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成功時合同生效嗎(要約生效與合同生效)
法律上規定要約在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上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一、法律上規定要約在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上規定要約的生效時間是: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我國《合同法》第16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可見我國法律采納了到達主義。但對于要約的生效時間還應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送達并不一定實際送達到受要約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所能夠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約人的信箱等)即為到達。如果要約人未特定限制時間,應以要約能夠到達的合理時間為準。
2、在要約人發出要約但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要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約的內容。
3、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參見《合同法》第16條)。
二、要約的有效期是多久
要約的生效時間還包括要約的存續期間,也就是指要約可在多長時間內發生法律效力。要約的期限由要約人決定,如果要約人沒有明確規定,則只能以要約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合理期限。具體來說,如果要約沒有明確規定該要約的存續期限,則應區分如下兩種情況:
1、以口頭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承諾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約人立即作出承諾的時候,才能對要約人產生約束力,如果受要約人沒有立即作出承諾,則要約失去效力。
2、以書面形式發出的要約,如果要約人在要約中具體規定了存續期限(如規定本要約有效期限為10天,或規定本要約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復有效),則該期限為要約的有效存續期限;如果要約中沒有規定存續期限,則應當確定一段合理時間作為要約存續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項內容:要約到達受要約人的時間;作出承諾所必要的時間;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所必需的時間。
需要明確的是,要約的生效必須要由受約人作出答復后才可以,因此,如果在受約人不作出答復的情況下,要約的生效需要作出一定的期限規定,在超出規定的期限內,受約人沒有作出回復的,視同要約生效。另外,涉及到以口頭方式發現的要約,應當立即由受約人作出承諾。
要約生效時合同就成立并生效嗎
一、民法典中要約生效合同成立了嗎
要約送達受要約人后生效,要約生效的,合同未成立,要受要約人作出的承諾生效后,合同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時間】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區別
1、內容判斷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使其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合同的成立與否屬于事實判斷問題,其重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與否則是法律價值判斷問題,其重點在于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規定,能否發生法律上的效力。判斷合同是否成立,其結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實,而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其結果則有生效、無效、效力待定、可變更、可撤銷等多種情形。
2、成立和生效適用規則不同。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有從事合同行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選擇合同的相對人、訂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內容,依其自由意志創設權利義務關系。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要約發出后,要約送達愛要約人時生效,但要約生效的,合同未生效,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并且承諾生效后,合同才會成立,依法成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
要約在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主觀:
依據相關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果是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 要約的生效 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生效后合同成立了嗎
法律分析: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內容作出了承諾的,合同并不會立即成立,要等到承諾生效后,合同才會成立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四百七十九條 承諾的定義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要約被承諾以后合同成立了嗎
依據我國法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法律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合同只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就生效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效力分別是什么
(一)要約的效力。
《民法典》第482條規定:“要約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自要約實際送達給特定的受要約人時,要約即發生法律效力,要約人不得在事先未聲明的情況下撤回或變更要約,否則構成違反前合同義務,要承擔締約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需明確一點,到達是指要約的意思表示額 觀上傳遞到受要約人處即可,而不管受要約人主觀上是否實際了解到要約的具體內容。例如,要約以電傳方式傳遞,受要約人收到后因臨時有事未來得及看其內容,要約也生效。
(二)承諾的效力。
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將近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承諾的生效亦采取到達主義,與要約相同。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條 【 承諾生效時間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三)要約邀請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采取將要約邀請“視為要約”的方式,把要約邀請轉化為要約后賦予其法律效力。
合同的邀約效力又稱要約的約束力,是指要約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包括對要約人的效力和對相對人的效力兩方面。
二、民法典中合同和承諾書相矛盾有效嗎
合同和承諾書相矛盾時是無效的。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規定了采用要約和承諾這種方式進行訂立合同的,要求承諾生效時合同才會成立,當承諾和合同矛盾時說明合同無效未成立。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條【承諾的定義】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同訂立分為要約和承諾
(一)要約,要約也稱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建議。要約中要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愿和合同應有的主要條款、要求對方作出答復的期限等內容。在要約約定的對方答復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
(二)承諾,承諾也稱接受訂約提議,是當事人一方完全同意要約方提出要約的主要內容和條件的答復。
要約人收到承諾時,雙方就要訂立合同;如收到承諾時已具備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形式,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要約的接受方不完全同意要約而改變了其中的主要條款,就意味著對原來訂約條件的拒絕,而是接受方提出了新的訂約提議。訂立合同的過程,往往是一方提出要約,另一方又再提出新的要約,反復多次,如最后合同關系能成立,總是有一方完全接受了對方的要約內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在邀約中作出承諾合同成立嗎
法律分析:在邀約中作出承諾的,合同還沒有成立,承諾要生效后合同才成立,而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條【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四百八十二條【承諾期限的起點】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四百八十三條【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四百八十四條【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四百七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合同要約在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主觀:
合同要約如果以對話方式作出的,在受要約人知道其內容的時候生效。如果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內作出承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采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四百七十四條
要約生效的時間適用本法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