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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有哪些)

        在線問法 時間: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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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根據民法典規定人格權法律主觀:人格權包括具體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根據民法典規定人格權

        法律主觀:

        人格權包括具體人格權如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還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人格權包括哪些內容

        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死者是否有人格權

        死者沒有人格權。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便喪失民事主體資格。但《民法典》對死者的人格利益給予特殊保護。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的規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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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民法典關于人身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人身權指人格權和身份權,因此人身權包括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條: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解讀109: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五章民事權利,第一百零九條:“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本條是關于一般人格權客體的規定。

        一、歷史由來

        《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敖狗欠ň薪鸵云渌椒ǚ欠▌儕Z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民法通則在第五章《民事權利》第四節《人身權》中規定了具體的人身權利,但沒有設一般人格權保護的獨立條款。

        其中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40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耙詴妗⒖陬^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一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第三條規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一)以侮辱、誹謗、貶損、丑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隱私;(三)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遺體、遺骨”。

        第四條規定:“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二、制定本條的目的

        一般人格權保護是現代私法體系的組成部分,是一項絕對權利?,F代社會,人格被視為人的最高價值,人格利益被視為最高利益,人格之尊重為現代人權運動的目標和基本理念,以至于對人格的保護成為衡量一國民法先進與否的標志。

        一般人格權的倫理基礎是,具體的人之所以為人,并作為實質上的人,必須有其固有的自身價值?,F代法律體系中,一般人格權既是憲法權利,也是民法權利。民法典通過對一般人格權規范,使對人格的全面保護成為中國民法體系中的固有組成部分,賦予人格利益受私法保護的效果。

        由于人格權的邊界是不確定的,不能從概念上對其進行一個具體的定義。人格權也是一個處于動態發展中的權力,是一個不斷被發現的權利。人類社會越發展,法治國家越成熟,人們對于人格權的理解就越充分、豐富,人格權因此是一個永遠開放,不能窮盡的觀念與價值范疇。現行法不可能通過只承認特定人格權的方式完成對人格權的有效保護。

        民法典本條特別規定一般人格權屬于民事權利范疇,人的尊嚴和自由是一切特定人格權保護最終追求目標。本條也是落實憲法中人格尊嚴的規范,如果民法典不對人格權作系統的規定,那人格權就只能停留在一個觀念上,一種憲法上的宣示性條款,不可能成為一個實際的權利。

        三、本條的具體含義

        因為人格權概念的不確定性和范疇動態發展性,一般人格權法只能是一個框架,具體法律保護內容只能在具體情況中具體評價。

        (一)權利主體。

        人格權的權利主體有自然人和法人以及非法人組織。

        (1)本條規定的是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自然人與生俱來、終生相伴的權利。自然人從出生到死亡都是一般人格權的主體,與其行為能力無關,與其是否有意識也無關。一般人格權的保護范圍包括社會空間、個人空間、和隱私空間。

        社會空間保護的是人在周邊環境中的人格特性,以及在公共的、經濟的和職業的影響關系中的人格特性。社會空間涉及的是與人格成長和發展聯系密切的周邊環境。

        人個空間保護的是物理空間上的特定生活領域,從一般的社會性角度看,這些生活空間在不經過相關自然人允許時他人不得踏入。

        隱私空間保護的是自然人的內心思想、感情世界等。

        (2)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死者的一般人格權與受到保護。死后人格權保護是對死者的紀念,特別是人格形象,是和人的尊嚴有關的人格權,而不是和人的行為自由有關的人格權,如侮辱尸體、破壞墳墓都構成侵犯死者的一般人格權。人格權的經濟利益在權利人死后仍然受保護。

        (3)胎兒的人格權也會受到保護。比較明顯的是胎兒的生命權、健康權。

        我國傳統民法認為,胎兒是母體的一部分,出生前遭受侵害,不能作為民事主體享有相應的權利。民法典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胎兒在繼承遺產和受贈與時的利益保護,但是以胎兒娩出時是活體為條件。

        (二)權利表達。

        一般人格權應當如何在民法典中表達,意見不一致。本條選擇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表達一般人格權。

        (1)人身自由

        第一,身體行動自由。

        狹義的行動自由是指身體行動的自由,即不得違反相關人意志嚴重限制身體行動的自由,包括通過物理上的強制和強制威脅,嚴重限制自由行動權和完全剝奪自由行動權。

        身體的自由只受法律限制,如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

        第二,一般行為自由。

        一般行為自由包括精神活動自由,比如自主決定的自由。

        (2)人格尊嚴

        人格尊嚴是指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是指作為一個正直、品質端正的人,都有他的自尊心和自愛心,不允許別人侮辱和誹謗。

        (三)權利保護的范圍

        (1)侵犯私人空間。

        人格自由發展的基礎條件之一,是人可以處分自己的生活空間。保護私人生活領域不被公開,保障個人生活安寧。

        (2)侵犯個人的公共表達。

        個人有權決定把自己置于私人空間,而不暴露于公共視野。個人有權決定哪些涉及人格的事務對外公布,決定哪些信息可以對第三人或公眾展示。

        (3)侵犯身份一致。

        人格權保護人在社會中的身份一致性,即所傳播的事實不得與個人的實際形象不符,與是否貶低名譽無關。傳播不真實的事實,如果貶低個人社會評價、有損人格尊嚴的,同時也屬于侵犯個人的公共表達。構成侵犯身份一致性的情形,還包括技術合成或處理照片等。

        (四)侵犯人格的經濟利益

        一般人格權在保護人格的精神利益之外,還保護人格的財產性利益。

        一般人格權的主要特點是它的非物質性。人格權的目的是保護人的最高的、不可觸犯的、不可轉讓的法益。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現代民法所保護的一般人格權不再局限于非物質利益的保護,也包括保護一般人格權的財產法上的利益。財產屬性最明顯的人格權是姓名權、肖像權等。人的特別動作、典型行為方式、筆跡、聲音等都具有經濟價值。

        (五)死后人格權的保護

        自然人死亡后,某些特定的人格權仍然需要保護,包括精神人格權和財產人格權。

        (1)死后的人格權的精神利益部分的保護

        死后的人格權保護僅僅指人格尊嚴,不涉及人身自由。如,尸體的侮辱、形象有歪曲、身份扭曲、敏感個人狀況被公布等,或者他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將死者作為可處分的客體對待。

        死者的繼承人或其他親屬基于侵害死者精神性人格權可以提出權利保護,但他們并不是精神性死后人格權的真正權利人,只是感知權利人。我國司法實踐肯定感知權利人的精神損害賠償。

        (2)死后的人格權的財產性利益保護

        繼承人是人格權財產性利益組織部分的權利人,這一點與感知權利人不同。當第三人未經許可使用死者人格權財產利益時,繼承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權利主張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也可以主張對擬制許可費的可得利益予以賠償。

        一般人格權的財產利益組成部分除了可以繼承,還可以進行轉讓。

        (六)權利保護方式

        一般人格權受到侵害時,權利主體可以有以下請求權: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失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抗描述請求權等。

        四、其他

        (1)利益衡量

        一般人格權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都并非不受限制。即并不是所有觸犯他人人格的行為都 足以引起民法上的權利保護。他人在作出侵害人格權的行為的同時,也是在行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存在著權利沖突。行為人言論自由的同時,也可能傳播他人隱私。

        權衡兩者利益時,主要考慮:

        (1)受害人方面:侵害的嚴重性,具體涉及哪個人格權領域,產生的后果,侵害行為的誘因、動機,受害人自己的行為等。

        (2)侵害人方面:侵害的手段和目的,方式和時間長短,涉及的侵害人方面的基本人權,其他具體合法化原因等。

        民法典中對人格權的一般規定是哪些

        法律分析: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民法典》人格權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四編 人 格 權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八十九條 本編調整因人格權的享有和保護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第九百九十三條 民事主體可以將自己的姓名、名稱、肖像等許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許可的除外。

        第九百九十四條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死者沒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經死亡的,其他近親屬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九百九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格權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受損害方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影響受損害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九百九十七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九百九十八條 認定行為人承擔侵害除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外的人格權的民事責任,應當考慮行為人和受害人的職業、影響范圍、過錯程度,以及行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

        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一條 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千零二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嚴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三條 自然人享有身體權。自然人的身體完整和行動自由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

        第一千零四條 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第一千零六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一千零七條 禁止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

        違反前款規定的買賣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八條 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并經其書面同意。

        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第一千零九條 從事與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人體健康,不得違背倫理道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第一千零一十一條 以非法拘禁等方式剝奪、限制他人的行動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條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稱。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一十六條 自然人決定、變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決定、變更、轉讓名稱的,應當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事主體變更姓名、名稱的,變更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條 具有一定社會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眾混淆的筆名、藝名、網名、譯名、字號、姓名和名稱的簡稱等,參照適用姓名權和名稱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 肖 像 權

        第一千零一十八條 自然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條 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

        (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中關于肖像使用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肖像權人的解釋。

        第一千零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當事人對肖像許可使用期限有明確約定,肖像權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對方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肖像權人的事由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千零二十三條 對姓名等的許可使用,參照適用肖像許可使用的有關規定。

        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第一千零二十六條 認定行為人是否盡到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合理核實義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內容來源的可信度;

        (二)對明顯可能引發爭議的內容是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

        (三)內容的時限性;

        (四)內容與公序良俗的關聯性;

        (五)受害人名譽受貶損的可能性;

        (六)核實能力和核實成本。

        第一千零二十七條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含有侮辱、誹謗內容,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該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行為人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不以特定人為描述對象,僅其中的情節與該特定人的情況相似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八條 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第一千零三十條 民事主體與征信機構等信用信息處理者之間的關系,適用本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毀、貶損他人的榮譽。

        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條 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

        (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

        (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一千零三十六條 處理個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在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的范圍內合理實施的行為;

        (二)合理處理該自然人自行公開的或者其他已經合法公開的信息,但是該自然人明確拒絕或者處理該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

        (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該自然人合法權益,合理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一千零三十七條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處理者查閱或者復制其個人信息;發現信息有錯誤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及時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發現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處理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請求信息處理者及時刪除。

        第一千零三十八條 信息處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未經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個人信息,但是經過加工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存儲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民法典第990條規定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生命的權利什么什么等權利?

        法律主觀: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權利,人格權的來源是民法典。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了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權,人格權具體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二條

        人格權不得放棄、轉讓或者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什么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民事主體的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民事權利。簡言之,將構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權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護的這些民事權利,就是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并對具體人格權不能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進行保護的抽象人格權。

        與其他民事權利相比較,人格權主要有以下特征:

        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依法所固有的基本權利。所謂固有,是指自然人從出生、非自然人自成立之日起就享有人格權。其取得無須民事主體積極的作為,而是由法律直接賦予。作為一種固有權利,人格權與民事主體相伴始終。當然,人格權在性質上仍是一種法定權利,人格利益的保護范圍和方式等也皆因法律的肯定才得以為權利人所實際享有;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專屬享有的民事權利。一方面,人格權是民事主體資格得以維持的前提,人格權的闕如,將導致民事主體資格的虛化;另一方面,從其權利要素上看,任何一項人格權皆須以具體的民事主體為依托,并借此表現其價值和個性。在具體的法律效果上,人格權的專屬性集中體現在對權利的放棄、轉讓和繼承的限制中;

        3、人格權以民事主體的人格利益為其客體。作為人格權客體的人格利益,是應受法律保護的利益。與有形的財產利益不同,人格利益,無論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在很大程度上皆體現于精神范疇;都是行為與精神活動的自由及完整的利益,且以人的精神活動為核心。

        綜上所述,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的意思對自身的人格利益進行控制的權利。權利人僅憑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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