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約定仲裁,可以直接訴訟嗎(約定仲裁可以直接起訴嗎)
合同約定仲裁能否直接起訴
法律主觀:
合同約定仲裁不能直接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合同約定仲裁能否直接起訴
不可以,除非合同無效。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法律分析】
合同約定仲裁不可以起訴。仲裁與訴訟是商事實踐中常用的糾紛解決機制,那么在合同糾紛中,一方申請了仲裁,另一方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發生商事糾紛時,有仲裁的必須仲裁,沒有的可直接起訴,仲裁不執行可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無法解決,可繼續提起訴訟。其中注意合同約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也有此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被認定無效,正常情況下仲裁機構不受理,只能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合同約定仲裁能否直接起訴
法律分析:
一、合同約定仲裁的,一般不能起訴。如果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予以受理。合同是只載明了通過仲裁解決糾紛的,應該用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如果仲裁解決不了的,可以提起訴訟解決。
二、符合一定條件可以向法院起訴。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向法院起訴的規定如下:
(1)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2)如果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衍生問題:
仲裁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當事人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
5、鑒定仲裁協議是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雙方當事人口頭訂立仲裁協議無效。
約定既可以申請仲裁又可以向法院訴訟
法律客觀:
《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合同約定仲裁不同意仲裁結果可以提起訴訟嗎
合同約定仲裁不同意仲裁結果能訴訟。雙方可以先行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合同中指定的仲裁機構作為第三方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轄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依據:《仲裁法》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在我國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訴訟
在優化政府行政管理的這一方面我國其實做出了很多的努力的,可能很多民眾對于我國行政機關的執政方式還有一定的誤解的,其實在很多關系到民眾基本權益的重大事項當中,國家也是通過協商的這種方式來和民眾達成共同的合作的。比較常見的就是行政合同,但是行政合同引發的糾紛以后,有些民眾比較關注在我國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 訴訟 ? 一、在我國行政合同約定仲裁能不能訴訟? 1、既然約定是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起訴了。 2、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受理。即使受理了,對方一提異議,法院會立即駁回起訴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六條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 裁定駁回起訴 :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 仲裁法 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 二、行政 合同的效力 的影響因素 行政合同效力主要包括主體標準、目的標準與行政優益權標準三種。 (1)主體標準、即主體之一是否為行政機關; (2)目的標準,即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公共利益還是簽約主體的個體私利。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責,完成行政任務,為公共利益;民商事合同簽訂的目的是為了合同主體的個體利益。 (3)行政優益標準,即從合同主體是否享有行政優益權進行判斷。 換言之,在合同的簽訂、履行、解除、終止過程中,行政機關是否居于主導地位,行政職權是否在 合同履行 中直主導作用,行政主體是否享有合同的發起權、合同履行的監督權和指揮權、單方面變更合同權、單方面 解除合同 權等。在其權利義務的約定上,是否體現行政管理關系,是否具有不對等性。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合同內容體現出不平等的行政管理關系,則為行政合同,反之,則為民商事合同。 因為在合同當中約定的選擇解決爭議的第一辦法是仲裁,那么我們不能夠直接跳過仲裁提起訴訟的,就算直接訴訟到法院也根本就不會受理的。只能是在仲裁結果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再走司法訴訟的程序來維護權益才可以。
合同中約定仲裁的可以起訴嗎
法律主觀:
看情況: 一、合同當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 合同當事人 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合同當事人應當先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仲裁,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 《 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