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簡述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行政訴訟的起訴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起訴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哪些條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的提起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起訴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主體。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在起訴時,必須指明對誰起訴,明確指出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
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起訴人具有原告資格。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需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
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提起行政訴訟的只能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應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3、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4、符合受訴人民法院管轄;5、原告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所謂“事實根據”是提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理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被告是行政機關,而不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是以行政機關的名義作出的,所以應由行政機關承擔責任。行政機關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和所屬工作部門。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行政機關中行使行政職權的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提起行政訴訟條件
提起行政訴訟所需具備的條件:要有起訴狀,寫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相關信息;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等內容;要屬于法院的受案范圍和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提起行政訴訟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起訴人具有原告資 格。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需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5、法律、法 規規定起訴前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具有原告資格的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先向復議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時, 才可提起訴訟原告對符合起訴條件的行政爭議,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不 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良法院 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之日 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 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起訴人具有原告資格。
2、有明確的被告。原告起訴需明確指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十五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自己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