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生產安全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
安全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
法律分析: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八牟环胚^”原則的含義也是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的具體體現,對事故責任者要嚴格按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產安全事故四不放過原則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生產安全事故四不放過原則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3、事故責任人和廣大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4、事故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處理事故的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把事故原因分析清楚,找出導致事故發生的真正原因,不能敷衍了事,不能在尚未找到事故主要原因時就輕易下結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三)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中四不放過的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指定的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 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 [2] 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安全事故四不放過處理原則主要內容是
法律分析: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3、事故責任人和廣大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4、事故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過。要求必須針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在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的同時,還必須提出防止相同或類似事故發生的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并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加以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第八十三條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事故調查和處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全面落實整改措施,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四不放過”原則是什么?
安全生產的“四不放過”原則是: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具體有:
(一)、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是指在調查傷亡事故的原因時,不能敷衍了事,只顧著個人的便利,未找到事故的主要原因不能輕易下結論,也不能隨意建立因果關系,必須仔細認真查明,直到找出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
(二)、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是指對于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責任人員和負責人員進行問責和處罰,當然,也不能隨意處罰,可根據造成的后果程度及相關的法律規范來處理懲罰相關的人員。
(三)、責任人和群眾未受教育不放過:事故發生后,不能單單地把原因調查完,把相關人員問責了就結束了,還應引以為戒,不僅僅是教育責任人,還應該教育廣大的群眾,普及相關的安全隱患知識,只有人人都引以為戒,方能走得長遠。
(四)、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每場事故之后,總要有反思,要從上一次的事故中吸取教訓,做好防范措施,單有意識還不夠,還要行動起來,單位之間互相監督,真正把措施落實到位,這也是這四不放過原則的根本目的所在。
擴展資料:
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體制是:綜合監管與行業監管相結合、國家監察與地方監管相結合、政府監督與其他監督相結合的格局。監督管理的基本原則: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堅持行為監察與技術監察相結合的原則、堅持監察與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
安全事故四不放過指什么
法律分析:安全事故四不放過是指: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2.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3.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4.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我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四不放過原則是對安全事故處理的抽象要求。
法律依據:
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
“四不放過”的內容是什么
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四不放過"原則,是要求對安全生產工傷事故必須進行嚴肅認真的調查處理,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重復發生。
其具體內容是: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3)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指定的切實可行 的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擴展資料:
“四不放過”的原則作用:
1、吸取事故教訓,細化了吸取事故教訓的具體措施。
發生事故,暴露了人員、設備、技術、環境、管理上的諸多問題,通過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吸取他人事故教訓的方式,以心得體會、建議措施上報,不說套話、廢話,就讓全體員工實實在在分析發現問題,做實了吸取事故教訓的方法,取得了良好的實效。
2、起到了警示作用,提高了全員安全意識。
各企業都制定有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規定,但往往職工都不會去關心這些規定,因為都覺得自己不會是事故責任人。
而我們在落實“四不放過”原則過程中,增設一個假如:假如身邊發生這樣的事故、我是事故責任人,對照事故處理法律法規和公司安全管理規定,應該受到什么樣的處理;假如我是事故的受害人,我的家庭、親人會遭受什么樣的打擊。
通過假設和對照,使全體員工受到震動和沖擊。雖然是假設,但也使全體員工感到了一旦發生事故帶來的壓力,受到了很強的安全教育,對自己的安全責任重新認識和提高,增強了責任感和安全意識,比空洞的說教更有說服力。
3、切實發現并消除了隱患,提高了本質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