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能否給村民分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如何分配)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費如何分配
征收農村土地需要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定的補償款,然后由村民小組將補償費分配給本村村民。
分配原則:
1、實行統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歸該集體經濟組織。放棄統一安置,則向被征地農民支付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分配給被征地農民。平均分配應適用于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
2、已經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土地股份合作制組織的全體股東。
3、如果農村土地仍然實行統一管理,沒有家庭承包經營,分配對象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
4、征收、征用集體經濟組織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園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分配對象為該集體經濟組織。
5、征收或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的流動土地時,可以分配的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對象是有權承包和經營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新增人口。
法律依據:
《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的分配應當是: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分配給在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具體分配可以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法律客觀: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茫坏门沧魉?。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我想問下關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
一.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等的拆遷和恢復費,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等造成的損失所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費用。國家征收土地時,必然會對承包經營戶的財產造成損失,為了彌補被征地農戶在農田基本建設中投入的損失,理應對被征地農戶予以補償。當發包方即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收到上述費用后,有義務將這些費用支付給相關的農戶。如果拒不支付,則構成對這些農戶的侵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了農民有將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轉的權利。當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方的情況下,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但當承包方采取轉讓,互換的形式流轉時,則原承包方不能取得相關費用。因為轉讓和互換,不同于轉包或出租的形式。轉包或出租,承包方和發包方的承包合同并沒有改變。而轉讓和互換的形式,第三方已經完全取代了原承包方的地位,原承包方已經退出了承包合同,不再享有任何權利和義務。 二.安置補償費分配糾紛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通過支付安置補助費,保障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和生活來源的失地農戶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補助費具有很強的人身性。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6日給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法經(1995)13號復函中曾確定,安置補助費應歸被征地單位所有。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第二款規定,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梢?,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安置補助費并不必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法經(1995)13號復函的精神已不再適用。 當被征地的家庭承包方不需要統一安置時,安置補助費應當發放給該家庭承包方或用于支付該家庭承包方的保險費用。發包方應當支付而拒絕支付安置補助費,侵害了許棄統一安置家庭承包戶的合法權益,該家庭承包戶作為被侵權人起訴發包方,請求發包方支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當予以支持。 三.土地補償費分配糾紛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到土地補償費后,其成員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就土地補償費發生糾紛的情形大量而普遍存在。與其他涉農糾紛相比,該類糾紛往往涉及農民的根本利益,因而具有矛盾激烈,難于化解的特點.目前,由此引發的涉訴信訪已經在整個涉農信訪中占有相當大的比重.農村集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是否能夠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各地的做法不盡相同。有的省通過地方性法規定等方式明確禁止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分配,但另外一些地方則以文件或者地方性法規的方式對此種做法予以認可。有的省則對此問題沒有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24條明確規定,發包方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費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發包方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對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定標準問題,是我國現行法律上的空白點,也是法學界的一個長期爭論而懸而未決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判斷,應當從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具有的自然共同體特征出發,以成員權理論為基礎,以是否形成較為固定的生產,生活為基本條件,并結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記的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常住戶口,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一般原則。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如外出經商,務工等人員在沒有在外地有穩定收入或社會保障時,應當對其村民資格保留。外出學習,服兵役,服刑人員等并不喪失成員資格。因“農嫁農”問題,如嫁出后與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已不存在較為固定的集體生產生活狀態,不宜認定其仍具有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在進入新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實際生產生活,但常住戶口尚保留在原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人,應當認定其具有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對于只是空掛在集體經濟組織,而并不以經營本集體承包地為生活保障的人員,雖然具有本村戶口,但也不能認定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如因成員資格問題與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爭議,可訴至法院要求認定自己的成員資格,由法院作出判定,并要求分配應當分得的土地補償費
村里集體土地被征用,村民有權分么
法律分析:無論你是村民小組,整體的集體土地被征收,村民是否可以分這個補償款,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和相應的司法判例,誰的土地被征收,誰就有錢拿到相應的補償款,如果是村集體的土地被征收,那么村集體是有權拿到補償款,如果是村民小組的村民小組的所有成員都有權利拿到補償款,如果是說明個人的土地被征收,那么只有村民個人有權利拿到補償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
你好:我們村民組的全部土地被征用,征收補償費應當如何分配?是否按現有人口分配?在土地征用前戶口已遷出和死亡的人是否有權分到補償費?如果有權分到補償費,是應該全額付給還是付給土地承包期內的損失部分?如全額付給的話,按理講就已經超出了土地承包合同范圍。在土地征用前的新生兒是否有權分到補償費?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是怎么規定的?鎮政府說上面有文件:土地補償是針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所以,只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口才能得到補償,沒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口就得不到補償。我認為失地農民的界定不應以暫時是否承包到土地為界定條件,新增人口也應界定為失地農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的所有成員都應界定為失地農民,不管他們是否承包到土地。1、 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不應全額補償,應按一定比例的補償。2、 土地征用前的新增人口雖未取得土地,但也應得到一定比例的補償(補償份額應遠大于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補償)。理由:土地歸集體所有,土地承包人與集體簽訂的是30年的承包合同,而不是永久使用權,承包合同至2026年就終止了,所以,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在該集體的權利至2026年也就終止了,對其補償也應補償至2026年為止,不應全額補償。如果對其全額補償,那不就是把30年承包合同無限期延長了嗎?新增人口,雖然暫時沒有取得土地,但2026年后即有取得土地的權力,應按比例分配到2026年的補償。如不對其補償,那不就是剝奪了他們2026年后取得土地的權力了嗎?30年承包合同,賦予人們的是期權,隨著時間的推移,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到一定時期將失去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力,而新增人口將行使重新分配土地的權力。戶口遷出和死亡人口的權力是有期限的,新增人口也只是暫時不能行使取得土地的權力。土地的征用也不是只征用到2026年,而是永久的被征用。假如土地沒有被征用,新增人口在2026年后,有取得土地的權力,但由于征地的原因使這部分人口失去了在2026年后行使權力的土地,這部分人口難道就不屬于失地農民嗎?(戶口遷出的農戶在2026年后會在新的集體分配到土地,而新增人口將變得一無所有,他們才是真正的失地農民)對這部分人口難道就不應該給予補償嗎?
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
以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以村民委員會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將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單位的,征地單位也可根據該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而安置補助費的發放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分配因產權人、種植人相對比較明確,一般不存在很大的爭議,容易產生糾紛的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種:一是由分有責任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均分配,無論其承包的責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誰承包的責任田被征用,就歸誰所有。在實際分配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常以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決定少數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補償費的分配權利,該部份人如果服從時便能順利分配下去,如果他們不服從多數人決定時極易產生糾紛。
法律已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所以有權參與分配的也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而認定的依據一般應以戶籍為原則,但戶籍又不是惟一依據。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承包集體土地被國家征收給予的補償如何分配
首先要明白,征地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是因為公共利益需要;2、縣級以上政府報省級政府批準
3、依法履行了相關程序(附后)
其次,補償標準問題
1、針對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后兩項發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如果未依法獲得補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然,你們也可以通過到上級政府上訪解決(集體上訪在中國比較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幫助。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建設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四條
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
征用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有關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九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第十一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撥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后,有權要求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時限內提供支付清單。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查詢和監督。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對征用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的查詢或者實施中問題的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第十五條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裁決。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怎么分配
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如下: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分配;2、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面向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
一、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怎么分配
1、集體土地征地補償分配如下:
(1)土地補償費歸集體所有,應面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分配;
(2)安置補助費歸土地承包人所有,應面向承包期內失地的土地承包人分配;
(3)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經營種植者和附著物權利人所有,應由村集體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分配。
2、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二、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是什么
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如下:
1、提出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的方案;
2、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后,以書面形式公告;
3、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
4、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資金;
5、交付土地。
村民征地補償款誰發放?
村民 征地補償 款誰發放,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是農民使用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直接發放給農民,土地是村集體組織的,土地補償費應當發放到村委,如果是 征地 上的青苗或附著物,應當歸 土地使用證 所有,安置補助費如果是統一安置,補助費應當歸單位。 一、征地補償款發放流程是怎么樣的 土地是農民使用的,直接發放給農民。土地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發放給集體經濟組織。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費的所有者所有。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 集體土地 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1、土地補償款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補充: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一定區域范圍內(以市、縣行政區域為主),綜合考慮被征收農用地類型、質量、等級、農民對土地的投入以及農產品價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為主要依據測算的綜合收益值。 2、注意土地安置費是另外計算的 安置補助費,是國家征收集體土地后,安置被征收單位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補助費用。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被征用的耕地數量÷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律師 提醒:土地安置費必須??顚S茫魏稳瞬坏媒亓襞灿? 3、歸集體的補償款,也得按村民意愿發放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土地補償費后,應當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7條的規定召開村民會議,在所有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部平均分配此款。如不分配給村民,則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可單獨或共同起訴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要求支付相應份額。 綜上所述, 村民征地補償款誰發放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助費歸村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在得到補償款后,應當召開村民會議,平均分配,如果不按照規定發放,侵犯了村民合法權益,可以集體起訴,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賠償款應當歸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