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任意解除權的五種情形(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權)
合同約定解除的兩種情形,法定解除的五種情形
法律主觀: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歸于消滅的行為。,(一)約定情形,“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這是通知解除的約定情形。,(二)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庇捎诩s定解除亦屬于合同解除的一種,所以,造成合同解除的原因,也仍然體現出致使合同解除的共同的特點,即其原因可分為不可歸咎于當事人的因素和可歸咎于當事人的因素。從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來講,是為了實現訂立合同時所要追求的預期利益,雙方當事人均希望通過合同的形式來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并以此來保護自己,并約束對方,以最終達到正確、及時地履行合同的目的。,所以,合同中所約定的“事由”大部分是由可歸咎于當事人的因素造成。不可歸咎于當事人的因素所造成的“事由”,雖然也可作為解除合同的“約定”而寫入合同,但因該種情況大都與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有關,且由于該種情況本身的“不可預測”性,所以,在審判實踐中,此種約定并不多見。同時,合同的約定解除從時間上看,也與其它兩種解除形式相類似,即都是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畢之時。因合同一旦履行完畢,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即歸于消滅,此時無論出現何種情況,均無法造成合同的被解除。另外,它也與法定解除的情況一樣,當事人所獲得的是“解除合同的權利”,而非合同的直接解除。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的區別在于獲得“解除合同的權利”起因不同,前者為法定事由的出現,后者為約定事由的出現;約定解除的“解除事由”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因此其比“法定解除”的事由要廣泛的多。,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件,并約定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權利,一旦條件成就,一方或雙方即可行駛解除權解除合同。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解除條件,但在合同履行完畢前,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562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任意解除權的五種情形
任意解除權的五種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債權人對債務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1、放棄其債權,債務人放棄對自己作為債權人的相對人享有的債權,無論是到期還是未到期債權,均可行使撒銷權;
2、放棄債權擔保,債務人對自己的債務人對自己負有的債務,由相對人或者第三人設置的擔保予以放棄,使債務人享有的債權失去擔保的財產保障,對債權人的債權構成威脅,可以行使撤銷權;
3、無償轉讓財產,債務人無償將自己的財產轉讓給他人,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構成威脅,可以行使撤銷權;
4、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債務人對相對人享有的債權已經到期,為逃避債務延長履行期限,也是對債權構成的威脅,可以行使撤銷權。
綜上所述,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依法享有的為保全其債權,對債務人無償或者低價處分作為債務履行資力的現有財產,以及放棄其債權或者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到期債權履行期限的行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任意解除權的五種情形
法律主觀:
任意解除權,也叫隨時解除權,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無條件地解除已經成立的合同。任意解除權的情形有: (一) 承攬合同 中的任意解除權。即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二) 運輸合同 中的任意解除權。即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乘坐的,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者變更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三) 保管合同 的任意解除權。即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 (四) 委托合同 中的任意解除權。即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五)旅游合同中的任意解除權。法律規定旅游合同中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權,但旅游經營者沒有任意解除權。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
合同法定解除的五種情形及法律后果
法定解除的五種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的法律后果如下: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權的5種情形
解除權的情形如下:
1、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
3、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
1、法定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是出現法定解除事由,并由有權解除權的一方發送解除通知;
2、約定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是出現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并由有權解除權的一方發送解除通知;
3、協商解除合同的構成要件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拒絕履行主要債務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遲延履行主要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因遲延履行或有其他違約情形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