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是幾年(訴訟時效過了如何補救)
國家賠償訴訟時效
賠償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申請國家賠償的具體程序:
1、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綜上所述,起訴國家賠償流程是當事人向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請求,賠償委員會受理后進行合議,并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國家賠償基本原則有懲罰性原則、補償性原則、撫慰性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國家賠償法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分析: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國家賠償決定申訴期限是
法律主觀:
國家賠償決定申訴的期限具體如下:若是指申請復議的期限,則一般為自賠償義務機關未作出賠償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的三十日內;如果是指賠償的訴訟時效,則是兩年內。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本條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訴訟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p>
國家賠償的訴訟時效起算
法律分析:1.它不是訴訟時效,而是請求權時效
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這個2年時效是行使國家賠償請求權的時效,而不是訴訟時效。例如,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請求,要經過處理先行前置程序、復議程序才能提起訴訟;刑事賠償以及非刑事司法賠償,要經先行處理先行程序、復議程序才能進入賠償決定程序。因此,對于單獨提起的賠償請求,2年時效實際上是請求處理的時效,如果請求人在2年內不行使請求權請求賠償義務機關處理,他就喪失了請求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國家賠償時效和行政賠償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
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時效為多少年自己知道或應當
法律主觀:
我國國家賠償時效包括以下內容: 1、時效期間一律為兩年。 2、國家賠償時效期間不是從受害人受損害之日開始計算,也不是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計算。這是國家賠償制度在時效起算方面的特色。 3、國家賠償中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 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賠償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國家賠償法的追訴時效是多長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追訴一般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被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39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