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合同的變更(民法總則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
民法典中關于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對合同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訂立、履行、變更、轉讓和解除等方面,同時加強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力,并從制度層面完善了合同的保障機制。
根據《民法典》第六編的規定,《合同》是最常見的法律行為形式。民法典對合同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訂立合同:合同的訂立應當基于真實意思,雙方達成協議,確定標的、價格、數量等主要條款,并簽訂書面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2. 履行合同:合同履行應當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期限履行。3. 變更合同:雙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進行協商,并簽訂書面協議。4. 轉讓合同:合同權利可以依法被轉讓,但需要經過雙方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5.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需要根據約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協商一致等方式進行。此外,民法典對于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力也進行了加強,并在制度層面完善了合同的保障機制。比如,規定了違約責任、損害賠償等具體的法律后果,同時還明確了契約自由原則,保障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合同有哪些類型?合同類型非常多,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很多種。比較常見的分類方法包括:1. 根據合同的性質,可分為買賣合同、租賃合同、服務合同等。2. 根據合同的形式,可分為書面合同、口頭合同、電子合同等。3. 根據合同的對象,可分為國內合同、國際合同等。4. 根據合同的內容,可分為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等。
合同在現代社會中扮演著重要的法律作用?!睹穹ǖ洹逢P于合同的規定,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完善了合同的保障機制,同時強調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約束力。在簽訂合同時,各方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并對自身的權利義務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條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合同內容,履行合同義務,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 合同協商變更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法典合同的變更和轉讓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協商一致的話,就可以進行轉讓或者是變更。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人的變更,具體包括以下含義:,1.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因此,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能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2.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屬于《民法典》的調整范圍,與物權轉讓有著本質的區別。,3.合同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主體變更,是不需要重新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如果協商一致,也可以重新簽訂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合同變更協議一般自合同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后成立,字成立起生效。,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
《合同法》第77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總則合同無效調整了哪些
法律分析:民法總則共調整了6條合同無效的情形,分別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部分無效、部分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失效)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條 第二款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條 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第一百五十七條 后半部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法典規定合同簽訂后是否能變更
法律分析:合同簽訂后能變更。當事人簽訂合同后,可能由于某些原因需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或補充,如對原合同中約定不夠清楚的部分加以明確、細化,或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實際情況對雙方的權利義務加以調整或改變。這種對合同內容的修改或改變就是合同的變更。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民法典中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
法律分析:一、概念:
所謂的合同變更,是指在不改變主體而使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現象。合同變更不僅在實踐中司空見慣,也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內容。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
1、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如上所述,狹義的合同變更即指合同內容的變化而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化。
3、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如果是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變更合同,則必須遵循有關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如果是根據法律規定變更合同,則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變更合同。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的,必須遵守這種要求。
三、民法典中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
(1)第543條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條件,即當事人協商一致即可以變更合同。
(2)第544條規定了合同變更內容不明的處理,約定變更內容約定步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民法總則可變更合同主要內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可變更合同主要內容是:1、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2、脅迫。3、乘人之危。4、重大誤解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合同標準的的誤解。5、顯失公平可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已廢止)
第一百四十六條 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四十七條 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 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合同編調整的范圍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一、民法典合同編對合同的效力有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二、越權訂立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1、越權訂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2、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效力: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民法典總則編第六章第三節和合同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需注意: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三、免責條款和爭議解決條款效力是怎樣的1、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2、爭議解決條款效力: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的調整范圍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的調整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變更;
合同的效力和解除;
合同的保證和擔保;
合同的違約和損害賠償;
合同的無效和撤銷;
合同的特別規定等。
合同編主要規定了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合同的定義、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合同的解除等方面。同時,合同編還對合同的保證和擔保、違約和損害賠償、無效和撤銷等情況作出了相應規定。此外,在合同編中,還特別規定了一些特殊類型的合同,如不動產買賣合同、勞動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
合同法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有哪些
合同法變更合同相關法律有合同法第77條、民法典第543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民法典第544條: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民法典第533條:情勢變更等。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與原合同法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的主要修改內容有
《民法典》合同編與舊《合同法》相比,在總體體例、條款布局上的修改之處。
由舊《合同法》的總則和分則兩部分修改為通則、典型合同及準合同三部分。
合同編第一分編為通則部分,對應舊《合同法》總則部分,二者相比,新增:合同的保全,關于什么是合同的保全?我們在后面部分會講到。刪除了舊《合同法》的:其他規定。
合同編第二分編為典型合同部分,對應舊《合同法》分則部分,二者相比新增:保證合同、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合伙合同,同時把原舊《合同法》的居間合同修改為“中介合同”。
合同編新增第三分編:準合同,分為兩類: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把原來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這兩類情形放在了合同篇當中,賦予了在這兩類法定情形下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具有了相當于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另外,對部分條款進行了調整,舊《合同法》總則第一章一般規定中部分條款,例如平等原則、合同自由原則等,在《民法典》合同編中取消,規定在《民法典》總則第一章。舊《合同法》總則第三章部分內容,特別是可撤銷合同、無效合同等規定,從《民法典》合同編中取消,由《民法典》總則第六章民事法律行為作出相關規定。舊《合同法》總則中關于簽訂合同代理權的規定,放在了《民法典》總則第七章。
以上條款的調整,都是基于訂立及履行合同都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一部分,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行為,因此在《民法典》總則部分一并作出規定。
二、特定身份關系的協議,舊的規定是不適用《合同法》,但合同編增加了可以參照適用。
舊《合同法》第二條:“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對該條增加內容:“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p>
三、《民法典》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性規定。舊《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是對合同作出了嚴格的相對性原則規定,合同只是在相對人之間有效,權利義務關系不能約束合同外的第三人。而《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條變更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