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行政復議后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
行政訴訟舉證期限是什么
行政訴訟舉證期限是15天。
行政訴訟的程序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后,應予以審查,人民法院在七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3、行政案件的第一審程序是指一審法院對行政案件進行審理應適用的程序,包括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和判決等階段;
4、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自己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執法的要求如下:
1、合法行政,行政機關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義務的決定;
2、合理行政,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3、程序正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系時,應當回避;
4、高效便民,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
5、誠實守信,行政機關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
6、權責統一,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
綜上所述,法院對行政案件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進行辦理,對案件做出相應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期限五年的標準
我國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起訴期限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經過行政復議再起訴的案件,具體法律、法規如沒有規定對復議不服的起訴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具體法律、法規規定了對復議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依照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起訴。
一、普通訴訟時效
(一)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
(二)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
二、特殊訴訟時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比如30日。
三、最長訴訟時效
(一)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
(二)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行政訴訟期是多久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申請訴訟的期限:
1、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申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事項:
1、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兩個月期限的限制。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為六個月。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的行政行為后,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時,要向法院提交起訴書。從當事人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但當事人是不服復議決定而起訴的,是十五日,自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開始計算。
行政訴訟的流程:
1、起訴。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
2、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之后,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起訴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其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話,可以決定立案審理。受理與否,是要按照國家審批權對該行為審查的單方面行為結果所決定的;
3、審理。審理前準備為人民法院決定立案后,在立案那天起五日內,將起訴狀的副本發送給被告人,被告人需要在收到那天起十五天內將有關的證據以及規范性文件交到人民法院,并且提交答辯狀。答辯狀通過人民法院在五日內將副本發送給原告開庭時間地點需要通知當事人以及有關訴訟參與人。對于公開審理的安靜,應該公告當事人姓名、案件緣由以及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審理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陳述行政觀點矛盾,原告、被告、第三方,接著舉例證明,或者物質證明,最后當事人陳述。合議庭評議和判決應在上面說講的審理之后,合議庭的人員會進行評議,對于判決的內容提出自己的觀點,達成共識之后有院長審批。該過程不公開,少數服從多數,不同意見應該被記錄。判決是經過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之后,依據事實,已法律為標準進行裁判的行為稱判決;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在我國現實生活中,經常會有行政侵權的事情發生,出現行政侵權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行政機關是負擔賠償的責任。那到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限是多久呢?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行政訴訟起訴的時間限制
1、行政訴訟起訴的時間限制是指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主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定期間。即起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將因起訴時效屆滿而喪失訴權。
2、通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行政相對人只有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才有可能獲得司法救濟。如果相對人超過法定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將對其起訴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其合法權益就難以通過行政訴訟的司法程序獲得保護。
4、為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權,行政訴訟法對一些特殊情況作了特別固定、當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最長不得超過20年。
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于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1、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起訴期限
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是直接起訴的原則上為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開始計算。若是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需要跟據不同的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直接起訴的期限為六個月;
2、不服復議的起訴期限為收到復議決定書的十五日內;
3、不動產案件在二十年內提起訴訟;
4、其它案件的起訴期限為五年。
一、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包括哪些:
1.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2.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3.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4.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5.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6.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起訴時間的期限是分為幾種情況的,首先是直接提起起訴的話,就會從知道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主動提起訴訟,不動產類的訴訟案件是不能夠超過20年,其他的行政案件是不能超過五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保護其人身權但行政機關不履行的,需要多久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這種情況下,提起訴訟不受期限限制?!缎姓V訟法》第47 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 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
1、行政訴訟時效的起訴期限起訴期限從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為內容之日起算,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
【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起訴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訴訟時效的作用是什么
行政訴訟時效的作用包括:
1、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于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