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種類主要有哪些(合同解除的原因主要有)
合同的終止方式有哪幾種
一、合同的終止方式有哪幾種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終止的方式主要包括: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等。
1、清償。清償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的行為。
2、解除。解除包括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單方解除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歸于消滅的意思表示,雙方解除指雙方協議消滅原有的合同。解除還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4、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保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法律制度。
5、免除。即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歸于一人,致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事實。
二、合同終止有什么法律后果
合同終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終止與合同關系的消滅兩層含義。
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于消滅,并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終止并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合同關系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歸于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的方式有六種,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要注意合同履行的義務和權利。以上便是為您整理的“合同的終止方式有哪幾種”全文。
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有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的種類包括以下三種:
1、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包括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包括過錯性、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合同類型:
以合同期限為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勞動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勞動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此時勞動合同的內容才對簽約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與新法律法規抵觸應變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民法典中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類型有哪些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為了雙方的共同利益而達成的約定,合同的形式總是多種多樣的,可以采用書面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的形式,但是不論什么形式的合同約定的內容肯定不能是違法的,合法的合同內容才能受法律保護,那么我想告訴大家隨時可以解除的合同類型有哪些。
一、民法典中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類型有哪些
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類型有:
1.約定解除的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約定事項已經完成的合同;
3.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4.合同的內容是違法的,本來合同就不生效也是隨時可以解除的。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解除合同要在多長時間之內完成
1.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
2.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
第五百六十四條 【解除權行使期限】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類型有四種,一是約定解除的合同,二是約定事項已經完成的合同,三是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四是違法的合同,對于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也要在一定期限內及時解除,約定了期限的按照期限,沒約定的解除的時間是一年。
合同解除的類型
一、合同解除的類型有哪些
1、合同解除的類型如下:
(1)單方解除。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協商解除。在合同未履行完畢之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約定解除。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事由的,當解除事由發生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法定解除。是出現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的解除程序有:
1、協商解除的程序,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解除協議;
2、約定解除的程序,法定解除事由成就,當事人提出解除主張,協議解除;
3、起訴解除的程序,當事人提價起訴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執行生效裁判等。
勞動合同的解除有三種類型
勞動合同解除方式有以下三種:1、雙方協商或按約定解除。2、勞動者解除。3、用人單位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亦稱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訂立合同時就明確約定了效力期間的勞動合同。其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亦稱不定期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的勞動合同,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屬于單項合同。勞動合同有三種類型,第一種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定期勞動合同;第二種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第三種是單項勞動合同,又稱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