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糾紛和民事糾紛的區別(刑事糾紛和民事糾紛的區別)
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的區別是什么
一、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的區別是什么
1、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的區別如下:
(1)承擔法律責任不同,民事糾紛一般是賠償損失、恢復原狀,修理等,刑事責任主要包括承擔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罰金等責任;
(2)解決方式不同,民事糾紛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放棄權利。刑事一般通過公檢法依據行使訴法解決,沒有協商的余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二、民事糾紛怎么處理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為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后屏障。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怎么區分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的案件。民事案件指發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而訴諸司法團州機關,請求由司法機關受理并就有關民事權利和義務進行廓清和界定的案件,主要指有關財產權益方面的案件如合同糾紛,物權糾紛等以及侵權行為而發生的糾紛,比如毆打他人致輕微傷害(如果傷害嚴重,則變成刑事案件了),也包括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差弊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虛或族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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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兩者的性質、適用的實體法和適用的程序法都有所不同
1、性質:刑事案件,指的是危害社會、觸犯刑法,應該要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它屬于階級矛盾性質;而民事案件,則主要指的是關于民事義務、權利性質的糾紛,它屬于人民內部矛盾性質。
2、刑事案件適用的法律一般只有《刑法》;而民事案件,一般適用的實體法則有《民法總則》、《婚姻法》等。
3、有關部門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通常適用的是《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在審理刑事案件時,一般適用只《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的規定。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有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區別: 1、所屬的法律領域不同。民事案件屬于觸犯民事法律所產生的案件,由民事領域產生。刑事案件觸犯的是刑事法律,由刑事領域產生。 2、涉及主體不同。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就是產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主體。而刑事案件的雙方當事人一方一般是國家公訴機關,另一方是加害人,而受害人不是原告資格。 3、法律后果不同。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自由的處分自己的權利,例如放棄賠償請求等,但是在刑事案件當中,不允許被害人放棄對加害人刑事責任的追究,但是也可以放棄對民事賠償的追究。 4、法官所處的地位不同。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較民事案件中的法官更加主動積極。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 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的區別
一、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的區別有什么
1、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的區別如下:
(1)承擔法律責任不同,民事糾紛一般是賠償損失、恢復原狀,修理等,刑事責任主要包括承擔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罰金等責任;
(2)解決方式不同,民事糾紛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放棄權利。刑事一般通過公檢法依據行使訴法解決,沒有協商的余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起訴的流程是什么
1、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材料,包括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
3、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
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的區別
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的區別如下:
1、承擔法律責任不同,民事糾紛一般是賠償損失、恢復原狀,修理等,刑事責任主要包括承擔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罰金等責任;
2、解決方式不同,民事糾紛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放棄權利。刑事一般通過公檢法依據行使訴法解決,沒有協商的余地。實踐中民事糾紛的范圍極其廣泛,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糾紛一般是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所謂的刑事訴訟就是指檢察機關或公民個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
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發生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后,通過第三人在糾紛當事人之間進行斡旋,主持糾紛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
4、訴訟解決。
什么是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刑事糾紛是指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由于利益、情感等方面的原因并 通過犯罪這一特殊的外在形式表現出來的不協調的關系。二者的區別具體如下:一、依據的法律不同,處理民事糾紛依據民事法律,如民法典等,處理刑事糾紛依據的是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等。二、民事糾紛的當事人都是平等的主體,刑事糾紛的當事人,在公訴案件中,是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訴權,在自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八條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民事與刑事的區別
法律分析:
1、適用法律不同,民事案適用的是民法系的法律,刑事案件適用的是刑法系的法律。
2、調整法律關系不同,民事案件調整的多為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刑事案件調整的一般為侵害、損害、危害行為。
3、訴訟程序不同,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進入審判程序,刑事案件一般須通過立案、偵查、提起公訴、進入審判程序。
4、執行方式不同,民事案件責任義務的履行是自我履行輔以強制執行,刑事案件則是依靠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來強制執行。
5、舉證責任不同,民事案件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具有舉證責任,而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當事人沒有強制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衍生問題:
什么是民事案件,什么是刑事案件?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區別:第一,民事訴訟是民事案件的訴訟,刑事訴訟是刑事案件的訴訟;第二,民事訴訟的訴訟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中的主體包括檢察機關的,有國家司法機關的參與;第三、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在于控方的,也就是由檢察院的公訴人進行舉證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和民事的區別
刑事和民事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民事就是經濟糾紛,不涉及犯罪。刑事就是構成某種或數種特定犯罪。
2、責任不同,刑事案件被告人除可能負刑事責任外,還可能要負民事責任,而民事案件只負民事責任。
3、違法行為不同,刑事案件就是因犯罪行為而導致刑事訴訟進行的事件,是一種違法行為。民事案件講是因為當事人之間民事或經濟糾紛的產生而導致民事訴訟進行的事件,不是一種違法行為。
4、訴訟程序不同,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進入審判程序,刑事案件一般需通過立案、偵查、提起公訴、進入審判程序。
5、執行方式不同,民事案件責任義務的履行是自我履行輔以強制執行,刑事案件則是依靠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來強制執行。
6、舉證責任不同,民事案件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當事人具有舉證責任,而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或當事人沒有強制的舉證責任。
民事責任方式的種類是:
1、返還財產,主要是指返還原物。
2、恢復原狀,是指恢復權利被侵害前的原有狀態。
3、修理、更換、重作,是指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方式。
4、支付違約金,是指當事人通過協商預先確定的,在違約后作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
5、賠償損失,包括補償性損害賠償和懲罰性損害賠償。
6、停止侵害,是應當承擔的立即停止侵害行為的民事責任方式。
7、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是指行為人在侵權行為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不良后果,恢復受害人的名譽評價到未受侵害時的狀態的民事責任方式。
8、賠禮道歉,是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求得受害人原諒。
9、繼續履行,是指債務人應當將沒有履行的義務繼續履行完畢,以實現債權人的債權。
10、排除妨礙,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使權利人無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利、人身權利,應當將妨礙權利實施的障礙予以排除。
11、消除危險,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和其管理下的物件對他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應當將具有危險因素的行為或者物件予以消除。
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性:
1、民事訴訟是一種當事人對立,法院居間審理、裁判的等腰三角形結構。當事人之間由于利益沖突而訴至法院,在訴訟中,一方提出訴訟請求,另一方則進行防御、抗辯,因而在訴訟中形成一種對立或對抗的基本態勢和結構。法院作為國家的司法機關在民事訴訟中處于中立的地位,平等地對待當事人,以保證裁判的實體公正和形式公正。這樣一來,民事訴訟就呈現為一種類似幾何上等腰三角形的結構。不承認民事訴訟的這種現實結構,就無法正確認識民事訴訟。當事人之間雖然會就訴訟中的某些事項達成協議,甚至通過調解或和解解決糾紛,但這不過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是一種讓步或妥協,并不能否定他們之間的對抗本質。
2、民事訴訟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解決民事糾紛。這體現在:
(1)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后,被告就有義務應訴,即被告應訴的強制性。被告不能拒絕法院的審判。被告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不能強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法院作出的決定、裁定和判決,當事人必須服從,履行裁判所確定或規定的義務。如果不主動履行裁定和判決的,法院可以在當事人的申請下,強制執行。
3、從訴訟對象來看,民事訴訟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一般而言,這些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就是法律上規定的具體的權利義務爭議。法院解決民事爭議時,必須適用實體法的規定,如果沒有實體法的規定,便無根據可以適用。另外,非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加以解決,除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外,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的爭議、體育競賽的爭議、團體組織內部的爭議、宗教上的爭議等也都不能成為民事訴訟的對象。這一問題涉及民事審判權的范圍問題。
4、民事訴訟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規范,嚴格按照預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的。為了保證民事訴訟的公正性,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一套比其他民事爭議解決制度更為復雜的程序,也可以說,民事訴訟在形式上是最為公正的程序。民事訴訟還要求法院和所有訴訟參與人的訴訟行為必須符合規定的方式,違反了規定的方式和程序雖然不是絕對,但有可能導致訴訟行為的無效。相比之下,民事調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嚴格性方面就不如民事訴訟。這就使民事訴訟程序呈現出一定剛性化特征。盡管民事訴訟程序在制定時會盡量考慮方便、靈活地解決民事糾紛,但依然無法達到其他非民事訴訟程序那樣的程度。
5、事實認定的形式化。民事糾紛的解決首先需要裁判機關認定案件事實,并在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作出公正裁判,但由于案件事實的認定需要依靠證據,而基于合法性的要求,法院認定事實的證據又必須滿足一定的形式要求,這樣一來,也就有可能影響事實認定的有效性。一些案件中,盡管權利人事實上存在權利,卻因為沒有符合要求的證據而無法得到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