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
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答案】:單方解除又稱法定解除。是指在具備法律事由時,合同一方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效力的解除。根據我國《合同法》第 94條的規定,行使單方解除權的法定事由主要是發生不可抗力或一方違約致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不可能。具體來說,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項: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所謂不可抗力,依《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一般來說,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都屬于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是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只有不可抗力的發生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權解除合同。
(2)在履行期間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延遲履行是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對方主張解除合同,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延遲履行的債務必須是主要債務。二是經催告后債務人仍未履行的。債務人延遲履行主要債務時,債務人應當規定一定的合理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
(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由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在許多合同中,合同的履行期限對于債權的實現至關重要,如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合同,則可能構成根本違約,從而使合同目的落空,因此在此種情況下,非違約方可以解除合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如根據《合同法》69條的規定,因行使不安抗辯權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應及時通知你,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行使解除權應遵照下列程序進行:第一,具備合同法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當事人才有權解除合同。第二,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無需對方同意,也不需要對方答復。但是,對方對此提出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裁決合同是否應當解除。對于行使解除權的通知形式,合同法未作規定,操作上以書面形式為宜。第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未辦理有關手續,合同不能終止。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有合理合法的理由時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有以下三種方式:(1)《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秳趧雍贤ā返?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3)《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的程序應注意,工會要發揮作用?!秳趧雍贤ā返?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如何單方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需要怎么做
想要解除合同可以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1)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解除合同;
(2)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一方當事人單方面即可提出解除合同。不過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3)當出現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時,解除權人可以行使解除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如下: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關于單方解除合同的規定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嗎
法律主觀:
可以解除合同,在對方明確違反雙方的合同條款時,是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當事人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這就是合同的單方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的、對其發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條件,包括自然災害、戰爭、社會異常事件等。,(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主要債務即次要債務的對稱,是指根據合同的約定,當事人應當承擔債務的大部分或者對債權人權利有重要或根本性影響的部分。,(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仍未履行合同債務;或對于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債務人在債權人提出履行的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如果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或者其他合同條款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至關重要,一方有違約行為將嚴重影響到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時,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催告程序而直接單方解除合同。比如季節性、時效性強的標的物遲延交貨,則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五)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終止履行。終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終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貨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只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論是否存在書面形式,當事人就應完全誠實守信地履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果滿足合同解除的條件的,通知到對方,即可解除合同。,口頭協議是協議的一種,但有其非常明顯的局限性,它是指不用書面的形式,通過口頭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一般是有法律效應的??陬^協議與書面形式的合同相對應。法律規定有些種類的合同是必須用書面方式簽定的,否則一定要有第三方當事人證明或口供。,合同違約是對另一方的失信,違約方是沒有權利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另一方是有權解除合同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的其他情形。
是否可以單方終止合同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單方終止合同的,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終止合同的,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在履行期間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非違約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享有單方終止合同的權利。
三、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的。違約方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不履行的,非違約方可以終止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違約的程度要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出現法律規定特定單方終止合同的情形。例如關于承攬合同的終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
法律主觀:
單方解除合同 的法定條件為: 1、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實現; 2、一方當事人 不履行合同 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 3、 不定期合同 為持續履行債務的,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屆滿 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 隨時解除合同 ,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