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解讀)
南京市浦口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法律客觀: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 征地補償 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南京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 土地補償標準 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 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 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 征地補償安置 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 集體建設用地 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 或 集體土地上房屋 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 土地補償費 和 安置補助費 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征收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后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政府征地拆遷,會遇到許多的問題,其中征地補償不到位是最大的問題,你的 征地補償標準 不到位,居民當然不愿意辦理拆遷,所以國家對于這一方面,正在逐步的完善之中。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南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怎樣的
南京 集體土地 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 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 》及 《 江蘇省 征地補償 和被 征地 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等有關法律、 法規 的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凡在本市玄武、秦淮、建鄴、鼓樓、棲霞、雨花臺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 系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依法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 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 非住宅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 第五條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補償安置方式分為貨幣補償 、 統一建設兩種 。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購征收 安置房 。不具備實行貨幣補償條件的, 實行統一建設 。 第六條 集體土地征收 安置房納入保障安居工程管理 。 區政府負責落實征收安置房房源 。 區政府在本區內,根據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建設規劃, 負責征收安置房的建設 、 供應和管理; 確需跨區建設的, 報市政府批準; 也可以向市級平臺購置。 第七條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應實施明碼標價,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前,由所在區政府向被征收人公告。 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對補償安置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市集體土地房屋 拆遷 管理中心負責補償安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改、 經信 、住建 、 教育 、 公安 、 監察 、 民政 、 司法行政 、 人社 、審計 、 物價 、 工商 、 規劃 、 城管 、 衛生 、信訪 、 稅務等部門和單位,以及有關街道(鎮), 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 第九條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實行屬地負責制 。 區政府是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本區內補償安置工作,落實具體的政府部門作為實施單位。 實施單位承辦本區內補償安置事務 。 征(用)地單位與實施單位應當共同做好補償安置工作 。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十條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 下列情形不作為增加補償的依據: (一)新批的 宅基地 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 新建 、改建 、 擴建的房屋; (三)辦理入戶或分戶; (四)新申領的工商 營業執照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 (五) 改變房屋、 土地用途; (六)其他從事不當增加補償的情形 。 第十一條實施單位依據本辦法對補償總費用進行測算,與征(用) 地單位簽訂 《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事務辦理協議》, 按照協議約定履行責任。 第十二條實施單位應當制定 《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 , 并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 征求意見后,實施單位應當將補償方案連同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經審核通過的,核發 《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 》。 實施單位應當在實施通知書核發后 5 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 20 日 。公告內容包括: 征收目的 、 征收范圍 、 征收補償方案 、 實施單位 、 現場接待地點和聯系方式 、監督舉報電話、 行政復議 、行政 訴訟 權利等事項 。 第十三條實施單位申請審核 《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 時, 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 征(用)地批準文件及經核準的用地范圍圖; (二)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 ; (三)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款和征收安置房已經落實 的證明; (四)與征(用) 地單位簽訂的 《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事務辦理協議 》 ;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第十四條 《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 》 有效期為 6 個月 。 超過規定時間仍未完成的, 實施單位應在期滿 10日前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續期,一次續期不得超過 6 個月 。 項目結束后,實施單位應向市國土資源局報結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 、涂改 、轉讓 《 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實施通知書》。 第十五條實施單位應當與被征收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就補償 、 搬遷等事項簽訂 《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放棄申購征收安置房的,應當在補償安置協議中予以明確,協議經公證后,方可領取貨幣補償款 。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六條實施單位應對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測繪 。 被征收人持有宅基地集體 土地使用證 和 房屋產權證 (含建房許可證, 下同) 的, 按照本辦法給予補償。補償以前述兩證所載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為測算依據。 依法享有 “一戶一宅 ” 合法權益, 但權證不齊全的,由所在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房屋建設時的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進行認定。 第十七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 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 、 購房 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 被征收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超過 220 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 第十八條被征收人僅有一處住房, 且獲得的征收補償款低于供應該項目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的,實施單位按照以安置價格測算的供應該項目的最小戶型征收安置房總價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第十九條住宅房屋實行統一建設的, 其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 。 征(用)地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繳納公用設施配套費,由所在街道(鎮) 包干使用,專項用于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征(用) 地單位還應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 統一建設的新宅基地面積, 每戶不得超過 135 平方米,由街道(鎮) 統一規劃 、 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 第二十條涉及非住宅房屋的, 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 、 具備工商營業執照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產權人,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一)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 。對拆除非住宅房屋后無法進行搬遷和再次安裝使用設備的補償,由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 (二)非住宅房屋中的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2% 的設施搬遷費用,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8% 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由實施單位給予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8% 的設備拆除 、 安裝和搬遷費用, 不超過征收補償款 5% 的停業補償費用。非營業用房中非營利性的學校 、 醫院 、 養老機構等, 按照非住宅 房屋征收 補償款標準 1.5 倍計算; 上述單位確需復建的,按相關規定和程序,依據城鄉規劃建設。 (三)被征收人將 房屋出租 的, 實施單位僅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 承租人因停業 、 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造成的損失,按照出租協議的約定處理; 雙方未約定的, 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 第二十一條征收補償款中原房補償款由具備估價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評估確定,評估管理及技術導則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 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中的購房補償款標準, 按照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的 80% 確定 。 第二十二條涉及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 被征收人必須提供土地使用證 、 房屋產權證 、 工商營業執照。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照住宅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 按照非住宅房屋進行補償。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 實施之前, 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證載用途為宅基地的,其營業用途的補償由區政府制定具體的標準,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他補償;《 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 》實施之后,不給予營業用途的補償 。 第二十三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或統一建設的, 實施單位應向被征收人支付搬家費 、 過渡費及原房電話、 空調、 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 、拆除管道煤氣補助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 被征收人的原房有裝修的, 實施單位應支付裝修補償費 。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的,實施單位可以給予獎勵,獎勵標準由區政府制定 。 第四章 征收安置 第二十四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 其可申購面積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時, 購房款由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的原房補償款 、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且必須在購房款總額內申購征收安置房,不得使用其他補償費用和被征收人其他自有資金; (二)每戶可申購征收安置房的最大面積不得超過 220 平方米;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因同一戶籍家庭人口較多 、 住房特別困難等原因, 確需超過本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申購的,須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審核。 每戶被征收人申購面積人均不能超過 30 平方米, 總申購面積不得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220 平方米 。同一戶籍家庭人口為征收土地公告前戶口實際存續 、 實際居住并在他處無住房的人員,由被征收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組證明經實施單位審核后,在被征收人所在村組公示 5 天,無異議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數 。 第二十五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的, 其購房款支付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被征收人按照所購征收安置房安置價格為基礎支付購房款, 該款項由實施單位從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款中直接支付給征收安置房建設方。被征收人的征收補償款如有結余的,由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 。 (二)因房屋樓層 、 朝向等原因產生的征收安置房價格差異,由被征收人在選房時與征收安置房建設方結算,多退少補。 (三)因房屋結構 、 套型等原因, 造成被征收人實際購買的征收安置房總面積超過其可申購面積的,或被征收人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經批準超面積申購的,被征收人按照下述標準支付超面積的購房款: 超出面積在 10平方米(含)以內的, 超面積部分按照所購征收安置房價格計算購房款; 超出面積大于10 平方米的, 全部超面積部分(含 0-10 平方米超出面積)按照所購征收安置房價格上浮 50 %計算購房款。 第二十六條住宅房屋被征收人申購征收安置房的, 由實施單位負責對征收安置房申購人的申請資料進行匯集和初審后,報區房屋管理部門核準。區房屋管理部門應當將申請 、 初審 、 核準的完整資料錄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統 。 第二十七條同一項目被征收人選擇征收安置房的順序,可以按照協議簽訂或搬遷先后的順序,具體由區政府確定。 征收安置房申購款利息的計息期自補償安置協議簽署之日或法院司法 強制執行 之日起,至征收安置房交付被征收人之日止。 征收安置房申購款計息期不足一年的按照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計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照銀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本市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的監督管理 。 市住建部門負責對納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建設等環節實施監督管理 。 市物價部門負責對納入保障安居工程的征收安置房的價格實施監督管理 。 第二十九條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應當公開 、 透明 。 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 補償方案、 工作流程、 調查評估結果 、補償安置結果等信息, 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公開 。 第三十條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補償, 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區政府提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被征收人限期交出土地。 被征收人對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三十一條被征收人在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不搬遷, 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項目所在區政府提請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實施強制執行前,實施單位應就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 證據保全 。 第三十二條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 測繪估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 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及被征收人應嚴格遵守本辦法相關規定;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歷史形成的剩余土地, 按照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國土資源部 《 關于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五)項的解釋意見 》 (國法函 〔 2005 〕 36 號)規定,依法補償 。 第三十四條臨時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涉及農民房屋補償安置的, 可以參照本辦法標準實施 。 第三十五條 江寧、 浦口 、 六合 、 溧水 、 高淳區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工作,由區政府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上文看到 南京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是十分明確的,條例中針對集體土地上的很多情況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對于土地的征收管理、征收補償、征收安置、監督管理等等情況都作了相關的解釋,有些補償金額還需要當地政府來具體確定,通過學習條例在征收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貨幣拆遷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標準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分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并給予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為。在實施程序上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列出八個創新亮點。一是創設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聯席會議、跟蹤審計和陽光公示三大機制,進一步規范征收行為,將推動各區政府妥善解決安置人員資格認定、土地補償費發放、征地信息公開等方面疑難問題。
一、農田征收補償條件: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農田征收補償程序: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
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 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 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 府在當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南京土地新政:超過10%被征地農民不同意 不予征收
8月15日,新京報記者從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官方微信公眾號獲悉,該局對7月28日出臺的《南京市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簡稱《辦法》)進行了解讀,《辦法》新增了“超過10%被征地農民不同意就不予征收”等條款,全力維護農民權益。
《辦法》明確,在程序上,過去征地批文下發后,才會和農民簽訂征地補償協議,今后,區政府必須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取得農民的同意后,才能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對于法律允許的個別未達成協議仍可申請土地征收的情形,將“個別”比例嚴格限定在10%以內,兼顧保障農民權益和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如果未達成協議的比例超過10%,則土地不予征收;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辦法》規定,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并給予被征地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其他權利人補償安置的行為。
據悉,《辦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傮w來看,《辦法》統一了各區政策,在南京市范圍內保障了集體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同時,其創設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聯席會議、跟蹤審計和陽光公示三大機制,進一步規范征收行為。
南京市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的管理,保障建設順利進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征用土地,系指國家為社會公共利益及實施規劃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市政建設項目,系指市級以上(含市級)立項的城市道路、公路(橋梁)、河道(航道)、防洪堤、污水處理、公共綠地和廣場項目。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其補償和安置適用本辦法。
征地撤組后剩余土地上原房屋拆遷的,其補償和安置可適用本辦法,也可適用另行制訂的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鐵路(地鐵)、公路、機場、航道港口、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 南京市國土管理局負責統一管理本市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和拆遷工作,并組織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轄區內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和拆遷。辦理的具體規定由南京市國土管理局另行制定。第五條 征地撤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歸國有,由市、縣國土管理局統一管理,市、縣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第六條 建設征用土地由建設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房屋及附著物補償費和農業人口安置保養等費用。
前款費用標準按地理位置分三個層次確定:
(一)第一層次為主城范圍以內的區域。主城范圍系指:長江南岸線、長江二橋南接線、繞城公路、小行--馬東--長江邊所包圍的地區;
(二)第二層次為五縣范圍。第七條 建設征用土地,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征地協議,并與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事項簽訂協議。第八條 建設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后組織實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縣(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和安置手續。第九條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必須服從建設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第二章 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用依法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第十一條 非市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見附表):
(一)征用耕地(含蔬菜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年平均產值(下同)的10倍計算;
(二)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8倍計算;
(三)征用柴山、灘地、水塘和其他有權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5倍計算;
(四)征用宅基地、鄉鎮企事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集體所有土地的,按征用鄰近耕地補償標準的60%計算;拆遷房屋統一安置的,原宅基地不給予土地補償;
(五)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按征用鄰近有收益的非耕地補償標準的50%計算。第十二條 青苗補償費,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樹木及名貴觀賞樹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建設單位給予補償或作價收購。征地公告后突擊搶栽的樹木,不予補償。第十三條 農田水利及機電排灌設施、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付給遷移費;不能遷移的,由建設單位依據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第十四條 需遷移墳墓,應當公告墳主。公告等、移墳補償費由建設單位支付。第十五條 市政建設項目按以下標準計算土地、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土地、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為:第一、二層次12萬元/公頃。該費用須先支付屬農民個人所有的青苗及附著物補償;
(二)使用國有農田土地(含撤組剩余土地)的,其青苗及地上零星定(附)著物等補償費標準為:第一、二層次2萬元/公頃;
(三)取土用地按臨時用地手續辦理,由市、縣國土管理局組織復星,建設單位支付復墾,建設單位支付復墾補助費。補助費包括:青苗、附著物補償、耕作土覆蓋及恢復農田水利設施補助、減產補助等。補助標準為:第一二層次水田3.6萬元/公頃,旱田、山地3萬元/公頃;
(四)施工臨時用地應支付臨時用地補償費,不得建永久性建筑。占用期在一年之內的,按1.2萬元/公頃支付;第二年繼續占用的,按2.2萬元/公頃支付;
(五)因施工需要排水清淤的魚塘,除已征用面積外,其他水面補償0.8萬元/公頃;
(六)用地范圍內涉及的電力、電訊、廣播等桿線及地下電纜、管道遷移,由產權單位自行負責。遷移費由建設單位支付。
南京市浦口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有什么?
每個地區的 征地補償 因為經濟發展水平,所以低價是不一樣的,每個人的生活水平也不同,所以需要按照每個人的每個地區的水平制定,一般的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 征地補償標準 的公布網站,在網站上就能夠看到文件的內容,所以在 南京 市浦口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有什么? 南京市浦口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有什么? 關于印發《南京市浦口區征收 集體土地 涉及 房屋補償標準》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各辦局,區各直屬單位: 根據《南京市浦口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浦政規〔2017〕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將《南京市浦口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住宅 房屋征收 補償款標準 住宅房屋實行貨幣征收的,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 購房 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組成,原房補償款、區位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具體標準見附表一。 住宅房屋實行統一建設的,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組成,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具體標準見附表二。 二、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標準 非住宅房屋征收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組成,區位補償款、原房補償款具體標準見附表三。 三、搬家費、住宅房屋征收提前搬家獎勵費補償標準 搬家費及提前搬家獎勵按被征收的合法實有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超過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計算。自征收期限首日起,按時限劃分為二個獎勵期限。 在第一個獎勵期限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標準計算提前搬家獎勵費,不足50000元的補足至50000元。 在第二個獎勵期限內,完成搬家并按規定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的,按每平方米250元標準計算提前搬家獎勵費。 在規定的獎勵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獎勵費,具體見附表四。 被征收人放棄申購 安置房 的(10平方米以上),可按照同片區安置房基準價格的50%給予獎勵。 四、住宅房屋自行過渡費標準 按物價管理部門發布價格為準。 五、房屋裝修單項補償費,圍墻、地坪、道路補償費以及征收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爐灶等拆移補償費標準 1.房屋裝修單項補償費標準調整見附表五; 2.圍墻、地坪、道路補償費標準調整見附表六; 3.電話、有線電視、空調等拆移補償費標準見附表七; 4.爐灶補償費標準見附表八; 5.以上沒有涵蓋到的特殊類別補償,由實施單位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確定。 六、征收安置房片區基準價格指導標準 1.一級片區:安置房基準價格指導標準為5100元/平方米。 2.二級片區:安置房基準價格指導標準為3900元/平方米。 七、適用范圍 1.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實施的項目執行本標準。在此之前已開始實施征收的項目,仍按原政策標準執行; 2.浦口區范圍內的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適用本通知標準; 3.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南京市浦口區 征地 房屋拆遷補償 標準〉的通知》(浦政規〔2014〕3號)、《關于調整和完善浦口區房屋征遷補償政策等標準的通知》(浦政規〔2014〕5號)同時廢止。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政府 2017年6月6日 南京市浦口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有什么?征地的補償在南京的賠償的標準是上面的介紹中已經很具體的而寫出來了,根據土地的等級是分為兩級的,一級的片區的話,土地的征收補償是在5100元左右,二級片區的就是在3900元每平方米這樣,這項政策的實施是在2017年發布實施的,所有南京的浦口區都需要按照這個就決定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