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債權人的權利有什么
債權人是否有權破產?
債權人享有破產申請權。債務人、債權人和對企業破產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都可以申請破產清算。如果上述人員依法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需要提供破產申請書和有關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八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的職權包括
法律分析:我國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有:1、核查債權情況;2、向人民法院申請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3、監督管理人;4、任免債權人委員會成員;5、決定債務人的營業停續;6、通過重整計劃、通過和解協議、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六十一條 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一)核查債權;(二)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三)監督管理人;(四)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五)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六)通過重整計劃;(七)通過和解協議;(八)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九)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十)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
企業破產法對債權人保護的具體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企業破產過程中損害 債權人權益 的表現: 一、債權人申請宣告 債務人破產 的權利難以行使。 據調查,大多數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提起,企業破產由債權人申請的不到10%,其他全是由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同企業領導秘密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的。由于對債務人經營情況難以全面了解,破產法對資不抵債企業破產的時間界限也未規定,即對企業負債多少或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多久后應強制其破產沒有作出規定,這就使已達破產邊緣的企業在債權人因客觀情況不能提出破產申請,債務企業又沒有申請破產義務的情況下,企業的財產狀況持續惡化,使債權人遭受不應有的損失擴大了。 二、債權人在破產案件審理中的合法權利難以落實。 依照《破產法》和《 民事訴訟法 》中破產還債程序的規定, 債權人會議 的職權是“討論和通過破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然而在目前很多案例中,包括銀行在內的債權人在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上均沒有表決權。清算組和法院確定什么方案,就實施什么方案,在沒有得到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情況下,法院便裁定予以執行,債權人的意志和利益不能很好地得到體現和保證。 三、債權人的抵押、擔保物 優先受償權 受到侵害。 許多地方有意制造抵押權人之合法有效抵押為無效抵押的假象,剝奪銀行等有效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強行宣布抵押財產并入破產財產,使抵押權人只同一般債權人那樣享有同等的受償權,因此造成額外損失。 四、在破產案件執行中,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執行困難,債權人受償財產得不到保障,債權人贏了官司輸了錢的情況屢見不鮮。 據調查,在破產案件中,半數破產企業的清償率為0,清償率最高的只有30%左右,其余清償率均在7%———15%之間。由于破產企業往往是財務狀況惡化到極點才 進入破產程序 ,破產財產極少。而且許多破產企業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目與實際脫節,清算難度比較大;再者,企業要債難是普遍現象, 破產企業債權 也很難兌現,債權難以全部收回,財產難以及時到賬、準確評估,實踐中往往又不能因一兩筆債務尚未收回就停止破產程序的進行,其結果是直接導致債權人受償率降低。 五、一些破產企業“假破產真逃債”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除確實由于破產企業無產可破外,債務人想方設法低估破產財產價值、壓低償債比例、轉移破產財產的現象比較普遍。有些企業將企業財產轉移,另立公司或劃小核算單位,搞空殼假破產,待破產清算結束免去余債后,以原企業的有效資產為基礎再重新開張,甚至出現了企業一面靜悄悄地醞釀破產,一面又緊鑼密鼓地投資興辦新廠的怪事;有的企業利用破產清算中獲取的高額優先受償費(包括職工安置費),重新組合、入股聯營建立起新的企業;一些部門從地方、部門保護出發,幫助企業出謀劃策,以使企業“起死回生”,破產成了某些地方政府保“一方平安”,使企業甩掉“包袱”輕裝前進的最佳選擇。如此“破產”,令債權人叫苦不迭。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破產法債權人的權利
法律分析:企業破產債權人的權利:向人民法院依法申報債權;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以及享有表決權。但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五十九條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外,不得行使表決權。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于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十項規定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債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代理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提交債權人的授權委托書。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第六十四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該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于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企業破產后,最大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受償權?
企業破產后,最大債權人不具有優先受償權,而是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有優先受償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條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權利的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利未能完全受償的,其未受償的債權作為普通債權;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作為普通債權。
第一百一十三條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應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3、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破產債權人
法律分析:破產債權人是指在破產宣告前已成立并且在破產程序中享有要求破產人履行債務請求權的人。破產債權人的分類:
(1)因合同而產生的債權人。
(2)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人。
(3)因不當得利而發生的返還請求權人。包括原物返還、原物價值返還、原物孳息返還的請求權人。
(4)因無因管理而發生的費用返還請求權人。
(5)對債務人享有法定優先權的請求權人。這里的法定優先權主要包括工資和勞務報酬請求權、社會保險和勞動保險費用的請求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