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離婚新規定2023彩禮(2023夫妻共同財產新規定)
國家關于彩禮錢的規定2023年
法律主觀:
一、國家規定彩禮錢是多少錢
國家并沒有對彩禮錢的具體數額進行規定,只規定了任何人不得借由婚姻索要財物,也規定了彩禮可以被退還的情形,具體的規定如下:
(一)任何人不得借由婚姻索要財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彩禮可以被退還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民法典》中的婚姻彩禮錢有什么規定
民法典中并沒有關于彩禮的明確規定。彩禮是男女雙方在結婚前,男方給女方的禮金,指自古以來的一種習俗。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因此,按習俗給付彩禮的,應在可接受范圍內,不得借彩禮名義買賣、包辦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三、彩禮超過多少算犯法?
彩禮一般屬于贈與行為,超過多少都不算犯法。彩禮屬于附條件的贈與,是以結婚為條件的。但是有些情況彩禮卻被認定為借婚姻勒索財物,所以才會有彩禮超過多少算犯法的問題。但彩禮究竟屬于借婚姻勒索財物還是贈與,應當由法官根據情況進行分析。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婚姻法2023年彩禮規定
1、結婚后彩禮歸誰。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時廢止。
彩禮是男女雙方結婚時一方贈與另一方聘金或是聘禮,那么彩禮問題有哪些呢?比如彩禮結婚后該歸誰呢?這些問題也是一些人在結婚中比較關心的,彩禮返還也是有條件的,視情況而定,具體內容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疑答惑,請繼續閱讀。
一、結婚后彩禮歸誰?
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規定,彩禮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二、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
1、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2、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3、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綜上所述,對于結婚后財=彩禮歸誰的問題理應上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一般歸為女方所有,辦理彩禮返還條件要滿足男女未登記結婚或是辦理了但并未真實生活在一起,以及結婚前導致了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問題。
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2022民法典
2023民法典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如下: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返還彩禮訴訟需要以下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綜上所述,在很多農村地區,男女雙方當事人要結婚的話,是需要男方給付女方家里一定數額的彩禮的,這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離婚彩禮需退回嘛
離婚 彩禮返還 的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 彩禮 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贝藯l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p>
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督忉?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如果是索要彩禮錢、首飾錢等,就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敝械慕菇杌橐鏊魅∝斘?。
2003 年12 月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解釋(二)》)就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了專門規定。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p>
在理解和適用本條解釋時,要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一)結婚彩禮的性質
彩禮問題可否認定為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也就是說,對給付結婚彩禮能否作為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對待?我們認為答案應是否定的。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設定產生的基礎是私法自治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依私法自治,當事人可以對法律行為效果的發生或消滅加以限制,此即法律行為的附款。附款有條件和期限兩種。附條件和期限的原因是人們為法律行為時,大多基于對現狀的認識和對其將來發展的預期,為了使當事人能計劃未來,排除不確定的風險,可以預先設定條件和期限?;橐龇申P系本質上是一種身份關系,婚姻雙方在財產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附隨于人身上的權利義務的。創設這種關系的婚姻行為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行為人須有結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而不是當事人意定的。不能將婚姻行為視為契約。
所以各國民法均規定,身份關系上的行為或與身份密切相關的行為,例如:結婚、離婚、 收養 ,收養關系的解除, 繼承 的承認與拋棄等此類法律行為,不允許附條件和期限。我國婚姻法強調婚姻以雙方自愿為原則,婚姻關系的維系以夫妻感j 晴為基礎,沒有將經濟因素置入其中。我國給付彩禮的現象大多出現在經濟不發達的農村及偏遠地區,是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是人們不得已而為之的行為。這種現象不是普遍的,而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男女平等的觀念深人人心,結婚索要、給付彩禮的現象會逐漸消失。
所以《解釋(二)》未采納所謂給付彩禮是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這一觀點,并沒有做出凡給付彩禮的目的未達到即未結婚或離婚就應返還彩禮的規定,而是根據雙方的現實確定對彩禮問題的處理,具體明確服三種情況的返還彩禮。我們在具體理解和適用時,要嚴格掌握尺度,避免適用的擴大化。本案被告依照風俗給付原告彩禮禮金20000 元,由此導致了其家庭生活更困難,符合《解釋(二)》 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法院判令原告返還彩禮是正確的。
(二)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并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 共同財產 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所為的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的親屬所為的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
同樣的道理,就收受該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系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于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后,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其理由如下:
1 、離婚案件的男女雙方因其人身關系絕對的相對性,如果在 訴訟 中追加第三人,使民事實體與民事訴訟主體分離,顯然有違法理。
2 、將收受彩禮的父母列為當事人,實際上是將彩禮糾紛混同于一般財物糾紛,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財物關系,而未看到內在的男女雙方婚姻關系,忽視了彩禮給付于婚姻關系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彩禮的給付因男女雙方結婚而發生,又因雙方離婚而返還,雖然彩禮的交接是男女雙方的父母,但這僅僅是一種儀式,父母的地位僅相對于 代理 人,實質上與彩禮有關系的只能是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所以彩禮的返還也不能離開婚姻關系的當事人。
3 、審判實踐中追加第三人,往往需要多次開庭,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增加了當事人訴訟,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離婚男女雙方以及雙方家庭之間的矛盾,造成一個糾紛未解決,又出現了新的糾紛。
(三)對“生活困難”的理解
《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
《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睋?,“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
《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離婚彩禮返還也有著相關的規定,對于在婚姻期間,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的登記手續,也就是沒有合法的 結婚證 ,即無效婚姻,是可以要求返還的。還有就是支付方的家庭非常困難,并且該彩禮的支付導致了生活出現了難以度過的情況,那么這筆彩禮也是可以索要返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2023年新規定離婚彩禮可以退還嗎
根據最新的法律規定,離婚的時候才里,一般情況下是不予退還的,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兌換,比如說雙方雖然結婚,但是沒有過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或者是由于婚前支付彩禮導致了生活困難的情況下。
一、民法典新規定離婚彩禮可以退還嗎
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退還彩禮,就彩禮的返還作了明確規定?!爱斒氯苏埱蠓颠€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币虼耍绻仙鲜鋈N情形之一,男方可以要求女方(包括女方家庭實際接受彩禮的親屬)返還彩禮;否則,彩禮在離婚時不予返還。當然,如果女方自愿返還,則不受此限。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二、離婚后嫁妝能不能退
由于女方陪嫁的嫁妝,與男方給付的彩禮,在法律上并不是同一屬性,從法律關系來說,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應當視為女方家庭對即將出嫁的女兒,為幫助其婚后生活而贈與的財物,屬于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應視作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女方家庭贈與的,則應理解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判斷嫁妝的性質,還是要根據嫁妝給付的時間和登記結婚的時間進行認定。如果是“領證”之前給的,嫁妝應當作為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帶走;否則,從法律上說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
當然,如果雙方按照民間的習俗或協商一致,在離婚時各自退回彩禮和嫁妝;或者雙方在婚前或婚后對彩禮和嫁妝的性質和返還事項另有書面約定,法律也不會加以干涉。
彩禮是我國自古以來的習俗,一般采取自愿的原則,也就是男方自愿支付彩,禮并且男方自愿支付多少金額的彩禮,因此在一般情況下雙方結婚以后,離婚的時候彩禮是不支持退還的,就算符合退還條件也不是全部退還。
2023結婚彩禮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1、結婚后彩禮歸誰? 彩禮實質上是為達成結婚目的的贈與。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依法進行了結婚登記,彩禮理應歸女方所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無特殊約定,彩禮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是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 2、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返還彩禮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1)證明男女雙方當時正處于談婚論嫁的狀態 可借由雙方的短信、微信等通訊工具的聊天記錄,或者舉行過訂婚儀式、拍婚紗照等行為反映出來,表明雙方有談婚論嫁的意向,注意,談婚論嫁和談情說愛是有區別的,單純的情話表白也是不能反映雙方談婚論嫁狀態。 (2)證明給付了財產的證據 如果是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的禮金那么就要提供銀行轉賬明細;若是購買房屋或者車輛可以提供自己的出資證明,因為按照我們的日常生活經驗,將大額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一般都是用來當彩禮。 (3)證明給付彩禮是當地的風俗 當地的風俗習慣可以聽取當地媒婆、村長、村委會主任等人的意見,必要時可作為證人出庭作證。 通過對上述內容的閱讀,我們知道,婚姻法是專門用來規范婚姻方面的問題的,包括結婚需要注意什么,結婚辦理需要什么材料,結婚流程,還有離婚的房產分割,離婚辦理的條件,流程等等都是婚姻法涉及的范圍。
法律客觀:
彩禮是對在婚約關系中男方給付女方財產的特定稱謂,是依附于婚約的。我國法律對給付彩禮既不禁止也不肯定,是否給付彩禮完全由當事人自行決定。依據彩禮的民間性及依附性特點,界定彩禮的標準應依據風俗習慣及婚約,并考慮到婚姻的嚴肅性及中國禮尚往來的傳統習慣,應將財產的價值較大或較貴重作為判斷彩禮的標準之一。2022年民法典彩禮新規定1、結婚后彩禮歸誰?《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勒索錢財。2021年《民法典》的實施,將更大力度地抵制"天價彩禮",明確指出不能以婚姻為形式來達到賺錢的目的,雖然不是說直接禁止,但必須要看實際家庭情況,以自愿為原則,如果借婚姻騙取高額彩禮,還可能會構成刑事犯罪,例如 詐騙罪 等。此外,最重要的一點,如果解除婚姻時,男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彩禮是女方強迫要求支付的,則可以要求其全數退還。 2、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的解釋一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 (1)男女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詐騙罪等。此外,最重要的一點,如果解除婚姻時,男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彩禮是女方強迫要求支付的,則可以要求其全數退還。2、彩禮返還有哪些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規定了返還彩禮有以下情形:(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在司法實踐中,以下情形不能要求返還彩禮:(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
2023民法典彩禮退還法律規定
民法典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有: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應當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返還彩禮。
不能要求返退還三金彩禮幾種情形:
1、男女雙方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時間較長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比如達到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離婚時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的,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4、在婚姻存續期間,婚前收取彩禮一方死亡,雙方婚姻消亡,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除外。
男方給付給女方的彩禮實質上是男方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在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沒有法定的返還情形,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法院會不予支持。
離婚女方要退還三金嗎,具體如下:
1、如果三金不屬于彩禮的,則離婚自然不需要退還;
2、如果三金屬于彩禮的,則離婚一般也不需要退還;
3、但如果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沒有共同生活的,或者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則雙方最終離婚了,作為彩禮的三金是需要退還的。
綜上所述,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 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023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彩禮是什么?
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睹穹ǖ洹穼橐鏊饕识Y方面有了新規定,主要是規定禁止父母包辦婚姻、不允許進行婚姻買賣以及禁止以婚姻的名義索要財物。里面也規定了戀愛階段所贈送的東西,不應要求其返還,屬于贈予。
一、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彩禮
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
《民法典》對婚姻新規定禁止以結婚的名義索取彩禮,禁止父母包辦婚姻以及進行婚姻買賣。戀愛階段的東西不應在分開后索要。
1、在民法典對于彩禮的規定:“禁止包辦婚姻,緊止靠婚姻索取財物”。
2、關于返還彩禮,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這三種情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3、其他常見的彩禮糾紛:
(1)民法典對戀愛前的彩禮規定 戀愛階段送的東西,一般是被列為贈送關系,不能要求對方返還。
(2)民法典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 兩人在一起之后,沒有登記結婚,這種要視雙方過錯以及生活時間的長短來定返還多少比例彩禮。
(3)民法典對男方出給女方的婚宴彩禮的規定 女方邀請賓客的婚宴費用要是全部由男方支出,這種費用不能返還,因為不是真正的金錢實物。
二、民法典對婚姻彩禮的規定
1、《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2、法律沒有禁止彩禮,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指和給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是兩碼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是反對借婚姻強行索取彩禮,或者以巨額彩禮作為結婚的條件。
3、但是男方按照當地習俗支付適當數額的彩禮,或者結合自身經濟條件承受能力自愿給付女方的金錢的行為是可以的。
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5、《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以上是關于“民法典婚姻法新規彩禮是什么”的問題解答。民法典對婚姻彩禮規定禁止父母包辦婚姻、禁止買賣婚姻以及以婚姻的名義索要金錢財物。規定戀愛階段送的東西屬于贈予,可以不在分開后返還。
2023彩禮新政策
2023年并沒有法律對彩禮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相關習俗問題如下:
1、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登記結婚、辦理結婚手續后是否共同生活、婚前給付是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為主要判斷依據。
2、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
3、以婚后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導致給付方生活苦難的情況為由,要求返還彩禮,必須以離婚為前提,才能考慮支持返還請求。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僅要求返還給付而不要求離婚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則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4、給付彩禮后辦理了結婚登記,但雙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對于要求返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5、彩禮在我們國家還是比較常見的,現在很多的地方都是通過支付彩禮也才答應女方出嫁。這種彩禮是否能夠退還,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通常情況下不予退還。
起訴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夫妻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當事人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原告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被告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原告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原告仍堅持要求離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起訴離婚盡量收集對方存在過錯的具體證據,比如說婚內出軌的或者是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這樣子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目前我國有離婚冷靜期制度,但是只適用于協議離婚,如果雙方對財產分割以及撫養權沒有異議的可以選擇協議離婚。
出現以下情形的,男方可主張返還彩禮: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也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
返還彩禮要注意如下問題:
1、返還彩禮需要當事人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處理;
2、返還彩禮的前提是男女雙方并未進行結婚登記、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3、返還彩禮要注意的其他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