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撤銷權的行使條件之一是債權人須對)
什么是撤銷權舉例說明
法律主觀:
撤銷權是債權人保全其債權的一種方式,債權人在債務人具有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無償或以明顯低價處分其財產等情形時,可以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行使撤銷權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1、債務人有使自己的財產減少或負擔增加的行為。
2、債務人的行為發生在債權成立之后,并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債務人的行為危害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什么情況下能行使撤銷權
法律主觀: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 二、在可撤銷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撤銷權并非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也就是說,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間內行使撤銷權。 三、根據2021年《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和任意撤銷權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兩者的法律依據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依據是《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而行使法定撤銷權的依據則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第一款。二、兩者適用的條件不同。1、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包括:(1)贈與合同尚未履行,贈與物的物權尚未發生轉移。(2)贈與合同不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的性質;(3)贈與合同尚未經過公證。2、法定撤銷權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贈與人行使的撤銷贈與的權利。三、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銷權的后果是,生效的贈與合同從此失去效力(但已經履行部分有效),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贈與物的所有權不變,受贈人的履行請求權也隨之消滅。行使法定撤銷權的后果是,不僅尚未履行的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經履行的贈與合同也失效,在贈與物的物權發生轉移的情況下,贈與人可以受贈人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三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善意相對人如何行使撤銷權
法律分析:1、必須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撤銷;如果追認在先,那么合同即已發生效力,自然也就不能再撤銷了;
2、善意相對人在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合同時,不知道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締約能力受到限制,或者雖然知道但有合理理由認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已獲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明知其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仍與其訂立合同,則表明相對人具有惡意,法律自無必要對其進行保護而允許其享有撤銷權。
3、善意相對人撤銷的意思表示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
合同法對撤銷權行使的規定,有以下幾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2、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善意相對人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可以行使撤銷權。
3、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是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實施或無償、低價轉讓、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受損害的債權人有權行使撤銷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法律主觀:
法定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有,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等方式無償處分其財產權益,損害了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債權人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行使撤銷權;并且行使的范圍是以其債權為限,在一年內行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