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區房屋拆遷補償(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武漢城市更新:2016-2022年武漢部分房屋征收拆遷評估價一覽(2022.10.6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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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城市更新:2016-2022年武漢部分房屋征收拆遷評估價一覽(2022.9.18更新)
武漢城市更新:鐘家村城市公園(時云賓館地塊)房屋征收項目范圍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咨詢意見(預評估價格)
提醒:微信公眾號中北路未將《武漢漢陽拆遷:地鐵12號線江北段部分站點土地征收評估價(補充版)》納入下表。
微信公眾號中北路獨家統計2016-2022年武漢部分房屋征收拆遷評估價一覽更新如下:
武昌軌道交通五號線司門口站擴大區域房屋征收初步評估底商評估價3.80-4.58萬/平、二層商業2.748萬/平、辦公1.5萬/平,
武昌生態文化長廊房屋征收預評估價1.76萬/平,
武昌明倫街棚改拆遷預評估價1.65-1.8萬/平,
武昌實驗中學改擴建住宅評估價2.03萬/平,底商評估價4.9萬/平,
武昌區紅嶺三期拆遷評估價2.12萬/平,
武昌區清真寺片拆遷評估價1.66-1.67萬/平,
武昌區武車F片拆遷評估價1.56萬/平,
武昌區徐東鐵四院舊改一期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住宅1.88-2.1萬/平!過渡費40元/平.月,
武昌區徐東鐵四院舊改二期房屋征收住宅預評估價1.946-2.158萬/平,
武昌區電車二公司南側地塊預評估價住宅2.102-2.29萬/平!底商3.2萬/平!
過渡費45元/平.月,電車二公司南側地塊舊城改建房屋征收補償初步評估價住宅2.24-2.29萬/平,
武昌區電車二公司南側地塊住宅評估價2.13-2.44萬/平,
武昌區國棉二廠初步住宅評估價18989-20794元/平!商業評估價28636-45120元/平,辦公平均綜合單價14500元/平!過渡費40元/平.月,
武昌區和平大道南延(中山路-張之洞路)道路工程曇華林段(二)項目預評估價:2萬/平,過渡費40元/月.平,
武昌區軌道交通11號線三期預評估價:住宅14612-16520元/平,底商2.8-2.9萬/平,
武昌區明倫街棚改項目房屋征收價值初步評估價:住宅1.8-2.0萬/平,商業2.45-4.3萬/平,過渡費38元/平.月,
武昌區積玉橋C擴大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預評估價:住宅2.14萬/平,過渡費40元/平.月,
武昌區武船二分廠宿舍區舊城區改建項目房屋征收住宅預評估價:1.7-1.8萬/平,
武昌區得勝橋千年古軸A、B、C片舊城改建項目房屋征收住宅預評估價約1.8-2.17萬/平,商業預評估價約3-4.58萬/平,住宅過渡費為40元/平.月,
武昌區得勝橋千年古軸A、B、C片舊城區改建房屋征收評估價住宅評估價約2-2.2萬/平,商業評估價約3-4.58萬/平,住宅過渡費為40元/平.月,
武昌區文昌門(武船周邊擴大征收項目)舊改房屋征收單元式住宅預評估價1.97-2.18萬/平,非單元式住宅預評估價1.89-2.07萬/平,商業預評估價2.8-4.6萬/平,過渡費40元/平.月,
武昌區鐵機路臨江片舊改房屋征收預評估價,住宅1.97-2.23萬/平,商業2.85-3.5萬/平,辦公1.5萬/平,過渡費40元/平.月,
軌道交通5號線彭劉楊路站P+R停車場工程房屋征收周邊類似房地產價格咨詢(預評估價)20193-21111元/平,
武昌區白沙新城北片一號地塊舊城改建項目周邊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預評估價)咨詢意見:住宅16819-17595元/平,
漢陽區大歸元片區建橋西大街評估價1.75萬/平,北城巷1.75-1.94萬/平,望江花園2.1萬/平,住宅過渡費30元/平.月,辦公過渡費48元/平.月,
漢陽區武漢商業學校及擴大片住宅預評估價1.67-1.83萬/平!商業預評估價最高4.8萬/平,
漢陽區大橋局A片住宅預評估價1.6-1.75萬/平,公交倉0.55-0.7萬/平,
漢陽區龜北二期拆遷評估價1.76-2.08萬/平,
漢陽區江漢七橋拆遷預評價住宅1.39-1.44萬/平,2.73-2.8萬/平,
漢陽區倒口南村片住宅預評估價15840-16830元/平,商業3萬/平,
漢陽區車站片舊改住宅預評估價17511-19020元/平,商業2.6-4.3萬/平,
漢陽區車站片舊改項目住宅預評估價1.75-1.9萬/平,住宅過渡費30元/平.月,商業預評估價2.6-4.5萬/平(兩次預評估時間不同)。
漢陽區大歸元片區建橋-6片(群建路小學地塊)住宅評估價約1.76-1.91萬/平,
漢陽區鐘家村城市公園(時云賓館地塊)房屋征收項目范圍內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咨詢意見(預評估價格)住宅18556-18927元/平,
_口區長嘉路(古田三路-谷蕭路)道路征收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住宅1.5萬/平,后期的房屋征收分戶評估價約1.52-1.59萬/平,
_口區宗關樞紐西片A、B地塊舊改預評估價:住宅1.62-1.72萬/平,
_口區古四社區及擴大片(輕機公客廠片)B片舊城改建項目預評估價:住宅約1.62-1.72萬/平,商業約2.6-3.9萬/平,
_口區利北社區片舊城改建項目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預評估價格):住宅約2.08-2.15萬/平,
_口區地大校內片舊城區改建項目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咨詢意見(預評估價格):住宅約2.03-2.1萬/平,
_口區古四社區及擴大片(輕機公客廠片)B片舊城改建項目房屋征收價值初步評估結果(評估價):商業約2.6-3.9萬/平,
江漢區楚寶片住宅評估價約1.56萬/平,
江漢區牯牛洲街南片拆遷評估價1.68萬/平,
江漢區清芬片拆遷評估價:住宅1.58-1.73萬/平,部分分戶(疑似商業)約4.2-5.1-6.4-7萬/平,
江漢區漢正天街和平里片71號地塊預評估價住宅1.8-2萬/平!商業3.2-5.99萬/平,
江漢區漢正天街63、64、67號地塊預評估價住宅1.8-1.9萬/平,商業3.2-6.12萬/平,
江漢區航空小路擴大片房屋征收分戶初步評估結果,住宅約1.99-2.17萬/平,
江岸區古德寺片二期拆遷評估價1.47萬/平,
江漢區電影制片廠二期舊城改建項目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預評估價格,住宅18815-21642元/平,商業3-5萬/平,
江漢區新華西路四期項目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預評估價,住宅18093-19200元/平,商業3.9-4.4萬/平,
江岸區公交擴大片(漢黃路)地塊住宅評估價1.48萬/平,
江岸區勞動新村片住宅預評估價17944-18457元/平,
江岸區中一路南段(發展大道-香港路)道路工程住宅預評估價1.85萬/平,
江岸區紅橋村三眼橋片房屋預評估價(均價):住宅1.863萬/平(出讓),住宅1.73萬/平(劃撥),商業4.4萬/平(臨街一樓),2.92萬/平(背街一樓),
江岸區建設大道延長線(韋桑路-興業路)房屋征收項目(第一期)預評估價:住宅1.7-1.8萬/平,商業2.95-5萬/平,過渡費35元/月.平,,
江岸區一元路片D、E、F地塊住宅預評估價2.1434-2.165萬/平(劃撥)、2.4萬/平(出讓),G、H、I地塊住宅預評估價2.0364-2.058萬/平(劃撥),商業預評估價3-5.3萬/平,過渡費40元/月.平,
江岸區西馬片住宅預評估價2.05萬/平(出讓)、1.85-1.91萬/平(劃撥),商業3.03-5.01萬/平,
江岸區軌道交通12號線房屋征收分戶評估結果,住宅約1.79-1.83萬/平,
洪山區省婦幼保健院片拆遷評估價1.82萬/平,
洪山區自建社區初步評估價1.25-1.27萬/平,過渡費30元/平.月,
洪山區獅子山街武南鐵路社區預評估價住宅1.35-1.48萬/平,過渡費32元/平.月,
洪山區大洲村K5擴大地塊(毛呢廠)房屋征收預評估價住宅1.55-1.98萬/平,
軌道交通2號線南延線洪山區段(光谷廣場綜合體)尖東智能花園2.19萬/平,省建五公司評估價1.98萬/平,
軌道交通十一號線東段二期洪山區馬房山站住宅2.3萬/平,商業4.8萬/平,過渡費為43元/平.月,
洪山區洪山街板橋小區片舊城改造項目房屋預評估價住宅1.65萬/平,
洪山區汽發社區片舊城改建房屋征收項目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住宅1.65-2.28萬/平,
青山區3街坊房屋征收住宅評估價約1.33萬/平,
青山區23街坊房屋征收住宅評估價1.35萬/平,
青山區6街坊房屋項目征收評估價1.34萬/平,
青山區52、53街坊房屋征收住宅預評估價14850-15600元/平,
青山區30街坊房屋征收價格咨詢意見(預評估價):住宅1.46-1.52萬/平,
東西湖龔家灣住宅評估價0.9萬/平,商業3萬/平,
東西湖徑河龔家灣二期預評估價臨三店中路一層商業28650-31353元/平,
東西湖區長青街三秀路東片舊城改建項目住宅預評估價9564-10304元/平。
洪山區洪珞村26棟拆不拆
拆。根據查詢愛企查得知,武漢市洪山區轄區的洪珞村由于政府建設都需要,需要實行拆遷計劃,是真拆。洪珞村路地處武漢市洪山區珞南街道,南北走向,北起武珞路,南至洪珞村,全長130米。規模因洪珞村片(東風漢辦地塊公建部分)舊城改造項目建設的需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021武漢征地拆遷區域-補償方式及標準
你知道武漢在今年有哪些地方是需要拆遷的嗎?目前武漢有三個區域有拆遷需求,并且已經有規劃,大家可以看看目前的拆遷范圍,至于之后的拆遷范圍就還不確定了。
江漢區航空小路擴大片舊城改建項目
一、征收范圍:
航空小路擴大片舊城改建項目位于江漢區航空路與建設大道交匯處,北至建設大道,西至省交通廳和中國人保湖北省分公司辦公樓,南至航空路,東至長投云璽項目一期范圍(具體見房屋征收紅線范圍)。
二、被征收戶數:約297戶
三、被征收面積:約1.9萬_
四、征收補償方式及標準:
房屋征收部門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以下兩種補償方式:一、貨幣補償方式;二、產權調換方式。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有關規定和條件可選其中一種補償方式。
(一)貨幣補償方式
貨幣補償總額: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與房屋征
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總額。
貨幣補償總額=房屋價值補償費+貨幣補償按期簽約搬遷獎勵費+個人住宅房屋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費+其他補償(補助)費
(二)產權調換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與房屋征收部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產權調換房
屋,并與被征收人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的時點評估確定。
1、產權調換補償總額
產權調換補償總額=房屋價值補償費+產權調換按期簽約搬遷獎勵費+住宅房屋產權調換的建筑面積補助費+其他補償(補助)費
2、產權調換房源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可選擇本項目提供的以下房源進行產權調換,原則上一戶限選一套。長投•云璽項目商品房:建設單位為湖北長投恒基置業有限公司,位于江漢區航空路與航空小路交匯處,房屋建筑面積為
44.39-123.37平方米之間(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管理部門實測為準)。
武昌區南湖中學南校區改擴建項目
一、征收范圍:
二、被征收戶數:約64戶
三、被征收面積:約1.41萬_
四、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門協助購買房屋作為
產權調換房進行置換。
1.貨幣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
部門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貨
幣補償款。
2.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房
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算被
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武昌區軌道交通5號線工程項目曇華林站擴大區域
一、征收范圍:
二、被征收面積:約1800_
三、被征收戶數:約19戶
四、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1.貨幣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款。
2.房屋產權調換方式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房
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算被
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被征收房屋價值
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
(1)“金科城”商品房,位于友誼大道和仁和路交匯
處,土地性質為出讓用地,預計交房時間為2021年5月30
日。
(2)“明倫街(暫定名)項目”,位于武昌區二環線
與白沙洲大道交匯處,北臨二環線,南臨匯文新都地塊。土
地性質為出讓,預計交房時間為2023年9月30日。
(3)征收部門提供的其他產權調換房屋。
青山區“三舊”改造兩河區域L地塊(一期)
一、征收范圍:
位于青山區冶金街,東臨沙湖港排水走廊,南臨碧苑花園,西臨冶金小學及碧苑小區四期,北臨冶金大道(詳見征收范圍圖)。
二、被征收面積:約9528.87_
三、被征收戶數:約63戶
四、征收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征收公有住宅房屋,補償方式由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
被征收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由依法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1、貨幣補償: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房屋價值向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費。
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費=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證載建筑面積+經認定為合法住宅建筑面積+經認定為歷史遺留未經登記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評估單價。
2、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由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產權調換房源:
綠景?濱江學苑:位于青山區十五街坊內。產權調換房套數:19套,戶型:一室一廳、二室二廳,建筑面積:66平方米至101平方米(最終以房屋管理部門實測為準),現房,交房標準為毛坯房,產權調換房結算價格為15500元/平方米。
被征收戶安置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證載建筑面積+經認定為合法住宅建筑面積+經認定為歷史遺留未經登記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證載建筑面積+經認定為合法住宅建筑面積+經認定為歷史遺留未經登記建筑打折后的建筑面積)×12%。
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綠景?濱江學苑產權調換房的,給予產權調換房補助,補助標準為1000元/平方米。
產權調換房補助費=被征收房屋證載建筑面積×補助標準
貨幣補充性房源:
貨幣補充性房源楊春湖畔二期位于洪山區楊春湖公園以北,友誼大道以南。房源套數:28套,戶型:三室二廳、四室二廳,建筑面積86平方米至121平方米(最終以房屋管理部門實測為準),交房時間預期約為2022年12月31日,交房標準為全裝修房,楊春湖畔二期房源結算價格為16000元/平方米(價格組成:毛坯房單價為13500元/平方米、全裝修單價為2500元/平方米)。
個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以上補充性房源的,按照貨幣方式補償,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補償費。
關于拆遷的補償辦法?
《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
頒布者:武漢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3-12-22
實施日期:2004-02-01
實效性:有效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9號
《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憲生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征地)補償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本辦法規定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同時負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的征地補償安置的實施工作。
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新洲、黃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市人民政府或者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新洲、黃陂區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場、街道)、村予以公告。具體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第六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征地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種、搶建。搶種、掄建的,不予補償。
第七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場、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 征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筑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十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三章 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一條 征用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征用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lO倍補償;
(二)征用園地、林地以及其它農用地的,按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三)征用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
第十二條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其產值進行補償。能收獲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獲的,按一季產值進行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訊設施以及其它附著物,能遷移的,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遷移,用地單位付給遷移費;不能遷移的,由用地單位依據重置價給予補償。
被征用土地上的墳墓,由用地單位以公告形式通知墳主在限期內自行遷移,并按有關規定向墳主支付遷墳費;逾期未遷移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本條第一、二、三款規定的補償費應當支付給所有人,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征地涉及房屋拆遷的,按《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經依法批準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按下列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補償費:
(一)臨時使用耕地的,按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結合使用年限計算補償費。使用不足1年的按兩年計算,1年以上(合1年)的按3年計算;
(二)臨時使用其他有收益土地的,按鄰近耕地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乘以使用年限給予補償。
臨時用地范圍內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按實際損失對所有人給予補償。
第四章 農業人口安置
第十五條 征用土地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支付安置補助費:
(一)征用耕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二)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
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六條 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十七條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因征地已經享受安置政策的農業人口,在下次征地時不再納入需安置農業人口范圍。
第十八條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參加社會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來取整理土地、開墾耕地、調整土地、興辦企業、建立征地安置專項資金等方式,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二十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
區、鄉(鎮)人民政府及街道辦事處應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侵占、挪用被征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由監察、審計部門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安置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土地面積、耕地面積、農業人口數量、年產值等,按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第二十四條 使用國有農用地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武漢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同時廢止。
武漢出臺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政策
按規定,城市居民不能占用集體土地建房,也不得購買農村村民的住宅。但由于歷史原因,部分居民已購買了村民住宅,或者買地蓋起了住宅。對此,武漢市日前出臺了《武漢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試行)》,對這一問題做了詳細闡述。
按這一規定,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購買的房屋,拆遷時應給予一定補償:中環線以內的、且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中環線以外的、且建筑面積在36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補償價按房屋重置價計算;超出部分的面積補償價按房屋重置價50%計算。
其房屋占用的土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1999年1月1日以后,農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準文件建設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非本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和購買的房屋,征地拆遷時不予補償。
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局關于印發《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控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規劃國土分局,各有關建設單位: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控管理規定》已制定,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2000年12月7日武漢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印發《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專項資金監控管理暫行辦法》(武規土拆字[2000]034號)同時廢止。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控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確保被拆遷人房屋拆遷后得到補償安置,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武漢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是指拆遷范圍內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按《辦法》應對被拆遷人給予安置、補償所需的費用。具體包括房屋補償費用、附屬物補償費用、臨時安置補助費用、安置房建設所需費用以及拆遷涉及的其他費用。
第四條 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數額由拆遷管理部門根據被拆遷房屋面積、用途、市場評估意見等因素確定。
拆遷人應按照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的資金數額,將拆遷安置補償資金存入拆遷管理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含農村信用社,下同),并確保該項資金用于房屋拆遷安置補償。
第五條 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拆遷人、接受存款的商業銀行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協議。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管理監控資金,保證??顚S谩I虡I銀行未按照協議約定擅自允許拆遷人使用監控資金,導致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承擔擅自劃撥資金的責任。
第六條 資金監控的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金監控的數額;
(二)資金使用計劃;
(三)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
(四)追加資金程序;
(五)解除資金監控程序;
(六)違約責任;
(七)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拆遷安置補償資金按以下規定監控:
實行貨幣安置或建房安置的項目,按應安置補償資金量的100%進行監控。
實行現房安置的項目,根據拆遷人提供現房的數量適當計減監控資金,但最少不低于貨幣安置補償資金的 60%。
第八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實行現房安置的,應提供房屋的購房合同、房屋建設審批手續以及房屋戶型、面積、地點、樓層等相關資料。
第九條 非經營性建設項目確有特殊情況的,拆遷管理部門可酌情降低監控資金幅度。
第十條 資金監控協議訂立后,拆遷人按確定的資金數額專戶儲存,辦理存款的商業銀行應向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相應數額的書面資金認定證明。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按計劃使用監控的資金,經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后,商業銀行方可允許拆遷人使用相應的資金。
第十二條 拆遷過程中因情況發生變化確需追加監控資金的,拆遷管理部門應將追加監控的數額書面通知拆遷人,并與拆遷人、商業銀行簽定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完畢后,拆遷管理部門應及時向商業銀行發出解除監控通知,被拆遷人可自由使用監控資金剩余部分。
第十四條 司法部門依法執行拆遷人財產涉及監控資金的,商業銀行應及時通知拆遷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內有集體所有土地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監控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武漢市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2004/02/01【頒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
《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11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李憲生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征用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實施辦理》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被征用集體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實施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有關批準文件的用地單位。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人。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同時負責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的實施工作。
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新洲、黃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內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的實施工作。
被拆遷人所在地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支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五條 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 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暫停辦理有關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
暫停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離退休人員、大中專院校學生及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回原籍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可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后,應及時抄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征地方案公告后,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征地方案擬訂被征用土地范圍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并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征地范圍內房屋拆遷摸底情況;
(二)拆遷期限;
(三)拆遷方式;
(四)安置方式及期限;
(五)實物還建所需房屋及相關資料、證明;
(六)補償安置資金證明以及使用計劃;
(七)其他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的意見。
第七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拆遷人提交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并連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
第八條 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和經批準的補償安置方案,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載明補償形式、補償標準、安置方式、搬遷期限、臨時安置過渡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依法簽訂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協議內容。
第九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在公告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經協商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一條 拆遷中環線以內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或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安置;具備條件的,經依法批準,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多層住宅予以安置;確屬從事農業生產需要且人均農用地達到或超過全市人均耕地數,并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的,可申請審批宅基地安置。
拆遷中環線以外的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者另辟宅基地進行安置。具備條件的,也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農民社區模式,統一集中安置。
第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重置價和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價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房產部門制定。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不同的區位確定。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宅基地的所在區位,按武漢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環路分為三類:一類區為二環路以內(合二環路)的區域,二類區為二環路至三環路(中環線)之間的區域,三類區為三環路(中環線)以外的區域。具體補償價標準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東西湖、漢南、蔡甸、江夏、新洲、黃陂范圍內的宅基地區位及其補償價標準,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制訂,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被拆遷人具有購買經濟適用房的資格。
第十三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當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評估價款結算差價。
第十四條 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中建設多層住宅安置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補償;集中建設多層住宅的方式、標準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征求被拆遷人的意見,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另行審批宅基地安置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由被拆遷人按經批準的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積自建房屋,費用由被折遷人承擔。
按照本條第一、二款規定的安置方式建設住宅的,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農民新村建設規劃。
第十五條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照1戶1處宅基地進行補償安置。拆遷補償中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積、建筑面積,應當根據經合法批準的面積認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占地面積不足60平方米,被拆遷人在本市范圍內無其他住房的,被拆遷房屋的占地面積按60平方米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99年1月1日)實施前建成的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末取得相應權證及主管部門批準文件,但確由本村被拆遷人長期自住的,可給予適當補償,具體辦法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拆遷補償中認定的房屋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但經合法批準的,以批準的用地面積為依據。
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以批準的建筑面積為依據。
第十七條 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但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給予適當營業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按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按本辦法補償安置的,拆遷人還應付給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或提供過渡房。房屋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按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被拆遷房屋電話、空調、水表、電表、有線電視、管道煤氣等設施的遷移補償費,具體標準按城市房屋拆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非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重置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規定的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拆遷非住宅房屋,除按前款規定給予補償外,還應當按實際情況對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的停產、停業補償費;
(四)屬于商業用房的,應按其營業面積給予營業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經依法批準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二條 房屋的用途按照規劃審批用途確定;沒有規劃審批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使用證登記用途確定;仍無法確定被拆遷房屋用途的,按住宅房屋認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依法占用本村集體土地及國有農用地的,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拆遷補償標準
目前, 武漢市房屋拆遷的“市場單價” 由拆遷房屋的“區位價”和“重置價”等確定,房屋拆遷的貨幣補償金額等于“市場單價”乘以建筑面積。這次主要提高的是“重置價”,它是指假設對拆遷房屋進行重建時所需的費用(不包含地價)。根據實施的新標準,將使補償金額明顯提高。以前,鋼混結構的房屋重置價格(每平方米)最高分別為多層700元、高層900元;在新標準中,相同房屋每平方米的補償價平均上升了200多元。 這是1993年以來武漢市第三次調高房屋重置價,主要原因是建材價格、工程定額、房屋造價等都上漲了。另外,通知還規定,被拆遷房屋的裝修也將根據新舊程度得到補償。據悉,今后該市每隔一兩年都會將房屋重置價調整一次.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并切實做到保護文物古跡。
第五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部門是全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江岸、江漢、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等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其他區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需要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的規定,向市或有關區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第七條 拆遷安置計劃和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拆遷方式;
(二)拆遷期限;
(三)還建方式及還建期限;
(四)產權清晰的安置用房證明;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來源及預算資金額度。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依法收取拆遷管理費,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理由。
第九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做好有關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該拆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就上述暫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收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后,應當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暫停辦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辦理期限的,必須在暫停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暫停辦理期限的延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期限不得超過1年,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長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拆遷期限經批準延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予公告。
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應當對拆遷范圍內的危房進行監護。
第十二條 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的房屋、單位自己管理的房屋和私有房屋(以下簡稱直管房、自管房和私房),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訂立拆遷補償安置書面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應當規定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實行產權調換的,雙方還應當就安置房屋的地點、面積、差價結算等事項訂立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第十三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代辦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的,其從事拆遷工作的人員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業務培訓合格。
第十四條 拆遷代辦單位從事拆遷代辦業務,應當事先依法報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五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房屋承租人是指與房屋所有人簽訂書面租賃協議,并經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八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由市或有關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遷,有關部門應積極協助;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拆遷人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定的數額,以專戶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并就還建工程或補償安置進度制定相應資金量使用計劃。
該項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有關金融機構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前,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訂立協議。有關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協議約定監控管理資金,保證專款專用。
金融機構不按協議約定擅自劃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導致被拆遷人補償安置不能落實的,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控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規定,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金融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拆遷范圍內房屋拆遷完畢,拆遷人應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并到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明確辦理房屋拆遷審批、核準事項的審批時限、具體條件和責任人,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和拆遷代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立房屋拆遷檔案,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并接受監督檢查。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五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使用期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補償安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方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
第二十七條 貨幣補償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下同)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單價,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成新等因素評估確定。
被拆除房屋的區位,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用地級別執行。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按房屋產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確定建筑面積的,由房產管理部門確定。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私房所有人和自管、直管房承租人,其被拆遷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下的,按25平方米計算;在20平方米以上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算:
(一)在本市他處另無住房,且未享受住房制度改革政策;
(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
第二十九條 房屋根據用途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包括生產用房、商業經營用房、辦公用房和其它用房。
私房和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不明確或者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筑用途為準。
直管房用途根據租賃憑證確定。直管房由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的,按住宅房屋認定,并對其用于營業的建筑面積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范圍公布后,由拆遷人委托評估機構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為準。
第三十一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就評估結果向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提出鑒定申請,由武漢市房地產估價師協會組織專家進行鑒定,鑒定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拆遷當事人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7日內未申請鑒定的,以評估結果作為行政裁決補償的依據。
拆遷房屋評估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后的房屋按市場評估價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五條 拆遷直管、自管住宅房屋,可由房屋所有人先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或者提供房屋進行安置。
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安置承租人,被拆遷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償還房與原房建筑面積相等部分由房屋所有人支付差價,超出原房建筑面積的部分由承租人支付費用,并取得該部分房屋的所有權;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20%,對承租人支付貨幣補償款的80%,但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進行貨幣補償,超出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部分的貨幣補償款由拆遷人支付給承租人。
第三十六條 拆遷下列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對被拆除房屋作出勘察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和證據保全手續,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一)產權不明確的房屋;
(二)所有人不在本地又未委托代理人的房屋;
(三)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代管房屋。
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托、代管的房屋,按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七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質量、設計等,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過渡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過渡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十九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使用人,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中的商業經營用房和生產用房,拆遷人還應按下列規定給予補償:
(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安裝費用;
(二)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購置價扣除折舊后的費用;
(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且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按被拆遷人上年度的平均工資水平,對被拆遷范圍內直接從事生產經營的在冊人員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補償費用。
前款規定的在冊人員,是指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前已與被拆遷人簽訂勞動合同并到勞動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人員(含未進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條例》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條例》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以及其他有關經濟補償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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