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追究刑事責任和免于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和免于刑事處罰的區別)
不予刑事處罰和不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有以下幾種: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根據刑法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了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超過上述法定追訴時效的,一般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在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這種特赦命令具有終止刑事追究的法律效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以被害人提出告訴為前提。被害人沒有提出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對這類案件的追究就失去了法律基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刑法實行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沒有意義,因此不予追究。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免于刑事處罰什么意思
免于刑事處罰是指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法處罰的犯罪分子的一種處理方式。
一、免于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被告人死亡的。
二、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免責原則并非適用于所有情況,具體的適用條件和范圍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判斷和解釋。另外,根據刑事法律的規定,例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法定職責履行等情況下,個人或組織可以免于受到刑事處罰。免責原則的存在旨在確保公正和合理的刑事司法制度,避免對無辜者的不當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不起訴和免于刑事處罰的區別
1、性質不同:免予刑事處罰是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不起訴的對象則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證據不足或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
2、作出機關不同:免予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而不起訴決定則由檢察院作出。
免予刑事處罰和不起訴的主要區別有:性質不同,免予刑事處罰是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起訴的對象則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證據不足或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作出機關不同,免予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而不起訴決定則由檢察院作出。
不起訴算不算受過刑事處罰
不起訴不算受過刑事處罰。當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需要將案件移送到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決定是否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如果沒有起訴必要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書。刑事處罰只能由法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是由檢察院作出的,不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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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不追究刑事責任和免于刑事處罰
法律主觀:
免于刑事處罰算刑事責任。免予刑事處罰就是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因法定情況不處罰。根據法律規定,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條件
【法律分析】
在我國對于刑事犯罪的嫌疑人,在造成影響比較大的情況下是有可能會處以死刑的,當然也有免于刑事處罰的情況,對想免予刑事處罰的,是需要符合幾個條件的:(1)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2)犯罪的范圍或者是情比較輕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3)自己進行自首的,可以減輕處罰;(4)犯罪之后自首的,在之后又有立功表現的,也是可以減輕刑事處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哪些情況下詐騙罪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第三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一)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資料:
案例:北京一中院宣判一起特大合同詐騙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14日對一起涉及“網絡關鍵詞”的特大合同詐騙案作出一審宣判,分別判處石淑榮等5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到2年,另對賀某等11人免于刑事處罰。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6月,中網互贏公司總經理劉曉強(另案處理)指使被告人石淑榮等62人,在北京市海淀區、昌平區等地,以公司名義在簽訂、履行關鍵詞網絡服務合同的過程中,謊稱該公司系工信部下屬單位。
虛構有他人搶注或有買家高價收購等事實,誘騙王某等259名被害人在該公司完善關鍵詞網絡資源、購買付費業務,騙取錢款共計人民幣8440多萬元。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新華網-北京一中院宣判一起特大合同詐騙案
醉駕免于刑事處罰和不起訴的區別是什么
醉駕免于刑事處罰和不起訴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性質不同
醉駕免予刑事處罰是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不起訴的對象則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證據不足或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
2、兩者作出判定的機關不同
醉駕免予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判定,而不起訴決定則由檢察院作出判定。
3、兩者作出判定的時間不同
免予刑事處罰適用于案件審理階段,而不起訴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
4、兩者的處理過程不同
醉駕免予刑事處罰是由于醉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免于起訴的條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不起訴是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后,將不具備起訴條件或不適宜提起公訴所作出的不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終止訴訟。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