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公證的法律規定有什么(贈與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對贈與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民法典對無償贈與的規定是怎樣的
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繼承與贈與的區別有哪些
繼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時遺留的財產依法轉移給他人所有的制度。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
“贈與”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實質是財產所有權的轉移。贈與行為一般要通過法律程序來完成,即簽訂贈與合同(也有口頭合同和其它形式)。
綜上所述,贈與人自愿承擔將財產無償贈與對方的義務,但不享受對等的權利;受贈人則享有無償接受對方所贈與的財產的權利,一般不承擔法律上的義務。
三、遺贈撫養協議是什么
遺贈撫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扶養人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但法定繼承人不能作為此類協議的一方主體。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法律規定條文
法律主觀:
贈與合同在法律上規定是:贈與合同是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而他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但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也可以依法撤銷贈與。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條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贈與合同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法律對贈與合同的規定如下: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民法典對贈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贈與的規定如下:
1、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2、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3、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4、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6、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8、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9、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10、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法律的重要性如下:
1、法律對人的行為具有引導作用。對人的行為的指引有兩種形式:個別性指引和規范性指引;
2、法律作為一種行為準則,具有判斷、衡量他人行為合法與否的評判作用;
3、法律對人的行為具有教育作用,這種作用表現為實景作用和示范作用;
4、通過法律,人們可以事前預計到自己或者他人的行為是合法還是違法,在法律上是有效還是無效,會有什么法律后果等;
5、法律可以通過制裁違法犯罪行為來強制人們遵守法律;
6、法律的社會作用,是執法作為特殊的社會規范,為實現階級統治的社會目的而發揮的作用;
7、法律的社會作用大致包括兩個方面:意識政治職能,即維護階級統治;二是社會職能,即履行社會公共事物。
法律的意義如下:
1、法律的秩序意義。法律在構建社會秩序中起著主要作用,法律的形成保證著人類的生存,保證著社會的發展。在現代社會,國家意志在秩序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這取決于人對理性能力的確信;
2、法律的自由意義。法律提供給個人選擇的機會,法律明確行為模式,讓行為人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模式。另外,法律將個人自由賦予法律的形式,成為法律權利,使自由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護。最后,法律通過劃定自由的界限,為普遍自由的實現提供前提。法律即使限制自由也是為了每個人更好地實現自由;
3、法律的正義意義。正義是法律的理想或價值目標,法律通過分配權利義務,懲罰違法犯罪以保障正義,補償受害者以恢復正義;
4、法律的效率意義。在當代,法律對生活的滲透無所不在,這使得法律的效率意義更加重要。在提倡兼顧平等與效率的同時,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效率的實現;
5、法律的利益意義。法律確認利益,通過平衡沖突進行社會控制,解決社會糾紛,平息社會矛盾,恢復社會常態,促進社會發展。
綜上所述,贈與是一種法律行為,贈與人和受贈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的要求。同時,贈與應當合理、真實、合法,并且符合相關質量、數量、價值和安全等標準,確保受贈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定義】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
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予的法律規定
1、贈與的法律規定,分為約定和法定兩部分,約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公證的贈與合同除外。
2、法定的撤銷受贈與人侵害或損害贈與人權利或權益即不當行為或不作為可以撤銷,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3、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關于贈與的規定
法律主觀:
一、我國民法典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
(一)未經公正的 贈與合同 為實踐合同,即除了有贈與人的贈與意思表示成立,還需實際的所有權轉移才能夠使贈與合同生效。其中不動產為登記,動產為交付占有。
(二)經公證機關公正有效的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即雙方當事人關于贈與的合同經公證后不需轉移所有權就可以成立生效了。
(三)關于附條件的贈與合同一般在條件成就之時才生效。
(四)社會捐助,公益捐助與經公證的贈與合同相似,此類贈與也叫特種贈與,同樣是諾成合同
二、贈與合同可以加附加條件嗎
贈與合同可以附條件。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三、贈與合同含義是什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之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贈與的財產不限于所有權的移轉,如 抵押權 、 地役權 等,均可作為贈與的標的。
贈與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質:
(一)贈與合同是一種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
(二)吸收了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宣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
(三)贈與合同具有無償性。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贈與合同公證細則
法律主觀:
贈與合同是否要公證,法律沒有強制性的規定,是否公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公證可以去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但如果贈與的是不動產的,則需要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