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到期公司沒有續簽怎么辦(承包合同到期了不續簽有賠償嗎)
勞務合同到期了不通知續簽怎么辦?
勞務合同到期了不通知續簽,勞動者可以主動找用人單位協商簽訂勞動合同,沒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要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期滿后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簽訂勞動合同事宜,不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部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需要支付一個月工資);
2、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3、勞動者不續簽,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金,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綜上所述,如果你的勞務合同到期后雇主沒有通知續簽,可以先與雇主聯系,了解情況。如果雇主仍沒有回復,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尋求幫助。如果這種情況持續并且能希望繼續工作,則可以開始尋找新工作。如果認為雇主的行為可能是非法的,可以尋求法律咨詢以了解法律權益,并指導針對該問題采取行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土地合同到期不續簽怎么辦
法律主觀:
合同到期意味合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到期后,由村集體重新發包,并與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重新發包時,由村集體確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會討論決定。原則上,以發包時具有本集體成員資格的人員為限來平均分配?!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02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規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定繼續承包?!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合同到期公司沒續簽也沒通知本人該怎么處理
大家也許都知道,我們作為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的時候,是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對于一些人來說,用人單位與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時間的限制。那么如果合同到期了公司沒通知續簽怎么辦呢?接下來就由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一、合同到期了公司沒通知續簽怎么辦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沒有續簽,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要求,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從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工資。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所以說勞動合同到期未通知續簽,一般情況下是用人單位沒有選擇和勞動者續簽,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還在繼續工作,而用人單位沒有通知續簽,可以看的出來是用人單位的疏忽或者是刻意不保護勞動者權利,責任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而勞動者不在工作,責任由勞動者承擔。
二、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怎么賠償呢?
按工作一年一個月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
后的工齡適用于新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在后到期,單位不續簽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關系在前建立的,經濟補償年限從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勞動關系在后建立的,經濟補償年限從實際用工日(勞動者實際入職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具體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 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三、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繼續上班是否可行
合同到期沒有續簽繼續上班是可行的。勞動合同期滿的;也就是說,無論企業有沒有給你下終止通知,在法律上已經視為你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合同到期不續簽,對勞動合同來說即是終止勞動關系,但是此時員工繼續上班的,等于重新建立勞動關系,所在公司此時應該及時補簽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承擔二倍工資的賠償。
如果合同到期好幾個月,公司一直沒有續約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單方不續簽合同,那么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不然,勞動者要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
一、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該怎么辦
1、單位不跟你續約,他要作出相應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得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有了這筆錢,你還可以在失業時支撐一段時間去找工作。
2、如果你在那個單位工作了越過三年,自己跟本不走,你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單位跟你續簽。因為〈勞動法〉規定,只要一個單位工作滿三年,就可以要求單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而單位單方面不跟你續簽是違法的,你可以找律師起訴單位。一般單位會提出私了,愿意多給點補償。你還是堅持要留下,也可以勝訴。
3、如果遇到單位是法盲或耍無賴,那么你就得先去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一般勞動監察大隊會先出面調解,還是解決不了,就去找勞動仲裁。
4、如果你一直都有買社保,那么你還可以得到一筆錢,那就是失業保障金。
失業的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1至4年的,每滿一年可領取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4年以上的,超過4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可增加1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尚未領取完的失業保險金月份前后合并計算。
這筆錢不多,但也可以做為最低生活保障。
二、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現在我們了解到,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除了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之外。其他情形下公司不續簽勞動合同,都是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的。根據員工的工作年限和其他的一些條件,每個人得到的經濟補償是不一樣的。
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續簽合同怎么處理?
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如果是企業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員工拒絕續簽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食堂承包合同到期不續簽且短期耍期走人咋辦
公司在食堂承包合同到期不續簽且短期耍期走人做法: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1、收集證據,包括入職表,廠牌,工資條,勞動合同,考勤記錄等。
2、找單位協商補償事宜。
3、通過與單位協商,不能達成目標,可以憑相關證據材料,去人社局或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和投訴。
4、舉報和投訴沒有結果,可以憑相關證據材料,去當地縣級勞動行政管理局。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怎么辦?
有賠償!
一般情況下把勞動合同轉到另一家公司,有幾種方式:
1、先解除原單位老合同再與新單位簽訂新合同的,這是違法解除,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
2、因公司改制、合并等方式過渡的是合法的。
這是公司降低經營成本的一種方式。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員工在一家企業連續工作年限,與自己有巨大的利益關系,包括以下幾種:
1、休假期的長短
2、醫療期的長短
3、醫療期工資的比例
4、醫療救濟金的比例
5、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6、海外定居經濟補償金的多少
7、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的多少
無論是協商終止原勞動合同或簽訂新勞動合同,都是需要經過勞動允許的,用人單位不可能單方面完成操作。
對于勞動者來說,這種情形影響最大的就是工作年限的問題。如果新公司答應繼續計算之前的工作年限,或者原公司答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為了公司的發展或管理需要,可以配合的公司完成該項工作。
協商一致解除,是員工關系轉移無法推進時可采取的較好處理方法,可以避免日后員工再去提請仲裁或起訴。但往往最后不同意轉移的員工都是一些較難處理的員工,采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一定的難度。并且在協商過程中容易因一些談話內容不當反而造成對企業不利的影響,因此企業在與員工協商時,應注意協商的技巧,尤其注意談話內容及風險的把控,并結合不同意轉移員工的具體情況以及企業的成本而采取相應的應對。
為了使員工勞動關系順利轉移,除了本企業內部的宣傳外,接收企業友好的態度和優良的福利待遇也會成為促成員工關系轉移的另一關鍵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為基礎計算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了公司不續簽了怎么辦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什么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合同的類型
以合同期限為標準,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公司不給續簽怎么辦
合同到期公司不給續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續簽勞動合同程序: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并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為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
2、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此條也同樣適用于勞動合同的續訂,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續訂勞動合同的,也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的一個月內將續訂手續辦理完畢。
3、若用人單位決定不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據規定,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并按照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4、用人單位依法發出續簽意向,并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依法終止勞動合同,都應當依據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在依法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時,應特別注意法律規定的不得終止或者勞動合同期限順延的情況。例如,女工“三期”期間、勞動者處于醫療期期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等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