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幾年)
墊付投資款返還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在司法實踐中,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自票據權利時效到期日之次日起算還是自托收拒付之日起算,存在一定的爭議。
筆者認為,票據權利喪失后,持票人仍享有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且適用訴訟時效的限制。起算點應自票據權利到期日之次日起算而非自托收拒付之日起算。因托收之日由持票人主觀決定,存在不確定性,不利于維護法律秩序和交易安全,與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相悖。
商業承兌匯票訴訟時效
商業承兌起訴有效期: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超過票據權利時效雖然會喪失票據權利,但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是指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并承兌的匯票。
商業匯票的承兌流程:
1、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將商業承兌匯票拿給存款銀行進行付款提醒.
2、銀行將票據提交給承兌人的存款銀行進行付款提示
3、銀行和承兌人對商業匯票進行審核,如匯票無問題,開戶銀行審核后辦理相關托收手續,將款項從付款單位賬戶轉入收款單位賬戶.
商業匯票承兌的有效期為10天,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開戶銀行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嗎
適用。返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一般不當得利的訴訟時效為3年,可以中斷、中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票據糾紛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1、二年期間之適用。有以下三種對象
(1)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匯票的出票人,對持票人負有保證承兌和保證付款的義務,持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在二年內對出票人得行使追索權;
(2)匯票的持票人對承兌人的權利。承兌人承兌匯票后,承擔到期付款的責任,因此,持票人對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當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在二年內對承兌人有追索權;
(3)本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本票是自付證券,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見票時,必須承擔付款的責任,持票人未按照本票上規定的期限提示見票請求付款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在時效期間內對出票人有追索權。本票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適用2年的時效期間。
2、期間6個月的時效,適用以下二種對象
(1)支票的持票人對出票人的權利。支票是委托證券,出票人對持票人承擔保證從付款人處獲得付款的責任,自己并不向持票人負擔支付票面金額的義務,因此,持票人對出票人無付款請求權。在支票不獲付款時,持票人對出票人有追索權?!镀睋ā返?7 條第1款第2項所指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為追索權,時效期間為出票日起6個月。支票的付款期限很短,持票人在很短的付款期限內不獲付款時,應當盡快行使追索權,使支票關系當事人的財產關系處于確定、安全的狀態,為有力促使持票人盡快追索,票據法將支票持票人的追索權時效期間,定為較短的6個月時間。
(2)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票據以背書轉讓方式進入流通狀態之后,背書人與被背書人之間、最初背書人(也叫“第一背書人”)和他之后的任何背書人、被背書人或者持票人之間,形成“前手、后手”關系,各國票據法上都規定,前手對后手承擔擔保責任,保證轉讓的匯票能夠得到承兌和付款,轉讓的本票和支票能夠得到付款,否則,后手或持票人對前手得行使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37條、第68條、第81條第1款、第94條第1款等,即是如此的規定。持票人對其前手行使追索權的,應當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超過6個月時效期間的,追索權消滅。
3.期間為3個月的時效,僅適用于再追索權
持票人對其前手的再追索權,應當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行使。再追索權,是經其他票據權利人追索而清償了票據債務的票據債務人,取得票據后得行使的向其前手再為追索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十七條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