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聯評定殘疾傷殘標準(殘聯評定殘疾標準表)
殘疾等級評定標準
殘疾等級劃分標準是: 一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級傷殘:社交困難,不能獨立工作,需要隨時有人照看; 三級傷殘:社交困難,生活不能完全獨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級傷殘:社交受限,活動、工作范圍受限制; 五級傷殘: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級傷殘:活動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級傷殘:暫時活動不受限制,但長期活動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時間大量減少; 八級傷殘:工作連續性不強,社交受限制、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九級傷殘: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級傷殘: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殘疾等級劃分如下:
1、視力殘疾,分盲和低視力兩類。盲包括一級盲和二級盲;低視力包括一級低視力和二級低視力;
2、聽力殘疾,分一級聽力殘疾、二級聽力殘疾、三級聽力殘疾和四級聽力殘疾四個等級;
3、言語殘疾,分一級言語殘疾、二級言語殘疾、三級言語殘疾和四級言語殘疾四個等級;
4、智力殘疾,分一級智力殘疾(重度)、二級智力殘疾(重度)、三級智力殘疾(中度)和四級智力殘疾(輕度)四個等級;
5、肢體殘疾,分一級(重度)肢體殘疾、二級(中度)肢體殘疾和三級(輕度)肢體殘疾三個等級;
5、精神殘疾,分一級(重度)精神殘疾、二級(中度)精神殘疾和三級(輕度)精神殘疾三個等級;
6、多重殘疾,凡是兩種以上殘疾的為多重殘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殘疾人聯合會舉辦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為殘疾人就業和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提供服務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保護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的財產所有權和經營自主權,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職工的招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殘疾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殘疾職工的特點,提供適當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并根據實際需要
民政殘疾等級鑒定標準
民政殘疾等級鑒定標準如下:
1、視力殘疾: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
2、聽力殘疾: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3、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辦殘疾證需要提供材料如下:
1、申領人身份證復印件;
2、申領人2寸免冠近照3張;
3、個人醫院病歷。無原始病歷,且殘疾狀況不明的,由申領人先行到區級以上醫院檢查,并根據不同殘疾類別提供檢查報告;
4、《殘疾證》遺失補辦的,提供《遺失聲明》,聲明刊登后滿一個月方可補辦。
綜上所述,國務院殘疾人鑒定標準由國務院規定。目前執行國務院制定的《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鑒定部門:縣級以上殘聯康復部門(僅對殘疾類別、等級十分明顯的作評定)、縣級以上醫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攫B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殘疾人的殘疾級數是如何評定的?有什么依據?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負傷人員的殘廢情況,將負傷人員殘廢情況區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隔10%。其等級劃分依據是:
1、Ⅰ級殘廢區分依據為:a.平常生活根本無法自理;b.意識消退;c.各類行動均受限制而臥床不起;d.人際交往完全丟失。
2、Ⅱ級殘廢區分依據為:a.平常生活必須要隨時隨地有人協助;b.僅限床上或椅上的行動;c.無法工作;d.人際交往極其艱難。
3、Ⅲ級殘廢區分依據為:a.無法完全獨立生活,需常常有人陪護;b.僅限房間內的行動;c.明顯崗位受到限制;d.人際交往艱難。
4、Ⅳ級殘廢區分依據為:a.平常生活水平明顯受到限制,間或必須要協助;b.僅限定居區域內的行動;c.職業種類受到限制;d.人際交往明顯受到限制。
5、Ⅴ級殘廢區分依據為:a.平常生活水平一部分受到限制,必須要引導;b.僅限附近的行動;c.需要明顯緩解工作;d.人際交往匱乏。
6、Ⅵ級殘廢區分依據為:a.平常生活水平一部分受到限制,但能一部分償還,一部分平常生活必須要協助;b.各類行動減少;c.無法擔任原工作;d.人際交往狹小。
7、Ⅶ級殘廢區分依據為:a.平常生活相關的行動水平明顯受到限制;b.短暫性行動不受到限制,長期行動受到限制;c.無法從業繁雜工作;d.人際交往水平減少。
8、Ⅷ級殘廢區分依據為:a.平常生活相關的行動水平一部分受到限制;b.長距離行動受到限制;c.能從業繁雜工作,但工作效率顯著降低;d.人際交往受約束。
9、Ⅸ級殘廢區分依據為:a.平時行動能力大多數受到限制;b.工作和自學能力降低;c.人際交往能力一部分受到限制;
10、Ⅹ級殘廢區分依據為:a.平時行動水平輕微受到限制;b.工作和自學能力有一定的降低;c.人際交往水平輕微受到限制。
殘疾人的標準是什么?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根據《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第一條宗旨:釋義為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我國殘疾人的認定標準是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確定殘疾,87年定為五類、95年暫定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精神和肢體等六類殘疾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