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情形具有哪些
怠于行使追償權的情形
追償權是指當債權人的債務人無力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在法律上,債權人有義務行使追償權,因為這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追償權,會有哪些情形呢?
1. 追償權消滅:如果債權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未行使追償權,那么追償權將會消滅。例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對于已經履行的債務,應當在一年內行使追償權,逾期將消滅。
2. 被動承擔損失: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追償權,就可能導致債權人無法獲得應有的賠償,而被動承擔損失。例如,如果債務人因為違約而造成了債權人的損失,但債權人未行使追償權,那么債權人就需要自己承擔這些損失。
3. 法律責任:如果債權人怠于行使追償權,導致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那么債權人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如果債權人因為怠于行使追償權而導致第三方轉移財產,那么債權人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債權人怠于行使追償權可能會導致追償權消滅、被動承擔損失、承擔法律責任等不利后果。因此,債權人應當積極行使追償權,及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的情況有哪些
法律分析: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怠于行使權利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債務人的債權到期,若不及時行使權利,將可能引起權利消滅或者發生權利變動的不利后果,或者可能不當減少債務人的財產而損害一般債權人的利益。不存在阻礙債務人行使權利的客觀障礙,若債務人因為客觀障礙不能行使權利,則不得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對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的情況有哪些
債權人在以下情況下不得行使代位權: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有哪些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方式包括:
1、以徑行方式行使代位權,便于操作、減少訴訟,符合訴訟經濟原則;
2、以訴訟方式行使代位權,為了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而任意處分債務人的權利,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在行使過程中爭議的產生,保證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獲利益能在各債權人之間合理分配,故此應該設立嚴格的法律程序,規定代位權必須通過訴訟方式行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怠于行使權利什么意思
在債權債務關系形成之后,作為債務人需要積極的履行自己的還款義務,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實現,一旦債務人故意不還錢或者有意逃避債務,則屬于怠于行使權利,那么,怠于行使權利什么意思?下面跟著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怠于行使權利什么意思
怠于行使權利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債務人的債權到期,若不及時行使權利,將可能引起權利消滅或者發生權利變動的不利后果,或者可能不當減少債務人的財產而損害一般債權人的利益。不存在阻礙債務人行使權利的客觀障礙,若債務人因為客觀障礙不能行使權利,則不得以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對待。
債務人已經對第三人行使權利,但其行使權利的方法有所不當或者其結果并非有利,不屬于債務人消極地不行使權利的范疇。消極地不行使權利,表現在債務人方面主要為債務人“消極地不作為”。至于債務人是否有行使權利的意圖,以及債權人是否已催告過債務人行使權利、債務人消極地不作為是否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則非所問。
二、判定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標準
主觀意圖上,怠于行使權利應表現為主觀上的消極狀態。因為主觀上的意圖較難以客觀的標準判斷,所以學界通說觀點認為,在怠于行使權利的判斷上主觀上的故意、過失在所不問。但筆者認為,任何主觀上的意圖均可通過外在的行使予以印證。主觀上的消極狀態也可以通過外在的行為進行判斷,即債務人在無客觀條件限制的情況下,不作為或者遲延作為。如果因不可抗力、確實無法履行等客觀因素的限制,債務人的債權根本無法實現,則債務人的不作為并不能視為消極。但如果無客觀條件限制,能夠實現權利的情況下,債務人的不作為應視為怠于行使權利。
從外在行為方面,怠于行使表現為未及時作為。債務人未在合理的期限內主張權利,即未及時作為。合理的期限應結合合同法中對履行期限的規定以及交易習慣進行判斷。在舉證責任方面,對于債權人而言,因其客觀上無法證明債務人存在不作為的狀態,故應當由債務人舉證證明其已經作為,即積極的向次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如果債務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已經向次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應由債務人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客觀結果應作為判斷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決定因素。如果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無客觀因素制約,能夠實現而未實現,則應認定為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例如,債務人雖然對次債務人提起了訴訟,但在訴訟中,雙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而向法院申請撤訴,不能僅僅因債務人已經起訴就認為其未怠于行使權利;而應從和解撤訴后,次債務人是否已經將債務履行完畢的結果因素來考察;再比如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已經法院判決確定,但債務人在判決生效之后不向法院申請執行等行為,都應從債權無客觀障礙能夠實現,但未能實現的結果狀態來考察認定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
在審理具體案件中應將主觀因素、外在表現與客觀結果三個方面進行綜合的考量,以判斷債務人是否怠于行使權利。不能僅僅因為立法者將“債務人是否提起訴訟或者仲裁”這一種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形式規定為認定標準,便一葉障目的認為凡是債務人提起了訴訟便不能認定債務人有怠于行使權利的狀況,甚至得出債權人不能主張代位權的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以上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怠于行使權利什么意思的相關內容,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對債權人的到期還款義務,如果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債權人可以提起訴訟,主張自己的到期債權,要求對方履行還款義務。
合同債權人代位權行使有哪些條件
法律分析:(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須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權的存在是代位權存在的基礎,如果債權債務關系并不成立,債權即不存在,債權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權。
(二)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此處所說的權利,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第三,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三)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所謂能夠行使,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四)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