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合同解除后轉租合同還有效么(承租合同解除后轉租合同還有效嗎)
二房東的轉租合同有效嗎
要視情況而定,我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出租人如果不同意把房屋轉租給第三方時,那么轉租合同就無效。
房屋轉租注意事項有哪些
1、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4、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2)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3)房屋租賃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未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的房屋向境內的外來流動人員轉租,轉租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區、縣公安派出機構申請并取得《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
轉租合同是否有效?轉租合法嗎?
簽訂長期租房合同,這是很多房東的需要,同時,在一些情況中,承租人也希望可以簽訂長期居住合同,因為這樣,可以在房租上得到優惠,同時,也能讓自己的生活更加安定,何樂而不為呢?但是在長期的租期之中,可能因為工作的調動,可能因為一些其他的原因,無法繼續租房,這個時候,很多朋友便會選擇將房屋轉租。那么轉租合同是否有效?轉租合法嗎?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案例!
2001年3月,小王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因為房東身處外地,希望能簽訂長期租約,而小王也因為房東的房租讓步而感到很開心,于是雙方簽訂合同,租期為兩年。半年之后,小王因為換了工作,與居住地過遠,于是想要換地方住,但是又害怕房東不予退還押金,于是在網站上發布租房信息,將現有的租房轉租出去。房東在一次回家時發現自己的房子被轉租,于是告知小王,他沒有權利將房屋轉租,并要求現租房人搬出,并以此要求小王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是現居住人卻拒絕搬出,并拿出了與小王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那么上述案例中小王的轉租合同是否有效呢?他這種轉租的行為又是否是合法的?我國統一合同法第224條第一款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對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依合同法規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對于承租人與次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是否當然有效或無效并未明確。
而顯然,案例中小王的行為是未經房東同意的,小王本身并沒有出租房屋的權利,因此,他與次承租人簽訂的轉租合同也屬于是無效合同,房東要求次承租人搬出房屋的行為也是有理可循的,若房東堅持,次承租人則不得不在規定限期內搬出,而小王則需退還次承租人所繳納的租金等款項。不但如此,房東還有權要求立即與小王解除租賃合同。至于房東要求小王賠償的,雖然屬于合情合理,但在法律上卻并未有明確規定。
房屋轉租合同有效嗎
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房屋轉租 合同的效力 應該從以下幾點考慮: 1、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應取得 房屋出租 人的書面或者口頭同意,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但房屋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作反對表示的(默示),應視為已經取得了房屋出租人的同意,該房屋轉租合同有效。 2、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取得房屋出租人的同意,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房屋轉租合同應認定為效力待定。 房屋出租人在不知情下的轉租,出租人知情后可能會產生兩種態度: 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那么轉租合同有效; 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轉租,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 房屋租賃合同 ,如果出租人解除該合同,轉租合同也就無效。 因此,在房屋出租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的轉租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3、房屋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次承租人,未經房屋出租人同意,房屋出租人在知道該事實后,雖反對房屋轉租,但未與承租人解除原 租賃合同 ,該房屋轉租合同也應有效。 合同法 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 解除合同 ,并沒有規定 合同無效 。 因此在出租人提出解除原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下,轉租合同應予以解除。 《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商品 房屋租賃 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承租人轉租房屋的,應當經出租人書面同意。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房東不允許轉租的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房東不同意轉讓,就有權解除合同,那合同就無效了。轉租是指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轉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兩份租約(原出租人和租約)。如果出租人不同意轉租,則承租人不得將租房轉租給第三方。如果房屋租賃合同上明確指出不能轉租那么將不能轉租,法律規定可以合法轉租,但是必須要經過出租人同意后租賃合同才會繼續有效。否則租賃合同中的條款將會無效。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房屋轉租糾紛如何處理:目前房屋租賃市場有關房子轉租的現象很多,因此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訂立房屋租賃合同時,要特別注意以下三方面的內容:
(一)根據法律規定,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合同。
(二)盡量采用書面合同。對房屋所處地理位置、房屋面積、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詳細約定。
(三)承租人轉租的,應當經過房東同意。未經房東同意,房東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次承租人對房屋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擴展資料:租房時,雙方簽訂租房合同,在合同規定期限內,如果一方違約,另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相應的違約金,具體的違約金額根據合同制定的違約金額支付。
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七百一十六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承租人擅自轉租是否導致轉租合同必然無效?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對合同無效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條是否說明承租人就無權轉租呢?法律如此規定其本意是為了保護出租人的利益的情況下,賦予出租人享有解除合同選擇權。為了防止承租人在未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利用租賃物轉租漁利,攪亂市場價格;也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租賃物進行非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租賃合同轉移的是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目的也是為了使用、收益,所以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承租人依租賃合同取得租賃物后,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出租人不得進行不當干涉。所以承租人進行轉租,是取得收益的一種方法,也是在租賃合同目的范圍內應有的權利,不應該加以否定。所以應當認為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未對租賃物是否可以轉租時,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轉租,并不屬于無權處分,而是正當行使收益權,轉租合同應為有效合同,僅出租人才享有解除其與承租人租賃合同權利。只有出租人與承租人已經明確約定承租期內承租人不能轉租時,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轉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本質上為惡意,屬違約行為,才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出租人不予追認,轉租合同才為無效合同。 對于我國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辦理登記備案,擅自轉租房屋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我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同時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合同法》的解釋(二)對合同效力的認定上規定為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為依據。因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屬國務院部門規章,其性質是行政管理行為,而不是司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