為不能交易的房屋。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權利等情形。

        (五)延期交房并超過合理期限。延期交付房屋到了開發商與購房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后,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根據現在《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的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購房人就有權要求開發商退房,并要求返還訂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六)擅自變更房屋設計。在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一般都約定開發商在變更設計之前,必須經過購房人同意。否則,開發商就構成違約,購房人有權退房。發生開發商未經購房人同意而擅自變更房屋戶型、朝向、面積等有關設計的情況,購房人可以依據合同約定,要求開發商退房。

        (七)房屋面積誤差較大。如果交房時房屋的實測面積與簽約時的暫測面積的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賠利息。

        (八)房屋質量不合格。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或者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

        (九)逾期不辦理房產證。遲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根據買賣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應當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開發商的原因導致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可以解除購房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已經入住的消費者來說,需要將已經占有的住宅交還給開發商,對于還沒有入住的消費者來說,則需要放棄占有即將入住的住宅;開發商則不能再根據合同要求消費者支付房款,對于已經收取的部分要退還給消費者;解除合同履行完畢后,雙方的財產狀態將恢復到簽訂合同前的狀態,買賣合同的解除與履行無須其他人的協助,雙方自己即可以完成。

        商品房買賣合同在什么情況下能解除?速看!

        按理說,一旦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就必須履行,然而不怕一萬,只怕萬一,要真是履行不了,合同是否能夠解除呢?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有關規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商品房買受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行使解除權,解除與開發商之間的買賣合同:

        1、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2、開發商將商品房出賣后,又將同一房屋進行抵押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八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此外,買受人還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4、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三條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6、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面積誤差比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

        7、出賣人遲延交房經催告后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釋》第十五條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

        二手房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一、二手房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條件有哪些

        二手房買賣合同成立后,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二手房買賣合同。雙方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買賣雙方可約定如果超過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三十天買方仍未付款,則買賣雙方的合同解除。

        總的來說,最理想的狀態是:三方(買房,賣方,中間方)協商,若能達成和平解約,簽署解約協議即可!

        一般情況:若其中一方單獨違約,三方協商,違約方能賠付一定的補償,對方不予追究,簽署解約協議及賠付相關事宜!

        各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均可向所在區域法院提起訴訟,依據合同條款法院判決,強制判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主要有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二手房買賣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買賣二手房時,別忘簽補充協議

        補充協議的作用就是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細節問題進行補充約定。補充協議與附加條款是有區別的,前者是主合同的內容,后者是主合同的補充。不過,在房地產交易中,盡量要把維護權益的條款放在主合同中。

        2、買賣二手房時,學會核實二手房的真實年齡

        在二手房交易的實際操作中,賣方為了抬高房價,個別經紀人為了促成交易,經常存在虛報、隱瞞房齡的情況,而類似的糾紛也頻頻聞于耳際。

        3、買二手房,選擇具有合法權屬證件的二手房

        買房人要選擇有房地產權證(或公產租賃合同)的房產并實地查看,可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證件的真實性及房產權利是否存在抵押、涉訟等限制轉移事項。特別須注意,集體土地上的住宅房屋不能買賣;只有購房合同和發票未辦產權證的期房不要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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