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追究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安全事故責任分為哪三種
法律分析:安全生產法律責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形式有3種,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本法規定的生產安全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制定相關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的判定標準。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分為哪三種
法律主觀: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按職責分為直接責任、管理責任、領導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什么責任
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或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有關部門可以對其采取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措施,同時還可以責令其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等行政強制措施。
2、刑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構成了犯罪行為,那么相關的責任人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例如,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民事責任:生產安全事故導致了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受害人可以依法向責任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責任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安全事故死亡一人的刑事責任
一、安全事故死亡一人的刑事責任是什么
1、安全事故死亡一人的刑事責任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法律規定,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傷、100萬元以上經濟損失的企業啟動刑事調查,構成犯罪的,將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或有關責任人員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即勞動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3、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單位中對排除事故隱患,防止事故發生負有職責義務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上只能表現為過失。
死亡一人安全事故責任人處罰
發生安全事故導致一人死亡的,對于事故責任人應處其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安全事故責任人劃分人的認定,具體如下:
1、直接責任者: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2、主要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員;
3、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由肇事者或有關人員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1)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2)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傷亡事故的
(3)違反勞動紀律、擅自開動機械設備或擅自更改、拆除、毀壞、挪用安全裝置和設備,造成事故的。
(4)領導責任者: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瞞報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追究
在安全事故發生后,如有瞞報情況責任首先追究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貽誤事故搶救,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按照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事故的如不夠刑事處罰,也要給予撤職處分或處兩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自刑罰執行完畢或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違反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情況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導致對發生事故的過錯無法查明的,生產安全事故認定為生產經營單位的責任事故。
對發生責任事故的單位,規定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責任事故或者年度內發生兩起死亡責任事故的,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降低其相應的生產經營資質,限制其一年內參加政府投資、政府融資建設項目和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以及參加該年度政府獎項的評獎。
責任事故劃分標準
安全事故一般劃分為4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1、特別重大事故指的是一次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導致100人以上重傷,或者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億元以上;
2、重大事故則指的是一次性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因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3、較大事故一般是針對一次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出現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4、一般事故則是一次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出現重傷,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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