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才有效
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是否有效
目前行政協議可以約定仲裁機構,但是否有效需要具體情況分析。在特定情況下,法院仍可能裁定不予支持。建議在簽訂前咨詢法律專業人士并合理約定仲裁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行政爭議發生后自行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笨梢娦姓V訟存在協商、調解兩種方式。而在協商方式中,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機構是一種常見情況。關于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是否有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首先,若行政協議的內容與行政法律法規相悖,法院仍可能裁定不予支持。其次,如果在協商達成行政協議之前,某一方已經向法院起訴,另一方提出仲裁請求,則法院可能判定該方違反了訴訟協議及其誠信原則,不予支持。同時,行政協議約定仲裁還需要特別關注相關法律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涉及行政機關職權行使的爭議不得仲裁。但是,最高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曾認可過某些行政協議仲裁的效力。因此,在簽訂行政協議之前,建議當事人充分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咨詢專業律師,合理約定仲裁條款。
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是否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進行?行政協議約定仲裁需要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條規定,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約定以下事項:仲裁請求、仲裁機構的名稱、仲裁庭組成方式、仲裁程序、受理仲裁案件的地點、仲裁裁決作出后的效力等。因此,在行政協議中約定仲裁機構時,需要遵守仲裁法的規定,并且理解并合理約定仲裁條款。
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是否有效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建議在簽訂前咨詢法律專業人士并合理約定仲裁條款。同時,需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在合同中采用書面形式約定仲裁請求、仲裁機構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二條 本法所稱仲裁受理機構是指依照本法規定和仲裁協議為當事人提供仲裁服務的機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涉及行政行為的爭議不得仲裁,但人民法院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行政機關依法許可或者批準的具有合同性質的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二、行政賠償的爭議;三、其他法律規定可以仲裁的。
合同條款怎么約定仲裁
1、選定仲裁委員會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僅有仲裁地點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2、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包括首次開庭時)提出異議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對方不提出異議,則仲裁視為有效的爭議解決方式。
3、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需要規范。
4、在合同中不得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
根據法律依據:仲裁協議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一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合同約定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仲裁協議是否有效?
合同中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效力是什么
打官司首先要確定管轄。實務中經常遇到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可向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樣的爭議條款,一旦發生糾紛就不知道怎么辦了。這種既約定仲裁又約定訴訟的爭議條款一般認定無效,一旦發生糾紛,通常情況下是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解決,但有例外。
一、我國《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p>
這種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的協議,違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終局性,其仲裁申請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被仲裁機構受理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正常情況下仲裁機構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三、有正常就有例外,實務中的情況是復雜的。
特殊情況下,仲裁協議無效,但不排除被仲裁機構受理且仲裁。最高人民法院《仲裁法解釋》第七條有一個“但書”規定,即“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币簿褪钦f,雙方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一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也受理了,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的時間是未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就視為另一方當事人同意仲裁庭受理且仲裁。
四、仲裁條款無效后,協議訴訟條款是否有效,需要看約定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協議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符合上述規定,則按協議管轄確定受訴法院;否則,按法定管轄確定,即“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p>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合同中既約定了仲裁,又約定了訴訟的爭議條款的,一般會認定為無效的,發生了糾紛之后,一般情況下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來進行解決,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相關律師。
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一、在合同中如何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1、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處理條款方式如下:
(1)應該對合同爭議管轄法院進行約定。合同爭議管轄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
(2)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真實存在;
(3)仲裁機構的名稱應具體明確;
(4)不得同時約定法院和仲裁機構同時管轄,否則視為約定不明確導致無效,爭議由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二、合同有效的要件有哪些
合同有效的要件有:
1、行為人具有訂立該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的訂立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三、合同無效五種情形是哪幾種
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是:
1、合同當事人沒有締約能力;
2、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請知心規定;
3、合同違背公序良俗;
4、合同意思表示虛假;
5、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在合同中應該怎樣約定爭議處理條款
法律分析:訂立合同時,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確定爭議解決方式,可以協商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任意一種方式。如果選擇訴訟方式的,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中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采用仲裁方式的,應當寫明仲裁事項和仲裁委員會,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的爭議解決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如何判斷購銷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有效還是無效要如何確認
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時,一定要依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一般就是有效條款。在仲裁協議中必須約定以下三項內容:
一是要有明確的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這部分內容在合同的仲裁條款中,通常是提出雙方當事人有權在糾紛發生后,向某一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糾紛。不要在條款中既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又約定向某一法院提起訴訟,這樣的仲裁條款被視為無效。
二是要有仲裁事項。即提出對什么內容申請仲裁。
一般要明確對合同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什么糾紛申請仲裁。如合同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系,雙方在前一合同尚末履行完畢時又簽訂了含有仲裁條款的新合同,且兩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這樣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部分在仲裁管轄范圍內,一部分在訴訟管轄范圍內,所以一旦發生合同爭議,就會出現合同當事人既要進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訴訟的情況。故為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應將對前期沒有約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并寫入新合同爭議條款中。
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雙方必須選定某一個仲裁委員會,就是說所選的仲裁委員會必須有明確的名稱,并在仲裁條款中寫明所選定的是哪一個仲裁委員會。如果僅約定仲裁地點而沒有約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或者約定兩個仲裁委員會的,則視為沒有選定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