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3彩禮(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4)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劃分的
辦理離婚,一場金錢的拉鋸戰是避免不了的,新婚姻法解釋離婚財產的劃分務必要清楚,有利于保障自己的權益,新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劃分的?
一、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劃分的
1、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轉移、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少分或不分。
2、新婚姻法解釋中,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劃分的?附協議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條件未成就時,不發生法律效力。
3、夫妻雙方分居期間,一方單獨出資購買的房屋,另一方無法證明購房款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不宜認定該房為夫妻共同財產。
4、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劃分的?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
5、離婚糾紛中涉及分割淘寶店鋪時,法院需綜合考慮店鋪登記主體、經營連貫性、穩定性,發揮網店的效能、參與經營網店等因素。分手后如何? 挽回?專業分析實戰指導,導師手把手教你挽救愛情!
6、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可直接產生財產歸屬變動效果。
7、女方父母出資婚前購買婚后登記在配偶名下的車輛應定性為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將一方的婚前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但未過戶的,直接產生物權變動效果。
9、新婚姻法解釋中,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是如何劃分的?具有定金性質的彩禮協議無效。
10、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辦理房屋登記,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雙方協議不成的,房屋歸首付方。深陷情感泥潭?
新婚姻法下離婚財產如何分配的
新婚姻法下的離婚財產分配
1、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于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么時候要回去就什么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3、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4、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5、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后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于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于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2023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新的《民法典》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2年12年31日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離婚財產分割有什么規定
1、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2、《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劃重點:
這條旨在強調“約定優先”,即夫妻對財產進行的約定,其效力高于法定夫妻共有財產,這是尊重個人真實意愿的體現。需要注意的是,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無效。此外,該約定不能惡意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如夫妻故意約定財產歸妻子,而逃避丈夫應承擔的個人債務。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時,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房產的分割:
夫妻房產分割也可以理解成離婚析產的問題,按照房產的性質,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獲得的房產
對于這種房產,無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分割。
即按市場價計算房屋價值,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獲得的房產證
依照法律規定,該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產。
對于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對于這部分按共同財產分割。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
按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
(5)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子女離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根據《民法典》,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二、《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中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4、《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5、《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6、《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后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7、《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五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8、《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9、《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11、《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12、《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3、《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后另行起訴。
14、《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新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主觀:
現今社會,離婚已經不是什么新奇的事情了,很多人覺得自己對于婚姻法了解的很透徹,其實卻存在很多誤解,特別是對離婚財產分割存在一定誤區。一、2022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怎樣?2022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二、離婚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部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此條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之后,仍有財產未進行分割的,這一部分財產法律上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雙方對此應該是共同共有,則另一方可以從發現上述行為起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要求分割財產。三、離婚財產不能分割的有哪些?新婚姻法規定,以下四類財產不得分割:1、夫妻結婚前個人所有財產夫妻在婚前個人所取得的財產統稱為婚前財產,比如大家最關心的房子,如果是男方婚前購買的,并且戶主也是男方的話,就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女方無權益進行分割房產,也就是不會作為公共財產。2、結婚前夫妻雙方為結婚準備的各種財產比如妻子為結婚準備了嫁妝等,就屬于婚前財產,男人為了結婚準備的家具,汽車,鉆戒,項鏈等財產,在離婚的時候也是不會作為公共財產的。3、結婚前或結婚后接受的贈予,并且贈予人聲明贈與給夫妻一方的財產比如:別人贈予妻子的首飾等,男方就無權享用,在離婚之時,也只能跟隨受贈方。這樣規定的另一個意義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濫用受贈的財產。4、彩禮問題是比較棘手,因為法律沒有提出結婚要送彩禮,但是以下情況彩禮要歸還:(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形,離婚時法律就支持返還彩禮;如果對方拒絕返還彩禮,那么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
法律客觀:
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有哪些規定?新婚姻法關于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主要有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對財產分割的規定: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新婚姻法及相關法規中有關離婚財產分割的一些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版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第二十三條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年11月9日2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斑m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24.夫妻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共同財產制),離婚時,一方以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為由,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另一方補償的,不予支持。26.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對其歸屬問題沒有約定,在《婚姻法》實施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27.《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但與《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有抵觸的除外。28.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其歸屬,但在訴訟中雙方認可有口頭約定且無爭議的,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29.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該約定而與夫或妻一方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該約定對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0.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應視為個人債務。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清償責任。31.夫妻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或者私營企業,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或企業一半價值的補償。3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或者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在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前,另一方不得請求直接分割企業的財產。前款所述企業權益的分割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業財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相當于所占財產份額一半價值的原則進行處理:(1)投資成立合伙企業的,可將夫妻財產份額全部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并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的財產份額。(2)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可將夫妻全都股份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并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以在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及受讓一方具備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條件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股份。(3)以夫妻一方的名義投資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雙方各占一半份額。(4)投資購買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內部股權的,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3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港澳的離婚案件時,對一方在港澳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能證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與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合并處理。在對港澳的財產和內地的財產合并處理時,可將港澳的財產分給港澳一方,由其向內地一方作適當的金錢補償;或者扣減港澳一方在內地財產的應得份額,將內地的財產全部或部分分給內地一方。如判決子女由內地的一方撫養,可將港澳一方應分得的在內地的財產份額折抵撫育費用,直接處理給內地一方所有。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彩禮
2022年民法典關于彩禮的新規定是: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主要指女方)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法律上允許結婚給付彩禮的行為,但是禁止以結婚的名義索取彩禮。彩禮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彩禮一般是婚前所得,明確為締結婚姻關系的贈與,應屬于受贈方個人財產。對于雙方沒有結婚的,應當返還彩禮。已經結婚又離婚的,原則上彩禮不再返還。
一方按照當地風俗習慣向對方支付彩禮,在分手或離婚時,具備以下幾種情形可以要求返還:雙方只有結婚約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在性質上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目的落空,與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雖已成立,但實質意義上沒有真正共同生活,沒有夫妻之間相互協助、共同生活的經歷。一方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無法維持當地的最低生活水平。
締結婚姻關系失敗,并由于給付彩禮,生活陷于困境。
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一般視同居時間長短、是否生育子女、一方或雙方過錯程度、彩禮在同居期間共同消費情況等確定返還比例,具體如下:因男方導致婚約解除的,女方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男方請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男方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以上基礎上減少5%至2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
離婚后夫妻財產的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離婚彩禮怎么算
婚姻法2023年新規定離婚彩禮怎么算
根據婚姻法2023年的新規定,離婚彩禮的計算方式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
婚姻法中對于離婚彩禮的計算方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或者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1、根據習俗計算:在一些地區,彩禮的金額是根據當地的習俗和傳統來決定的。因此,在計算離婚彩禮時,可以參考當地習俗和傳統來決定金額。
2、根據經濟條件計算:在一些情況下,彩禮的金額是根據雙方家庭的經濟條件來決定的。因此,在計算離婚彩禮時,可以考慮到雙方家庭的經濟條件來決定金額。
3、根據婚姻持續時間計算:在一些情況下,彩禮的金額是根據婚姻持續時間來決定的。因此,在計算離婚彩禮時,可以考慮到婚姻持續時間來決定金額。
綜上所述:
根據婚姻法2023年的新規定,離婚彩禮的計算方式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雙方家庭的協商或者法院的裁決來確定彩禮的金額。同時,也需要考慮到當地習俗、經濟條件以及婚姻持續時間等因素來決定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
離婚的,財產可以按照以下情形進行分割:
1、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能夠進行協商的,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分割,確定各自分得的份額;
2、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會根據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再結合夫妻之間的情況進行分割,確定各自分得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023婚姻法律新規定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2023婚姻的法律新規定離婚財產的分割具體如下:
1、以雙方自行協商為原則,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書;
2、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據實際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離婚后,發現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重新分割財產。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下: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比如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以及養老保險金等。
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如下:
1、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2、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
3、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
4、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
5、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
6、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7、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
8、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惠后所購公房。
綜上所述,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一定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將廢止,夫妻雙方的財產離婚后如何劃分?
婚姻法廢止后,離婚時分割夫妻財產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與婚姻法相比較,民法典對離婚分割財產有一些新的規定,保護弱者、保護女性、保護無過錯方的觀點更加突出。今天,“四哥有法說”依據民法典新規定給大家介紹一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
一、要區分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
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還是歸個人所有,并不隨著婚姻的持續而轉化為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不涉及分的問題,關鍵是共同所有的財產?!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鍡l??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有約定的,在分割時應首先遵從約定。如男方婚前購房,婚后通過書面形式約定為共同所有的,離婚時男方就不說房子是自己買的,沒有別人的份。大家切記,這種約定要白紙黑字的寫下來才行,口頭約定也不是不管用,嘴是兩張皮,產生糾紛時對方不承認那就口說無憑了。哪些是個人財產?哪些是共同財產,請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此不列舉。
二、離婚時分割夫妻財產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離婚分割財產這事,畢竟屬于民事行為,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兩個人愛咋分就咋分,別人管不著,法律也不強制。一方愿意光著屁股凈身出戶流浪街頭的,那叫一個“我樂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雙方協商不成的,只能起訴到法院解決。法院在處理夫妻共有財產時,一般情況下是先均等分割,再考慮其它因素。除照顧子女、女方原則外,還會考慮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過錯比例的大小這一因素,合理確定共有財產的分割比例。
1、照顧子女、女方原則: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是法院處理離婚糾紛應當首先考慮到的,在分割財產時更是如此。夫妻離婚受傷害最大的是孩子,既然法律無法給孩子保全一個完整的家庭,那就應當給孩子創造一個有利于健康成長的環境。如雙方都爭婚后的唯一住房,那就分給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幾乎沒有辯解的余地。關于照顧女方,主要是考慮女方為養育孩子照顧家屬付出太多,同時會喪失一些謀生能力,在財產分割上應當給予一定的照顧。
2、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這是懲罰過錯方,撫慰無過錯方的規定。民法典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方因重婚、與他人同居、虐待、家暴等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另一方作為婚姻無過錯方,在離婚時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F實中,導致離婚的情形千差萬別,是法律無法列舉的,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是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兜底”規定。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損害賠償與照顧無過錯原則不能就同一事由進行重復評價。如,一方因“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法院確定讓過錯方賠償無過錯方的,就不可以在分割剩余財產時,再考慮照顧過錯方,也就是“一事不二罰”。此處所講過錯,僅指足以破壞夫妻感情導致離婚的錯誤,并不包括婚姻生活中的所有錯誤。3、經濟補償原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原婚姻法有類似的規定,但有一個前提條件“書面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在我國大多家庭實行共同共有的情況下,原來的規定很少被法院引用,成了擺設。民法典在新規定上去除了這個前提條件。不管夫妻的財產形式是如何約定的,承擔家庭義務較多一方就能獲得補償。這條法律對女方十分有利,在我國居家照顧孩子老人,收拾家務的多是女性,對吧!三、民法典其它規定對分割財產的影響
上述內容僅對網友的提問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解釋,民法典還有一些其它新規定,對離婚時分割財產有著一定的影響。如明確了“勞務報酬”“投資收益”屬于共有財產。在民法典之前,勞務報酬被視為婚后共同收入爭議不大,“投資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收入就有分歧了,例如婚前投資購買的股票,婚后一直沒有買賣,產生的收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收入?原來沒有明確過。再如,原來規定“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可以讓隱藏、轉移的一方不分或者少分這部分財產,如果沒有提出離婚的,就沒有招了,眼睜睜看著對方隱藏、轉移財產。民法典規定取消了“離婚時”規定,只要發現對方有隱藏、轉移等情形的,可能起訴到法院先分財產,再說離不離婚的事。
結束語:
離婚分割財產涉及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適用到哪些法律規定,還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難以一下子給大家講請。有不明白的朋友,可以在評論區留言,我會盡快回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