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條例(國家房屋拆遷補償條例)
新民法典拆遷房屋規定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規定
1、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一般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其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2、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律師應了解,現行規定拆遷人,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3、其他補償:
律師應了解并告知當事人,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4、補償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拆遷非居民房屋的補償:
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3、其他補償: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1)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3)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當地有關地上附著物標準執行。
拆遷補償安置標準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標準,這是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拆遷補償安置的標準要執行以下條例:
1、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以下是兩種補償方式的標準:
(1)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2)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2、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拆遷法補償面積標準是什么
拆遷法補償面積標準如下:一、住宅房屋被拆除的,可以按被拆除的房屋原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獲得補償。二、私有住房,房主除了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重置價格結合新舊程度獲拆遷補償外,還可以依據被拆房屋所在區、縣的區位要求獲得地級補償。出租的私有住房,按國家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房屋使用人不獲補償。不按國家規定的租金標準出租的,房屋使用人可以根據拆遷房屋原建筑面積結合所在區的當時普通商品房價格折算,扣除給房主的拆遷補償后,其余額作為補償。三、如果是不成套的住房,可以根據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積換算為成套住房的建筑面積后,要求拆遷補償。四、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國家建設征用而被拆除的,如果被拆除房屋原人均建筑面積超過30平方米的,在人均建筑面積3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原建筑面積重置造價結合新舊程度以及區位地級獲得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房屋拆遷征收補償范圍的具體有哪些規定?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房屋征收和補償的主要內容,也是實踐中爭議最大的問題。在內容上應當包括被征收房屋的補償和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兩部分,即房價和地價補償之和;在補償的計算方式上,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來具體評估確定;在補償的標準上有一個最低下限,即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費的補償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被征收人在獲得貨幣補償或者用于產權調換、周轉用房的房屋后,都會發生一定的搬遷費用;對于自行安置過渡性住所的被征收人,也會發生一定的臨時安置費用。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都是由房屋征收行為引發的,因此,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上述費用。搬遷費用和臨時安置費用,也構成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主要內容之一。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搬遷費是針對所有被征收人的,搬遷補助費通常做法是,按照被拆遷房屋面積每平方米多少元計算。
臨時安置費,也稱過渡安置費。因房屋征收導致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無房居住、使用,在搬遷至房屋征收部門安置的新房前或者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己找房過渡的,征收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等過渡費用。房屋征收部門延長過渡期的,應當自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通常做法是,按征收房屋面積每平方米每月多少元;個別地方按人口計算。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對于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用房的征收,如果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在征收人提供用于調換的房屋前,會給被征收人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即停產、停業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是構成對被征收人補償的重要內容之一,但不是所有的被征收人都會獲得這部分補償,只有用于生產經營的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且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情況,才存在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但是如何計算停產、停業的損失,是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問題。停產停業損失一般以實際發生的直接損失為主,根據房屋征收前被征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效益和實際停產、停業期限等確定。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中涉及非住宅房屋的認定。認定非住宅房屋,應當考慮以下兩個條件:第一,房屋必須為非住宅房屋,即營業性用房;第二,經營行為合法,不能違法經營。
4、被征收人的補助和獎勵
《征收條例》強調了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補助和獎勵義務,并要求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專門的補助和獎勵辦法。盡管有了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但在某些情況下,這些補償不能完全涵蓋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而遭受的損失。特別是在城市化和工業化相對發達的大都市,城市房屋價格高起,物價飛漲,對于經濟收入相對有限的普通市民而言,產業的重置和適應新的生活環境需要的不僅僅是勇氣,更有實在的生活壓力。城市房屋征收是為了公共的需要而對被征收人的房屋進行的一種強制性的剝奪,被征收人為了公共利益而遭受了損失,他們為城市發展作出的犧牲,政府應當給予補助和獎勵。
補助主要是針對因征收而導致生活困難的被征收人,由政府根據被征收人的生活困難程度及其工作能力而給予的一種補償和幫助,而獎勵是為了鼓勵被征收人配合政府征收工作而給予的一種物質上的激勵。
在實踐中,各地為了推動城市房屋拆遷,也有各種各樣的補助和獎勵措施,但是這些措施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都有待商榷,在操作過程中也存在不少問題。為此,《征收條例》不僅要求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被征收人補償和獎勵,更要求其制定統一的補償和獎勵辦法,增強補助和獎勵的規范性和公平性。
5、其他應當給予的補償
征收是將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收回,因此不能像《征收與補償條例》15條關于房屋征收范圍規定的那樣,就房屋本身狹義的理解征收范圍,或者根據《物權法》第六章關于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規定,依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與非區分所有權的建筑物來理解房屋,而須以城鄉規劃法為基礎,以建筑區劃觀念為指導,系統的理解被征收人地上包括房屋在內的一切地上定著物。雖然這樣理解可能偏離《征收條例》用語的文義,但只有這樣才能更好的確定補償范圍,實現公平補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本文來源:考試大網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考試大論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或者雖未依法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等旨在移轉所有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已經依法占有使用該專有部分的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業主。
第二條具有構造和利用上的獨立性,并能夠登記成為單個業主所有權標的物的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建筑區劃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以及建筑區劃內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共有部分。
前款所稱專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部分,包括物業服務用房、外墻面、樓頂平臺、大堂、樓梯、過道等必須為業主共有的部分,但樓頂平臺根據規劃文件規定專屬于單個業主的除外。
第三條建筑區劃內根據規劃文件規定專屬于個人的綠地部分,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明示屬于個人的”綠地。
建筑區劃內除道路、綠地以外,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根據其功能應當為業主共同利用的公共健身場所、廣場、園林等場所,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屬于業主共有的“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
建筑區劃內已經登記為全體業主共有或者雖未登記但系為保障業主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設的配套設施,包括圍墻、大門、車棚、公共健身設施
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電、供水、供熱、供氣、有線電視設施,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所稱屬于業主共有的“公用設施”。但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屬于其他權利人所有的除外。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沒有確保每一戶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后四年內,能夠按照規劃文件中有關車位、車庫配比的規定,
通過購買或者承租等方式取得或者使用一個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或者車庫的情況下,將其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以外的人的,應
當認定為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有關“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建設單位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將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通過出售、贈與或者出租等方式處分給業主以外的人,業主請求確認該行為無效的,應予支持。
建設單位應當就其未違反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改變建筑區劃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公用設施以及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的用途,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物權法第六章規定的面積和人數,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專有部分,按照建筑面積計算。
(二)建筑物總面積,按照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專有部分的建筑面積總和計算。
(三)總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統計。
第八條因其他業主將住宅改變為商業用房或者辦公用房等經營性用房,致使其正常居住和生活環境的安全或安寧受到或者可能受到直接損害的業主,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
第九條業主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恢復原狀的,應予支持。造成損害的,并應負賠償責任。
業主實施其他違反專有部分用途的行為,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條建筑區劃內經營性用房的業主或者占有使用人從事經營活動,嚴重影響其他業主的正常居住和生活環境的安全或安寧,受到損害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的,應予支持。造成損害的,并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業主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撤銷權的,應予支持。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超越其權限,業主請求撤銷的,應予支持。撤銷權的行使,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對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業主請求公布或者查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業主共同權益受到侵害、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已經選舉出業主委員會的,為業主委員會;
(二)沒有選舉出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怠于行使權利的,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
有關業主共同權益的生效裁判,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其訴訟利益歸屬于全體業主。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等擅自占用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綠地、道路、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物業服務用房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當事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業主等應當對其具有權利來源承擔舉證責任。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利用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從事盈利性活動,當事人請求返還扣除相應成本之后的收益的,應予支持。
第十六條業主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實施下列損害共同權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當事人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一)危及建筑物安全;
(二)妨害建筑物正常使用;
(三)損害建筑物外觀;
(四)違反相關規定進行房屋內裝飾裝修;
(五)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
(六)違章搭建、侵占通道以及建筑物的其他共有部分;
(七)拒付物業費;
(八)違反規定飼養動物;
第十七條業主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等因維護或者修繕專有部分或者共用部分,請求相鄰業主就其專有部分提供必要便利的,應予支持。提供便利的業主請求恢復原狀的,應予支持。造成損害的,并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本解釋自年月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征求意見稿)
為正確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等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第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拒絕履行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和維護等義務,或者經多次維修、養護和維護等仍不能達到物業服務合同
約定的標準,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對業主專有部分或者共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和維護,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相關費用的,應予支持。
前款所稱專有部分、共有部分以及相關費用,以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范圍為限。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實施妨害物業服務企業對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和業主共同生活秩序進行服務和管理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四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或者不當收取手續費、備付金等額外費用,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請求退還的,應予支持。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履行交納物業費的義務,業主以放棄共有權利作為抗辯理由的,不予支持。
全體業主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共同決定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業主以放棄共有權利作為抗辯理由的,不予支持。
第六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后,物業服務企業繼續進行物業服務和管理,對方當事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物業服務合同繼續有效,物業服務期限為不定期。一方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在三個月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
第七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或者終止、解除后,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移交物業服務用房以及物業管理服務所必須的相關資料及費用的,應予支持。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物業服務區域內發生人身損害結果,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參照《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車輛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丟失或者毀損,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根據物業服務企業的過錯程度、收費情況等因素,確定其是否承擔賠償
責任以及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業主對車輛丟失或者毀損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物業服務企業的賠償責任。
物業服務合同包含車輛保管服務內容或者當事人另行簽訂車輛保管服務協議,按照相關合同或者協議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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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有利于城市舊區改建。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的領導,對在城市房屋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拆遷。房屋拆遷需要變更土地使用權的,必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經批準的拆遷范圍和規定的拆遷期限。
第九條: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有條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施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應當是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
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房屋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以房屋拆遷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十一條:拆遷范圍確定后,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通知房屋拆遷所在地公安部門暫停辦理向拆遷范圍內遷入居民戶口和居民分戶。因出生、軍人復轉退、婚嫁等確需入戶或者分戶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第十二條: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拆遷期限內,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問題簽訂書面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違約責任和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可以向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并送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四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準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轉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五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或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六條法律、法規對拆遷使(領)館房屋、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等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對房屋拆遷活動進行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十九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
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作價補償。
第二十二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非住宅房屋,償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建筑面積超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商品房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部分,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三條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住宅房屋,償還住宅房屋與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間的差價結算及超過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積部分的價格結算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拆除出租住宅房屋,應當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系繼續保持,因拆遷而引起變動原租賃合同條款的,應當作相應修改。
第二十五條拆除有產權糾紛房屋,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糾紛未解決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六條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公布的規定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對應當安置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安置。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決的,應當在協議中明確過渡期限。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正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八條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對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
第二十九條拆除非住宅房屋,按照原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條拆除住宅房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按照原建筑面積,也可以按照原使用面積或者原居住面積(以下簡稱原面積)安置。
對按照原面積安置住房有困難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增加安置面積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一條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遷而遷出的,由拆遷人付給搬家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雙方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絕遷往安置用房、騰退周轉房。
第三十三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從逾期之月起應當適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可以由拆遷人付給適當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范圍的。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七條 被拆遷人違反協議,拒絕騰退周轉房的,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對被拆遷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房,并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中所規定的罰款,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罰款全部上繳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三十九條 被處罰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辱罵、毆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拆遷補償標準
一、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1、拆遷補償的標準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吵液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升仿物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大腔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