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的條件都有哪些(解除合同的條件有哪些內容)
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有
法定解除合同有如下條件: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因一方違約或履行存在重大瑕疵,導致根本目的無法實現的;
3、一方預期違約的;
4、其他條件。
合同的法定解除條件有以下幾種: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自然災害。自然災害包括地震、水災等因自然界的力量引發的災害。自然災害的發生,常常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需要解除合同。戰爭。戰爭的爆發可能影響到一國以至于更多國家的經濟秩序,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指一些偶發的阻礙合同履行的事件。比如罷工、騷亂,一些國家認為屬于不可抗力。政府行為。主要指合同訂立后,政府頒布新的政策、法律,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2、因預期違約解除。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遲延履行解除。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4、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超過期限履行合同,債權人將不接受履行,而債務人履行遲延。又比如,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無法通過修理、替換、降價的方法予以補救。5、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情形。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法律規定解除的條件,并不是說具備這些條件,當事人必須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權利,應由當事人決定。
當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符合什么條件時,才可以解除合同?
(1)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所謂主要債務,應當依照合同的個案進行判斷,一般說來,影響合同目的實現的債務,應為主要債務。比如買賣合同,在履行期限內交付的標的物只占合同約定的很少一部分,不能滿足債權人的使用要求,應認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有時,遲延履行的部分在合同中所占物質比例不大,但卻至關重要,比如,購買機械設備,債務人交付了所有的設備,但遲遲不交付合同約定的有關設備的安裝使用技術資料,使債權人不能利用該設備,也應認為是遲延履行了主要債務。(2)經催告后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債務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的,債權人應當規定一合理期間,催告債務人履行。該合理期間根據債務履行的難易程度和所需要時間的長短確定,超過該合理期間債務人仍不履行的,表明債務人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者根本不可能再履行合同,在此情況下,如果仍要債權人等待履行,不僅對債權人不公平,也會給其造成更大的損失,因此,債權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有哪些
勞動合同的解除條件如下: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開除員工的流程如下:
1、由解除決定人單位主管、勞動者遞交解除申請書;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并報主管審批;
3、通知所在部門及職工辦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設備等;
4、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有關部門與職工辦理結算工資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6、給職工辦理黨、團、工會組織關系和檔案等轉移手續;
7、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單和公積金轉移手續等事項;
8、給職工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綜上所述,符合法定的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出具勞動解除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的解除應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的解除應具備發生不可抗力條件等。
合同解除應具備的條件:發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在此情況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系;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介紹: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用人單位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存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失職等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法性,勞動合同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做到主體合法、內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勞動合同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認和保護;
2、協商一致性,在合法的前提下,勞動合同的訂立必須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是雙方“合意”的表現不能是單方意思表示的結果;
3、合同主體地位平等,在勞動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因為各自性質的不同而處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對另一方進行脅迫或強制命令,嚴禁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橫加限制或強迫命令的情況,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價有償,勞動合同明確雙方在勞動關系中的地位作用,勞動合同是一種雙務有償合同,勞動者承擔和完成用人單位分配的勞動任務,用人單位付給勞動者一定的報酬,并負責勞動者的保險金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的解除要滿足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合同的解除要滿足的條件有:
1、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采取適當的形式。
法定解除的,需要出現法定解除事由,如不可抗力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當事人通過法律解除合同具備的條件是哪些
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2、達成合同解除條件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根本違約情形出現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合同的解除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達成合同解除條件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根本違約情形出現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合同解除后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合同解除后,合同關系解除,就不存在違約責任。合同經解除,其效力消滅。但合同是溯及消滅還是向將來消滅,應視合同類型而定。通常持續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只向將來發生,已履行的義務繼續有效,如供電合同等,一次性合同解除后,其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視為自始不成立,當事人已履行或因不履行而受損害的,則發生返還財產和損害賠償的效力,換言之,解除合同可能造成的財產權益違反等價有償原則,要平復這種權利義務的失衡,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之。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合同解除后,雙方當事人不再有履行義務的責任,當事人可以約定終止,也可以按照法定條件終止。
根據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而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清理的條款。
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滿足哪些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合同解除的條件可以有什么
合同解除的條件如下: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的,為預期違約。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合同的目的將不能實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要求另一方當事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后才能主張救濟,則將會對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在預期違約的情況下,應當允許當事人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表明債務人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或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所以,應當允許債權人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實現目的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在合同中,如果合同的履行期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至關重要,違反了規定的期限將會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一旦發生遲延履行,則應當允許解除合同。除遲延履行外,其他違約行為也有可能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這也構成解除合同的條件。其他違約行為,如拒絕履行、瑕疵履行、部分履行等,如果這些違約行為對實現合同的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則債權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有法律規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情形時,當事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例如,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則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在財產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哪些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與員工已經協商達成一致;員工提前三十日向公司發出書面的辭職報告;員工有嚴重違紀、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的,公司依法辭退員工;或者員工依法單方面與公司解約等。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勞動合同違法解除怎么賠償: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合同解除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合同解除的條件分別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解除條件的,解除條件成就時,可以解除合同;合同出現法定解除事由時,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