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威脅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被脅迫威脅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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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脅迫威脅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效力是怎樣的
被脅迫威脅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根據法律規定,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受脅迫方有權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所簽的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